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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虛擬貨幣交易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制度設計面臨著諸多現實困境,主要包括網絡虛擬貨幣的定義與產權不明晰和交易者身份及憑證監管缺失等問題。
(一)虛擬貨幣的定義與產權不明晰到目前為止,我國虛擬貨幣的定義與產權都不明晰,這直接導致難以對虛擬貨幣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慣例,虛擬貨幣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由網絡游戲商發行的各類各式的游戲幣;另一類是大型門戶網站發行的專用貨幣。虛擬貨幣是否定義為這兩類,直接關系到了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同樣,虛擬貨幣的產權也不明確。按照網絡慣例,網絡用戶無論通過何種方式取得的虛擬財產,均只有使用權,所有權歸屬運營商。而818號文意味著國家已經認可了虛擬財產是個人財產,網民享有所有權。在現實與國家政策的矛盾沖突中,虛擬貨幣的產權至今仍不明確。
(二)交易者身份及憑證監管缺失在現行互聯網金融環境下,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尚不成熟,缺乏對交易者身份和交易憑證的有效監管。網絡實名制尚未普及,交易者通常以虛擬身份進行交易,難以確定網絡虛擬貨幣交易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阿里巴巴集團以及其他網絡游戲運營商打造了支付寶交易平臺等第三方交易平臺,可以留存交易相關的記錄,但大多是虛擬貨幣交易都是私下完成,無從查證的。這些交易無據可查,缺乏交易憑證,虛擬財產的原值也難以核定。依靠現有技術手段,對虛擬貨幣交易者身份和交易憑證缺乏真實有效的監管,這使得虛擬貨幣交易的財產原價值難以核定,進而無法確定虛擬貨幣交易的應稅所得額,導致實際無法對虛擬貨幣交易征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二、虛擬貨幣交易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建立并完善虛擬貨幣交易個人所得稅制度,對虛擬貨幣的交易也征收個人所得稅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客觀要求,是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宏觀調控與產業發展的現實選擇。
(一)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必然要求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主要包括了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和課稅程序合法三項具體內容。《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個人應稅所得并負有相應納稅義務的個人。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交易者的真實財富在虛擬貨幣交易中獲得了增加,屬于個人應稅所得。符合征稅條件而不征稅,會造成稅源大量流失,更有悖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對網絡虛擬交易征收個人所得稅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必然要求。
(二)稅收公平原則的客觀要求稅收公平原則指在稅負的分配方面,國家分配給各納稅主體的稅負公平合理,總體而言,各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水平應保持相對均衡。基于稅收公平原則,現實交易要征稅,虛擬市場交易同樣應征稅。若虛擬貨幣交易不征或者免征個人所得稅,就造成了稅負在事實上的不公平,這嚴重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因而,對網絡虛擬交易征收個人所得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客觀要求。
(三)宏觀調控與產業發展的現實選擇當前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存在著諸如產權不明晰、不規范交易大規模存在等問題。對于一個新興產業,市場失靈極有可能會發生,政府必須采取相應的宏觀調控措施,以“有形的手”來規范、引導產業發展,促進產業的長期持續穩健發展。對虛擬貨幣交易征收個人所得稅將保證政府可以對虛擬貨幣交易進行宏觀調控和合理的產業規劃,以實現互聯網金融的長期繁榮與發展。
三、完善虛擬貨幣交易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的建議
我國的虛擬交易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面臨著諸多等現實困境,必須進一步完善虛擬貨幣交易個人所得稅的制度設計,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健發展。
(一)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虛擬貨幣交易個人所得稅制度涉及的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問題,直接關系到整個虛擬貨幣是否作為個人合法財產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直接影響了虛擬貨幣交易個人所得稅的征納。鑒于此,首先應在立法層面,通過立法明確界定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明確虛擬貨幣的概念、產權以及所有權的問題。我國尚無針對虛擬財產的立法,但是,國家稅務部門通過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虛擬財產需納稅,這相當于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虛擬貨幣具有財產的屬性,并且相當于間接地承認了虛擬貨幣交易的合法性。鑒于此,應盡快對新興的虛擬貨幣及其交易進行立法規范,明確其產權與法律地位。
(二)完善虛擬貨幣交易稅收法律法規我國現行法律只有818號文以及《虛擬貨幣交易稅征收細則》規定了對虛擬貨幣交易征稅。并且這一政策僅僅是行政規章,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其法律等級和效力較低,且所涉及地域范圍有限。據此,應在全國范圍內,通過立法程序,由國家立法機關將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立法,將其納入我國稅法體系。這樣,既可以確保對虛擬貨幣征稅有法可依,同樣也實現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
(三)構建虛擬貨幣交易市場監管制度完善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的另一項重要工作就是構建虛擬貨幣交易市場監管制度。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承認并推廣電子票據。電子票據是絕大部分互聯網金融交易的憑證,必須承認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并鼓勵網絡市場廣泛使用電子票據;其次,推行網絡實名制。當前絕大部分虛擬貨幣交易者的身份都是虛擬的,交易者也可因此有效逃避稅務部門的監管。基于此,應推行網絡實名制,讓虛擬貨幣交易者的身份實名化;最后,建設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在阿里巴巴、易趣網等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基礎上,建設統一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
(四)架構虛擬貨幣交易的稅收征管體系虛擬貨幣交易自身所存在的特點,讓稅收征管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傳統的稅收征管體系和相應的制度已經不能滿足當前形勢所需了。因此,首先,應當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具體特點,架構全新的稅收征管體系和相應的制度,具體而言,應包括稅基確定、申報方式、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防止虛擬貨幣交易納稅人逃、避稅的措施等內容;同時,稅務部門應建立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技術研究工作制度,儲備具有互聯網金融專業技能的人才,為虛擬貨幣交易的稅收征管體系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和智力支持。
作者:戚曾洋 單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