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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力度不足
目前我國政府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引導和扶持工作并不積極。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重要性,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目標,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方式這些問題都在等待著我國政府去認識和明確。也正是基于這樣的一種現狀,地方政府并沒有把政策性農業保險正規化,政府化。更有一些地方政府把政策性農業保險當成一種手段用以增加當地的財政收入。一旦遇到農災各級地方政府就推卸責任,又得不到相應的中央資助,使得僅存的可行性也不存在了。這使得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落實貫徹舉步維艱。我國目前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現狀是政策性和商業性并存,一直以商業保險為主政府津貼補助為輔的模式存在。如此一來,政策性農業保險就失去了自主性,公益性。而沒有一個明確的實施方式也將導致農民沒有辦法真正的理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作用。這也成為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困難的一大原因。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支持
無論是農業基礎的發展中國家還是工業基礎的發達國家,保險制度的存在與發生應有的作用都需要一個前提———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法律依賴性,而目前在我國還沒有一套正式的法律、法規對政策性保險業務予以足夠的扶持。自2009年10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涉及農業保險的也僅有一條,即“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可是以上條文卻并沒有正真得到落實和施行,使得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一直處于沒有保障尷尬處境,嚴重的制約了我國農業經濟的平穩發展。
農業生產者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知不足。在我國普遍的農業生產地區中尚存在著較為濃厚的小農意識和自己自足的思想。特別的農業經濟不發達地區,農業生產者連其最基本的溫飽問題都難以解決,就更不要提及農業保險認識了。自古以來,各個地方出現的旱災洪災對農民造成較大影響的情況,政府都會出面來解決災情。這就使得農業生產者形成一種慣性的思想,一旦有困難就去需求政府的資助,而自身的避險意識就十分的薄弱。其次,由于政府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宣傳和推行不積極,加上農民的自身的局限性,很大一部分農業生產者即分不清什么是政策性農業保險也對保險的信任程度很低,也就更談不上去購買了。種種原因也就到制約了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以及農業經濟的發展。
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建議
1.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全面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本身是非商業性的,這種性質也就決定了其需要國家花費大量的財力和政策性保障才能得到落實和推行。現階段我國政府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還不徹底,僅僅從財政上提供一些保障還僅僅不夠,必須要在認識上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視。發展現代化農業、保障農產品供給、不斷提高農民收入等都具有戰略性地位,這不僅僅是地方政府的工作要求,也更是中央國家政府的工作重心。這就說明了貫徹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刻不容緩,需要中央政府制定貫徹落實方針,地方政府積極努力配合。地方政府要積極承擔各項的財政支出,必須保障農民的保險落實。其次,中央政府要根據地方上反映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制度要求,針對不同的農業特征制定不同的落實方法。爭取極大地提高農業生產者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同,構建一種市場的極致來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效率。從而推動全國范圍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實施與健康發展,發揮其保障我國農業經濟穩步發展的作用。
2.加快農業保險立法進程。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一種政策性的方針,無論是農業基礎的發展中國家還是工業基礎的發達國家都必須得到政府在法律上認可和保證。如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日本的《農業災害補償法》等,都在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中國農業保險法始終處于缺位狀態,這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原本計劃在2007年底出臺的《農業保險條例》也由于種種原因暫時擱置。文章作者希望各級政府可以積極的落實相對應的政策法規。強化政策性農業保險對于農業經濟的保障作用,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的目標、保障范圍、保障水平、組織機構與運行方式、政府的職能作用、農民的參與方式、保險雙方權利義務、管理費和保險費分擔原則、異常災害條件下超過總準備金積累、賠款和處理方式、稅收規定、各有關部門的配合、資金運用等內容,為其在法律上提供積極地保護和強制的實施力,這樣才能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障農業經濟保護農業生產者利益的根本作用。
3.加強對農業生產者的宣傳教育。千百年來,農業都是支撐我國經濟基礎的重要根基,農民又是農業經濟根基。但是,我國絕大多數的農業生產者依然保持者落后的小農意識。政策性農業保險一時還不被農民接受。根本上要加強對于農業生產者的基礎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自主的避險意識。實際中要選擇農業生產可以接受的宣傳方法和教育手段,不能官方的宣傳。應該通過農民通俗易懂,實際有效的多種渠道和方式來大力宣傳。以基層農村干部為帶頭,實驗性的選擇政策性農業保險,讓農民可以切實體會到保險的保障作用。
作者:孫丹李非非單位:黑龍江省佳木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