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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務的稅收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銀行的營業稅以全額貸款利息收入為計提依據計征營業稅,但是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應納營業稅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銀行應不斷擴大外匯轉貸業務,增大在業務總量中的比重,這樣在營業額相同的情況下,經營外匯業務營業稅要大大少于經營人民幣的營業稅。
有關稅收政策還規定,國有商業銀行所取得的金融企業往來收入可不繳納營業稅。所以國有商業銀行可以盡力拓展票據的轉貼現業務和同業拆借業務,通過向同業拆出資金和買入轉貼現票據取得金融企業往來收入,以規避營業稅。
納稅方式的稅收籌劃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所得稅的繳納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由分支機構逐級納稅調整后由其總行集中繳納,其他稅種則由分支機構就地交納當地稅務機關,這也是各大商業銀行基本上采用的方式;二是在年度中間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年度終了再由總行統一匯算清繳;三是由各地分支機構向地方自行繳納所得稅。這三種方式可以說是各有利弊,但是從納稅數額上來說,前兩種方法還是更具優勢。因為若某分支行某年度出現應納稅所得額為負的現象,在匯算清繳時可以抵消掉一部分應納稅所得總額。對于營業稅的繳納也亦采用合并繳納的方法,因為我國稅法規定,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因此,在各個營業分支機構的營業額出現由正負差時,應合并繳納營業稅,這樣可以得到節稅的效果。
貸款利息的稅收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算利息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發放的貸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應按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此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收回時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內的應收未收利息,應繼續記入當期損益;貸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無論貸款本金是否逾期,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在表外核算,實際收回時再記入損益。對已經納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在其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180天以后,金融企業要相應作沖減利息收入處理。
因此,對于已有欠息現象的逾期貸款,當企業部分還款時,銀行應當首先將其作為貸款本金的歸還處理,還是作為應收利息的歸還處理,目前,對這一問題,財政部與人民銀行均無規定,但實際上這是有重要差異的。從稅收和穩健經營的角度看,將這一部分還款首先作為貸款本金的歸還是有利的。因為對應收利息,按照現行規定,在其逾期超過一定期限后,商業銀行要相應作沖減利息收入處理,這樣將企業的部分還款確認為貸款本金的歸還,可以盡量避免營業稅的墊支。
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時的稅收籌劃
銀行在被迫收取和處置抵債資產的過程中要繳納雙重的稅收,比如,房地產在收取、處置變現過程中,涉及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城建稅等6種稅及土地出讓金、交易綜合服務費等費用;交通工具收取、變現需繳納營業稅、車船使用稅等。同時,由于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銀行常常被迫承擔應由債務人承擔的費用。如房地產交易中的交易綜合服務費,須按買賣成交價的0.9%收取,雙方負擔各半,但在實際操作中卻由銀行全額繳納。這使得處置抵債資產損失巨大。以賬面價值為100元的抵債資產為例,如果最終收回40元現金,那么損失率為60%,其中15%-20%的損失是稅費損失。
因此,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時,不把抵債資產過戶到自己名下,而是直接變現,則相當于銀行收回貸款,則不需要繳納上述稅種。銀行也可通過債轉股的方式成為企業的股東這樣也可避免稅負問題。合理運用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稅前扣除辦法
2001年出臺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參照了國際通行的做法,要求我國商業銀行在原“一逾兩呆”分類的同時采用貸款五級分類的方法,即把貸款從優到劣劃分為五類——正常類貸款、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的要求,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準備,且一般準備年末余額應不低于年末貸款余額的1%。具體操作銀行可以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準備:對于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于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于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于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類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種準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殊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2002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4號令)。該辦法中規定的稅務處理與上面所述的會計處理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首先國家稅務總局只允許計提1%比例的呆賬準備,其余在會計核算上計提的呆賬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其次,財政部要求核銷的呆賬做沖減呆賬準備處理;而稅務總局規定呆賬先沖抵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稅前扣除。這兩種處理方法雖然在表面上不同,但是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即從計提到核銷這個全過程看,兩者都達到了呆賬損失沖減應稅所得額的目的,只是按財政部的辦法會導致延期納稅;按稅務總局的辦法,導致納稅期提前。但是在實務中由于某些企業對此的理解有偏頗導致了多繳稅的問題,主要原因在于:它們在計提準備當年對超比例的部分調增了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了所得稅,而在核銷呆賬當年,呆賬損失全部是用會計賬面的呆賬準備來沖減的,對呆賬損失超過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的部分,未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致使多繳稅。
除此之外,《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還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損失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方可稅前扣除,并進一步指出不同貸款損失的審批部門。在審批時,相關證據的提交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可是許多銀行在這方面仍需完善。同時銀行在貸款的過程中應作好相關的管理工作,保存好相關的證明,同時及時與稅務部門協調溝通。
與外國銀行成立合資商業銀行
在現階段,尋求與外資銀行合作,對我國的商業銀行有著很大的意義。它不僅可以給我國銀行提供充足的資本金,提高抗風險的能力,還可以引進國外先進銀行業的管理思想,提升我國銀行的整體素質。
同時,從短期看,我國銀行與外資銀行合作還有著明顯的稅收好處。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申請,稅務機關審批,從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設立在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其來源于特區內的營業收入,從注冊之日起5年免稅。而且,外資銀行還享有稅基上的優惠政策,如外資銀行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公益捐贈可以據實列支,全部在稅前扣除等等。
此外,我國的商業銀行也可以考慮選擇在這些稅率極低的避稅地或自由港設立機構,以對全球的業務進行統籌規劃,達到稅收上的最佳效果。
隨著我國金融機構改革的推進,商業銀行作為經濟利益主體的特征日益凸現,稅收籌劃是其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其建立現代財務制度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