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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聯企業的認定
認定企業間是否存在聯屬關系或關聯關系,是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進行稅務調整的前提。關聯企業通常是指聯屬企業或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企業與其他企業之間有下列關系之一者,將被認定為關聯企業或有關聯關系的企業。第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第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第三,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上述“控制關系”,可以分為股權控制與非股權控制,包括企業間具有實際支配與被支配關系或者存在通過人為定價方式轉移利潤的關系。對上述三種情況的關聯關系,依照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解釋,有股權控制、融資控制、人員控制、技術控制、購銷控制以及家庭、親屬等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等八個方面:如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或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等等。
二、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有關價格、費用的舉證與申報
根據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即企業對其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價格、費用,負有舉證的義務。程序大體為:第一,舉證。企業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除企業應主動提供以外,主管稅務機關還可以書面通知企業提供;第二,申報。企業與其關聯企業間有業務往來的,應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附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第三,通知。稅務機關對企業與其關聯企業轉讓定價進行調整時,應將調整依據種類和金額等情況,用書面通知被調整的企業;第四,時限。對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一般應限于被審計、調查的納稅年度的應稅所得。其審計、調查、調整,一般應自納稅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內進行;第五,復議。企業如對轉讓定價調整有異議,必須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先繳納稅款,然后按稅法規定提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同時提供有關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三、關聯企業業務往來避稅方式的價格、費用調整
針對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獨立企業原則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對造成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調整方法因關聯企業間往來的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商品交易價格方面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下列順序和方法進行調整。第一,可比的非受控價格法。即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衡量相同或類似,一般是考慮購銷商品的質量、性能、成交時間、成交數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場條件、風險等諸多因素的相同或類似;第二,轉售價格法。即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第三,成本加價法。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第四,按其他合理的方法調整。
(二)融資利息方面
對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正常利率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予以調整。調整時要注意企業與關聯企業的借貸業務及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借貸業務,?在融資的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對債權人向他人借入資金后再轉貸給債務人的融資業務,?可按債權人實際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的利潤,作為正常利息。另外,?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勞務費用方面
對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予以調整。調整時要注意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及與非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在業務性質、技術要求、專業水準、承擔責任、付款條件和方式、直接和間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四)財產收益和所得方面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財產、或以租賃等形式提供有形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予以調整。采用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按與非關聯企業之間提供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有形財產,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費用調整。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轉租給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費(租金),可按提供方實際支付租賃費或使用費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利潤,作為正常使用費認定。根據租賃費的構成要素,?還可以采用財產的折舊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作為正常使用費,據以進行調整。
(五)無形資產轉讓方面
對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或收取的使用費參照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調整時要注意考慮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及與其非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在開發投資、轉讓條件、獨占程度、受有關國家法律保護的程度及時間、給受讓者帶來的收益、受讓者的投資和費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六)其他方面
另外,納稅人與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也不得確認壞賬。?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也不得列支其資助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發支出。上述費用均不得在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對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一般應僅限于被調查的納稅年度的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其調查調整一般應自納稅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內進行。如調整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調整,?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年。稅務機關對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主要基于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因此,?企業須對涉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舉證材料。
四、關聯企業的稅收管理漏洞
涉及偷稅避稅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做出了基本的法律規定。應該說,《稅收征管法》不分內外資企業,對所有企業都具有普遍約束力,在對關聯企業管理的基本稅收制度上也并不缺失,但具體落實的制度措施還不盡完善。
1.缺乏一套系統的關聯企業管理規定和納稅調整與核定稅款的剛性標準。對關聯企業管理的規定散見于多部法律、法規以及為數眾多的行政規章中,針對關聯企業這一避稅群體涉及稅種的一攬子考慮還不夠。例如,《稅收征管法》雖然規定了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及調整方法,但在增值稅、消費稅管理條例中都出現了“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或其計稅價格的規定。但這些法規對什么是“正當理由”沒有解釋。
2.缺乏全面的關聯企業申報制度。《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但實際工作中只有三資企業實施了所得稅關聯企業申報,對其他稅種和內資企業并沒有實施,稅務機關無法發揮最大的監控效率,對其他稅種及內資企業的控管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3.稅收征管力量薄弱。稅務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人員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有些稅務專管員對外商投資企業財務核算中的弄虛作假審查不出,一定程度上影響征管質量。關聯企業的稅收征、管、查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協調運行機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易被關聯企業鉆空子。
五、加強關聯企業稅收管理的建議
關聯企業利用轉讓定價制度進行偷逃稅款的情況給傳統的稅收制度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必須加快研究應對措施。根據我國國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重視關聯企業偷逃稅問題,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和思想素質。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反關聯企業偷逃稅的意識,跳出反避稅僅是國際稅收的概念這一思維方式,加大監控力度,嚴厲打擊各種企業利用關聯關系的違法行為。全面考慮反關聯企業偷逃稅問題的征管和稽查,加大征管和稽查力度,打擊利用關聯企業虛開發票、偷逃流轉稅、規避所得稅等違法行為。同時,要求稅務人員不僅要熟悉本國的稅收法規,會計知識、查帳方法等,還應該懂的國際稅收,了解國際上的逃、避稅方法。
2.完善稅收征管措施,實施關聯企業申報,明確法律關系。如果說制定一套完備的、全面的反避稅制度需要一定時間,涵蓋主要稅種的實施措施也是一個系統工程,那么最簡單、最直接的措施是在所得稅和增值稅納稅申報過程中必須讓企業申報關聯關系企業,一方面提高納稅人的自律意識,另一方面為稅務機關加大監控處罰力度提供法律依據,不如實申報的發現后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通過關聯企業申報也可以提高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針對性。
3.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取APA制度增強操作性。《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將預約定價由解決轉讓定價問題的一種方法,上升為一種制度,使預約定價管理有了法規依據。依據世界各國經驗,預約定價(AdvancedPriceArrangement,簡稱APA)制度被認為是防止轉讓定價避稅的最有效方式。所謂預約定價,是稅務管理部門與納稅人之間對未來一定時期內的關聯交易定價事先約定一系列標準的安排。我國APA制度規定,一般適用于2至4個未來連續年度,即簽訂了APA的跨國企業至少在未來2至4年內,將免于被稅務機關稽查的風險。APA使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從“事后調整”變成“事前確認”,既降低跨國企業風險,又減少稅收征納成本,有關雙邊或多邊安排還有助于消除國際重復征稅,因此鼓勵企業與稅務機關簽訂預約定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