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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2010年5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文件),臨江市農村信用聯社依據政策落實了其中第一條、第二條稅收優惠政策,其中抵扣2009年度營業稅142萬元,分別在2011年度及以后年度中抵扣,退還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118萬元。為進一步了解該政策對臨江市農村信用社發放小額農戶貸款的影響,我們在臨江農村信用社進行了實地調研,重點探討了政策落實的積極作用、落實政策中發現的不足及農信社如何應對該項政策。
一、政策的落實對信用社的積極作用。
1.對《關于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和《關于延長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6號)文件的退出具有緩沖作用。以上2個文件規定,從2004年至2009年對改革試點地區的農村信用社,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臨江市農村信用社屬于改革試點單位,2008年底優惠政策到期,5年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使臨江市農村信用社盈利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顯著提升。財稅[2010]4號文件對前項優惠政策的退出給信用社在經營上帶來的負面影響起到了一定的緩沖作用。政策第一條規定從2009年至2013年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此項優惠措施在2009年、2010年、2011年3年間使臨江信用社少繳營業稅341萬元。政策第二條規定從2009年至2013年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此項優惠措施在2009至2011年度使臨江市信用社少繳所得稅268萬元(2010年臨江市信用社虧損,不繳所得稅),這對于相對其它金融機構處于弱勢的信用社來說意義重大。
2.堅定了信用社長期立足農村的信心和熱情。小額農貸業務因客戶分散、信息收集難度大、經營成本高等原因長期以來就不被各金融機構青睞,各大商業銀行都把目光放在了大客戶、大企業身上,多年來在農村金融市場上,農信社獨樹一幟,始終堅守在農村,此項優惠政策的出臺更加堅定了信用社長期立足農村的信心和熱情。2011年農戶小額貸款占貸款總額的比例比去年同期增加了6個百分點,達到了85%。
二、政策內容與現實需要存在的差距
1.小額農貸額度上限制定過低。目前縣域經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一方面由于物價的普遍上漲,農資價格不斷上升,同時由于縣域整體經濟持續發展,廣大農戶經營發展規模不斷壯大,對貸款需要由初始的幾千元上升到幾十萬元,客觀上推動了資金需求額度的增加。財稅[2010]4號文件規定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貸款,這與現階段經濟發展形勢不相適應。建議將“小額貸款”的上限提高到8-10萬元。
2.“農戶”的界定范圍狹隘。目前部分農戶由小規模的生產經營發展到較大規模的經營,經營形式進一步產業化和規模化,形成了很多微型企業;同時農戶聯合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及農副產品加工業逐漸增多,各種農民合作組織在農村大量出現。財稅[2010]4號文件中對“農戶”的界定中沒有覆蓋到這一群體。建議將“農戶”的界定范圍擴大到微型企業,聯合種植戶、養殖戶及農副產品加工業戶等具有農民致富示范、帶頭作用的群體。
3.文件規定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弱勢農村信用社來說計入比例偏高。建議將文件規定的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比例降低到70%以下。
三、新的優惠政策存續期間,農村信用社進一步做好農戶小額貸款的建議
1.理性認識發放小額貸款的重大意義和作用。不可否認,小額貸款具有戶多面廣的特點,與大額貸款相比,管理成本高、業務量大,因此在實踐中不具有大額貸款的優勢。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高集中伴隨著高風險,同時從小額農貸發放實踐看,小額農貸具有風險分散、收益均衡的特點。廣大農戶普遍誠實守信,信用社通過發放小額農貸已與廣大農戶建立了良好的信用合作關系;同時小額農貸對信用社長期立足農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應正面認識小額農貸對信用社持續穩健發展的積極作用,認真扎實做好小額農貸工作。
2.直接采用人民銀行農村信用體系中的農戶基本信息,作為信貸員對借款人貸前調查的依據。農業具有先天的弱勢性,對時間的要求嚴格,貸款要做到不誤農時,跟上農村經濟的節奏和發展的需求,貸與不貸時間上要突出一個“快”字。而貸前調查這個環節需要信貸員對借款人的合法身份、經濟狀況、資信狀況、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和保證人的經濟狀況、資信狀況、資金用途、保證能力、負債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費時費力。如果直接采用人民銀行采集的農戶信息(目前臨江已采集了3個鄉鎮、3個街道2200多戶的農戶信息,采集到的農戶信息包括生產資料的占有情況、近2年的家庭年收入、支出情況,資產負債情況、個人基礎信息、個人信用情況等40余項信息,逐步實現全市范圍內農戶的全覆蓋),不但節約時間還節約了人工成本,并且人民銀行做為第三方采集到的農戶信息更具有真實性和可靠性。
3.發放農戶小額貸款必須堅持信用社放款自主權。自2004年深化改革以來,農村信用社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獨立企業法人,從實質上經歷了由合作制向股份制的轉變,產權模式和管理體制均發生了質的變化,貸款發放必須始終堅持維護廣大社員的利益,維護信用社長遠發展的根本權益,不能受政府行政干預及外界人為因素的干擾,給信用社整體利益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這是信用社貸款發放的一個總原則。同時要始終把維護信用社利益放在第一位,唯此信用社才能保持持續發展的態勢,在農村市場站穩腳跟,維護市場信譽,增強競爭能力,保持健康發展。
4.農戶小額貸款的額度要靈活掌握。發放小額貸款要根據農戶的經濟狀況、資信狀況、資金用途、期限、還款來源和保證人的經濟狀況、資信狀況、資金用途、保證能力、負債情況等綜合考慮,使小額農貸始終保持靈活性。不能因超過限額而不給農戶足額資金支持,使農戶生產收益受到影響,進而影響農戶生產經營的積極性。
5.發放小額貸款必須嚴格辦理程序。信用社發放農戶小額貸款,要認識到農戶小額貸款是在市場化條件運作下的商業性貸款,不是扶貧款和救濟款,要嚴格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必須按程序嚴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