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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貨物運輸行業發展迅速,貨物運輸車輛和運輸業務劇增,隨著行業的迅速發展,稅務部門對該行業的規范管理方面卻沒有及時做出調整,因而也隨之出現了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自年初以來,稅務機關針對貨運市場經濟結構多元化、經營方式多樣化、流動性強和稅收管理漏洞多、死角多的特點,出臺了一系列管理辦法,嚴格認定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清理大量的漏征漏管戶,堅持開票即征稅,開票者必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原則,將大量游離于稅收日常管理之外的運輸單位和個人及時納入稅務監控范圍,使開票金額與征稅依據有機結合起來,有效的堵住了稅款流失的漏
一、長期以來,貨物運輸業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粗放式管理存在的問題
貨物運輸業經營存在的模式主要有國有大中型貨運業、特種貨運業等貨運企業,承包、承租、掛靠類貨運企業,個體運輸戶三種。但在貨運市場中,由于大部分貨運車輛經營者是實行承包、承租或掛靠經營性質的個體戶,甚至是無牌無照車輛進行營運,這就給貨物運輸業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的難
各地對貨運行業發票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自行填開、稅務部門代開、交通部門代開。一直以來,地稅部門對貨運行業營業稅采取查賬征收、定期定額征收或委托交通部門代征稅款。這種對貨運納稅人的粗放式管理,造成了稅收和發票管理的混亂局
(二)計征稅款混亂
大多數貨運企業采取承包、承租等方式交給個人經營,貨運企業僅按照固定額度向其收取"承包費"(管理費等),并負責向有關部門繳納相關稅費,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核實承包、掛靠車輛的實際經營額,對發票的真實性也難以辨明。有的地方甚至僅按運輸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為運輸發票開具額的0.3%~0.5%)計征稅款,導致了營業稅收入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稅的虛抵,損失極為嚴
(三)國、地稅部門之間信息溝通不暢
運輸發票由地稅部門負責印制和管理,國稅部門則負責審核運輸發票的抵扣進項稅,只有雙方能夠進行良好的溝通和配合,才能確保稅款的應收盡收。然而國稅、地稅部門在交通運輸業發票的開具、抵扣環節上卻存在信息傳遞不暢這一重要障礙,使企業運輸發票信息與納稅申報信息脫節,嚴重影響了稅款的有效征收,給投機分子、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機,致使國家稅款流失。在金稅工程防偽稅控系統已基本覆蓋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運輸發票作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還具有專用發票抵扣功能的扣稅憑證這一雙重特性,已成為一些不法分子虛開代開、偷逃稅款的主要手段,也是增值稅管理的主要漏洞和難
二、目前貨運業稅收管理的基本框架和信息化管理模式
針對貨運市場經濟結構多元化、經營形式多樣性、經營方式分散性、經營行為隱藏性、流動性強和稅收管理漏洞多、死角多等特點,國家稅務總局進行了徹底的改革,共出臺了三個具體辦法和一個實施方案,即:《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和《貨物運輸業發票管理流程實施方案》(簡稱"三個辦法和一個方
(一)貨運業營業稅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1、開展對貨運業的清理整頓,對貨運業納稅人進行分類認定
目前對貨運行業的稅收管理辦法在各地差別很大。有些地區放松了對貨運發票的管理,導致貨運發票嚴重失控,對開具貨運發票的單位缺乏必要的資格認定和監控,造成稅收管理上的征、管、查相脫節,貨運發票開具金額與稅務機關核定的營業額嚴重背離,造成營業稅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稅虛假抵扣。為切實改變這種現狀,總局要求各地對轄區內所有貨運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實施新的管理辦法。把以前未納入管理的企業全部納入稅收管理,并根據《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的標準將納稅人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加強對納稅人的認定和監
申請成為自開票納稅人的,由納稅人自行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其有關資料和實際經營狀況進行調查審核,對符合條件者,認定其為自開票納稅人,辦理認定手續。除自開票以外的納稅人均認定為代開票納稅人。代開票納稅人也要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認定。對新辦的貨運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代開票納稅人認定,凡不符合自開票納稅人條件的,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同時申請辦理代開票納稅人的認定申請,待各種條件符合自開票納稅人條件后,再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請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對納稅人的管理實行年審制度,由縣級或縣級以上的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規定內容和程序每年對原已認定的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進行年度審驗,年審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如果通過整改仍不合格的,則取消其資格,收回相關證書,清繳貨運發票。凡被取消資格的,一年內不準再重新認定。自開票納稅人在整改期內不準自行開具貨物運輸發票,如需要開發票,則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代
2、貨物運輸發票的開具和管理貨運發票的開具方式有以下二種。一種是自開票納稅人開具發票,納稅人憑稅務機關核發的相關證件到稅務機關領購貨運發票,并按有關規定自行保管和開具;另一種是代開票納稅人開具發票,代開票納稅人持有關證件和繳稅憑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者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的中介機構代開具貨運發票。
針對不同的發票開具方式,目前采取三種方法對貨運發票進行監控。一是自開票納稅人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時,必須同時報送《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發票匯總清單》紙質文件及電子文件;二是代開票的中介機構為代開票納稅人開具貨物運輸發票時要先代征稅款再開具發票,代開票機構在解繳代征稅款后,按規定時間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匯總清單》;三是地方稅務機關為代開票納稅人代開運費發票時,同樣要先征稅后開票,并填寫《地稅機關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匯總清單》。縣(市)級地方稅務機關于月底前將《貨物運輸發票匯總清單》傳送給上級地方稅務機關或同級國家稅務機關,便于總局和省級國稅局進行增值稅運費發票的比
貨物運輸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均由地方稅務機關管理和監督,過去凡已經委托給其他部門管理的,必須依法收回,對貨運發票實行全過程監控管理。
3、進一步明確貨運業營業稅納稅地點
為了對貨運行業營業稅進行稅源監控,防止漏征漏管,對貨物運輸業納稅地點進一步明確: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掛靠人,向其發包、出租或掛靠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其他貨運業務的向其運營車輛的車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
(二)貨運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針對目前貨運發票抵扣方面存在的問題,新出臺的《運輸業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與貨運業營業稅管理辦法相銜接,對貨物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的信息采集、傳遞等環節都作了具體的規定,明確了納稅人自行開具和地方稅務機關及地稅機關委托代開發票的中介機構開具的貨物運輸發票都可以進行增值稅抵扣,其他單位代運輸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運輸發票不得抵扣。納稅人取得的所有需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運輸發票,要填寫《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該清單和規定的申報資料一同報
要確保貨運發票的全面監控,控制利用貨運發票進行騙抵增值稅稅款行為,就必須掌握所有的貨運發票信息。新辦法規定,從紙質信息轉換成電子信息,共有五種信息采集主體,地稅機關負責的運輸方信息有三種,即:自開票納稅人的信息由自開票納稅人自行采集,報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票中介機構開具發票信息由代開票的中介機構負責采集,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信息由稅務機關自行采集。國稅機關負責的抵扣方信息有兩種,即:納稅人自行采集和委托中介機構采
三、我局貨物運輸業征管現狀
(一)由主管稅務所負責認定"自開票納稅人"或"代開票納稅人"的資格及"自開票納稅人"年審工作
在我區范圍內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所領取并填報《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代開票納稅人認定表》,按照《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的規定提交有關證件和資料;主管稅務所認真核對有關信息,對符合自開票納稅人或代開票納稅人條件的,分別按照有關規定確認"自開票納稅人"或"代開票納稅人"的資格。認定工作完畢后,主管稅務所將認定資料報送征管科備
每年年底,自開票納稅人填寫《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并按照《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的規定提交有關證件和資料,到主管稅務所接受年審。
(二)貨物運輸業發票代開和稅款征收工作由地區稅務所的代開票窗口負責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針對我市貨物運輸業中介機構在代開發票、代征稅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我市貨物運輸業中介機構管理的實際情況,自2004年7月30日起,全市范圍內已暫停所有貨物運輸業中介機構的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和代征稅款業務。暫停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發票后,我區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代開和稅款征收工作已全部由地區稅務所的代開票窗口負責。
(三)納稅服務所負責《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紙制和電子信息的采集工作
從2004年1月起,自開票納稅人在每月10日之前向納稅服務所報送《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紙制和電子信息,我局將上述信息和《地稅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的信息進行匯總,在每月18日前上報市局數據,市局每月22日前向市國稅局傳遞匯總數
四、我局在貨物運輸業征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關于"發票清單匯總和傳遞的試運行"一項中提到:"自開票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部門報送《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紙制和電子信息".而在我局負責此項信息采集工作的具體部門不是其主管稅務所,而是發票發售部門——納稅服務所。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運行,此種分兩步走的工作流程顯現出了以下幾點不
(一)主管稅務所在貨物運輸業征管方面的積極作用尚未充分發揮
主管稅務所對貨物運輸業納稅人的經營方式、營運車輛情況及具體用票情況等方面掌握的比較充分,在進行信息采集工作時,必將更有針對性,也使其從對貨運企業的資格認定到稅源監控整個工作流程更加合理。而在目前,由于信息采集工作歸由納稅服務所負責,主管稅務所在這一方面的積極作用還不能充分發揮出來。
(二)不利于貨運企業報盤內容及其網上申報內容的核對和問題的及時解決
今年,謝旭人局長到海淀地稅局試驗區稅務所調研時,曾指出:"地稅部門應加強對貨運企業報盤內容與其網上申報內容的核對,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這樣不但能為國稅部門開展下一步工作提供方便,也是地稅部門加強征管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國地稅之間應加強聯系,互通有無,共同協作,防止稅款流失。"
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主管稅務所負責網上申報,由納稅服務所負責貨運企業報盤,兩個部門如果不能保證通暢的溝通,必將極大影響此項工作的效率和結果。因此,若能將網上申報和企業報盤安排在同一稅務部門集中受理,則可減少中間環節,避免信息溝通的不暢,從而使這一問題迎刃而解。
(三)現有流程不僅給納稅人帶來不便,也影響辦稅效率
目前納稅服務所負責豐臺所、花鄉所和園區涉外所三個稅務所轄區內的自開票納稅人信息報送工作,涉及地區范圍很廣,跨度很大,這三個區域的絕大多數自開票納稅人需要專程到納稅服務所報送信息。而有的地區所為了掌握納稅人開票情況,需要納稅人先到主管所里進行審核,再到納稅服務所報送信息,這在很大程度上給納稅人增添了負擔。同時,因為操作不熟練和軟件存在的缺陷,一部分自開票納稅人在信息報送時往往不能一次完成,有時甚至需要往返幾趟,極大的影響了納稅人的辦稅效
五、規范我局貨物運輸業征管工作的建議
為了更好的解決以上所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范我局貨運業征管工作,充分發揮地區稅務所的積極作用,我們建議:我局的貨物運輸企業信息采集工作改由主管稅務所全面負責,將貨運業征管工作流程系統化、規范
(一)從稅源監控方面考慮
這樣做能更好的發揮主管稅務所的地區優勢作用,以便于其對所轄區域的貨運業企業實行有效的稅源監控和征管工作,確保發現問題能在第一時間給予解決。
(二)從全局的貨運業征管工作流程考慮
這樣做使全局的貨運業征管工作流程更加合理。主管稅務所可以真正實現從資格認定——納稅申報——信息采集——稅源監控這一工作流程的完整化,從而增強此項工作的銜接性和順暢性,減少了辦事環節,使其能夠充分發揮應有的作
(三)從為納稅人服務的角度考慮
這樣做能給納稅人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使納稅人不必奔波于兩點之間就能夠在同一地點辦理完涉稅事宜,同時也有利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納稅人之間的溝通交流和信息傳達,既能大大節約納稅人的辦稅成本,也提高了稅務機關辦稅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