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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屬各科室、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的意見,按照省建設廳提出的“提高審批效率”與“加強市場監管”并重的原則,經研究決定,取消施工許可前置條件中的監理備案表和項目經理部登記表;同時,為進一步加強建設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項目經理部、工程監理部的監管,從即日起實行項目經理部、工程監理部登記檢查制度,并就有關監管問題通知如下:
1、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要結合工程規模與特點,按照建設部的相關法律規范,分別組建項目經理部和工程監理部。
2、項目經理部和工程監理部組建后,要及時到建管科辦理確認登記手續。我局將根據登記內容不定期對項目經理部和工程監理部的人員到位情況及相關業務進行檢查。
3、建管科在辦理項目經理部和工程監理部登記確認時,將對施工企業資質、監理企業資質以及兩部組成人員執業資格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加蓋“遷安市建設工程管理專用章”;不符合要求的,當場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改正。
4、建設單位在申請質監站對其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時,應按照《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文件要求,向質監站提供經建管科確認登記的項目經理部和工程監理部登記確認表。
5、項目經理部和工程監理部登記表均一式四份,建設單位、建管科、質監站、登記企業各一份。其中登記企業的一份要在現場存放,以便監督檢查,工程完工后隨其它檔案資料一并交建設局檔案館保存。
6、項目經理部和工程監理部人員一般不得調整,確實需要調整的,必須填寫人員變更登記表,經建設單位同意后報建管科、質監站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