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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職權。認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決確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予以糾正而提出抗訴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款又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時必須制作抗訴書。按照訴訟種類的不同,可分為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和行政訴訟中的抗訴書。其中刑事訴訟中的抗訴又分為二審程序抗訴書和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只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二審程序的抗訴書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所制作的抗訴書;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制作的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一種重要手段,是按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訴活動的繼續。抗訴書通過法律文書的形式,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糾正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促使人民法院正確處理案件,嚴肅,公正執法,以確保審判機關準確適用法律,不錯不漏,不枉不縱地懲罰犯罪。因此,制作抗訴書是一件十分嚴肅而又細致的工作,一定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刑事檢察文書樣式的規定,認真制作,成文后對文字結構要精心推敲,認真核實,須經得起實踐的檢驗。
這里僅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抗訴書的格式與寫作方法。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根據刑事檢察文書樣式的規定,刑事訴訟書由首部、正文及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按次序寫明以下三項內容: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分兩行書寫檢察機關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上:“(年度)×檢刑抗字第×號”。
3.原審被告人身份情況
依次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被采取強制措施或服刑情況。數名被告人的依由重至輕順序分別列出。
4.案由
這一項寫明原審被告人的姓名、案件的性質、來源、審理過程、原審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或裁定等內容。在表述時,必須按新樣本的具體規定來寫:
原審被告人*……一案(寫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訴(對自偵案件,相應改寫為“本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對自訴案件相應改寫為“自訴人*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以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做出判決(裁定):(判決、裁定結果)。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如果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情況、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程序,然后再寫明“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此項寫完,即轉入正文。
(二)正文
正文包括犯罪事實及證據、提起抗訴的理由及法律依據兩項內容。這是抗訴書的重點部分,必須認真寫好。
1.概括敘寫抗訴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
敘述事實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該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的焦點問題,簡明扼要地敘寫案件經過。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目的、關鍵行為、情節、數額、危害后果、作案后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依照由重至輕順序敘寫,文字應力求簡明扼要。事實寫完后另起一段,寫明認定犯罪的證據,“上述犯罪事實有*、*、*為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2.提起抗訴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這部分是抗訴書的關鍵項目,對提起抗訴活動能否成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必須全力以赴寫好,做到抗之有理,訴之有據。具體寫法是:
開頭先用“本院認為”作為提起語,進而詳細闡明對原判決(裁定)的審查意見和抗訴理由。其寫作的層次為:第一層,在“本院認為”之后,先用扼要的文字概括出被告人行為危害程度,情節輕重程度,依法應當如何判決。如:本院認為,被告人為區區小事竟持刀將被害人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第二層,再明確指出原審判決、裁定錯誤的核心之處,明確抗訴焦點。原審裁判的錯誤往往表現在多方面,據此,應用歸納法歸結出原判決、裁定中幾個主要錯誤,為批駁立下靶子。第三層,集中闡述抗訴理由、具體分析原審判決、裁定錯誤所在,論證檢察機關的正確意見。一般來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相應闡述抗訴的理由:
(1)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事實不清,判決(裁定)的根據不足,提出糾正或否定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刑事案件的判處應以“事實為根據”,如果事實不清,判決裁定的證據不足,或者僅根據部分事實就草率下判,必然影響判決的正確性。抗訴機關發現原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在上述項目中確有錯誤或失當之處,可以運用新證據或充分的理由予以反駁。
(2)針對原審判決(裁定)定性和適用法律的不當,提出糾正否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刑事案件的判處,應“以法律為準繩”,如果原審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是把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定了罪判了刑,或是定性有誤,判刑畸輕畸重,都是對實體法的違反,抗訴機關如發現可以以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為理由予以反駁。
(3)針對原審判決(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提出糾正的法律依據。刑事案件的判處,必須嚴格按照訴訟程序進行,任何違反訴訟程序而做出的判決和裁定,本身不僅缺乏合理性,而且可能影響其正確性。抗訴機關如發現上述錯誤,可以以《刑事訴訟法》一審程序、二審程序有關條款為依據,進行反駁,予以糾正。
理由寫完之后,另起一段,寫明適用提起抗訴的法律依據,依法提出予以抗訴、請求改判的請求。適用的法律應根據抗訴程序的不同來加以引用,若屬按上訴程序提起的抗訴,應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若屬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應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款。其寫作格式如下:
綜上所述,為嚴肅國法,準確懲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改判。
(三)尾部
寫明以下三點內容:
1.致送單位名稱
2.檢察人員署名
3.制作該文書的時間,并在其上加蓋檢察機關的印章
(四)附項
附項寫明以下幾點:
1.被告人現在何處
2.證據目錄
3.證人名單
(證據目錄、證人名單與一審無異,可注明“證據目錄、證人名單與一審無異”,不必另行移送。)
三、注意事項
寫作抗訴書時,理由的闡述要具體、充分。即對原審判決的錯誤或不當之處要進行深入、透徹的分析,抗之有理,抗之有據。以夾敘夾議的方式反駁,論述中可列舉經檢察機關調查認定的犯罪情節和新證據。
理由闡述要有條理。即闡述的內容要層次清楚、眉目清晰。原審判決或裁定如果有幾個方面的錯誤時,闡述分析要按編號分條逐項地針對各點將理由逐一闡明,千萬不要將諸多錯誤或問題糾葛在一起,致使頭緒繁雜、含混不清。
理由的闡述要有很強的針對性。要有的放矢、一事一議、干脆利落。針對原審判決、裁定的錯誤之處提出抗訴的理由。觀點和材料要力求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