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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
經縣政府2014年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4年1月起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具體標準為:分散供養五保對象每人每月250元,集中供養五保對象每人每月300元。為了切實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加強敬老院管理,提高五保供養服務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五保對象的認定管理工作,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農村五保供養是一項政策性、原則性很強的工作。各鄉鎮要進一步規范對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嚴格按照《縣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暫行辦法》所確定的五保供養條件及申請、審批程序,認真組織開展好本轄區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調查核實和認定工作,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全部納入五保供養范圍,并及時頒發《農村五保供養證》。認定五保供養對象既不能隨意擴大范圍,也不能遺漏應保對象,要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同時,對五保供養對象要分門別類、登記造冊,建立五保供養對象數據庫,隨時掌握供養對象的變化情況,搞好五保供養對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各鄉鎮政府應當與村(居)委會或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簽訂供養服務協議,保證五保對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養。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委托村民對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提供照料。
二、加強農村敬老院管理,推進農村五保集中供養。
已建有農村敬老院的鄉鎮,要為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設備、管理資金,配備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要充分發揮敬老院的作用,切實改善居住條件,充實服務力量,提高集中供養人數和服務管理水平。原則上每個敬老院至少要有一名專職工作人員,要集中供養10名以上五保對象。對于集中供養人數在10人及以上者,縣財政將按照集中供養人數的每人每年2000元下撥人員管理經費,不足部分由各鄉鎮配套解決。集中供養人數不足10人的敬老院,其人員管理經費由鄉鎮自行解決,縣財政不作安排。敬老院的服務管理人員各鄉鎮可以從社會聘用或安排鄉鎮富余人員,但一定要選聘有責任心、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愿意為老年人服務的、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人,并經過必要的培訓,以切實提高服務水平。同時,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和敬老院內部民主管理制度,以切實促進農村敬老院的規范運作、健康發展。
三、加強督促管理,確保農村五保政策落實到位。
各鄉鎮要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并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及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的管理制度。要建立農村五保供養信息公開制度,公開農村五保供養申請條件、審批程序、五保供養標準和五保供養資金的發放與使用情況。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將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其五保供養資金將直接下撥至各鄉鎮。各鄉鎮要設立專戶,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并將五保供養相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要根據五保對象動態管理的要求和供養機構(敬老院)工作需要及時調整預算,按時足額撥付五保供養資金及其他相關經費,確保五保對象的基本生活。同時,要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相關資金發放使用的監督管理,嚴禁不足額、不及時撥付到位及截留、挪用現象發生,對于不列支或挪用、擠占、截留五保供養經費的,將依照《縣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暫行辦法》中規定的不同對象、不同情況追究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