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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厲打擊生產、經營、貯存、使用“瘦肉精”、抗生素濾渣等違禁品和非法出售、購買、屠宰、加工、貯藏、運輸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保障全市畜產品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現通告如下:
一、生鮮乳收購站禁止收購違反用藥期和休藥期規定等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生鮮乳,嚴格做好收購、銷售、檢測三項記錄,經檢測抗生素殘留超標等不合格的生鮮乳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流入市場。
二、畜禽養殖場(戶)負責人是保障畜產品質量源頭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飼養畜禽的質量安全負主體責任。要守法經營,誠信為本,做好養殖記錄,出欄畜禽依法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嚴格遵守農業部176號、193號、278號、560號公告規定,認真執行休藥期規定,不得在飼養過程中使用“瘦肉精”、抗生素濾渣等違禁品,不得濫用抗生素。對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動物,必須按規定進行深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理,嚴禁非法出售、處置。
三、各飼料生產、經營企業嚴禁在飼料產品中添加“瘦肉精”、抗生素濾渣等違禁品。各動物診療機構、鄉村獸醫不得非法銷售、使用假劣獸藥和“瘦肉精”等違禁品。定點屠宰企業要嚴格落實屠宰動物批批自檢制度,不合格肉品必須無害化處理,禁止上市出售。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購買、屠宰、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病死動物及其產品。
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一經查實,市政府將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