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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場):
根據區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紀要精神,為加強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嚴格規范水利工程建設,落實水利工程管理職責,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水法實施辦法》、《市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建設程序。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實行業主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新建、擴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業主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對項目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安全和資金管理負總責。
(二)由市、區兩級財政補貼支持的水利建設項目。均由項目所在鎮(街、場)作為業主單位,履行業主管理責任。
(三)工程業主應根據自身工程建設實施計劃及工程合同,須監督審核監理、施工單位制訂好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監督施工單位按合同、計劃開展施工,按承諾投入人力、機械和材料。實施過程中遇到進度滯后情況的,須及時組織各參建單位分析原因,制定落實趕工措施。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結算工作,確保工程按期全面完成。
(四)工程業主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應當將竣工驗收資料一式二份報送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各鎮農民合作組織、村組集體等自愿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興建和改造農田水利工程要與片區規劃相銜接,堅持集中連片,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生產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工程建設布局、規模和形式,確保工程建成后,充分發揮效益。
(六)水利工程建設應保護洪水預警報系統。如果因為工程建設涉及到洪水預警報系統的改造或遷移,應上報市、區防汛部門,并且由建設單位負責進行改造、遷移和重新安裝調試。
二、進一步落實水利工程管理職責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監督管理。各鎮(街、場)、村組集體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水利工程的有關管理工作。
(一)九溪流域和東溪上游河道。由沿河各鎮(街、場)負責本轄區內河道的管理工作。
(二)小(二)型及以上水庫、中型水閘、海堤等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鎮(街、場)負責管理。
(三)已建的防洪排澇、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鎮(街、場)負責管理。
(四)小型以下水利工程(包括大井、小山塘、小泵站、小河壩、溝、渠、橋、護岸及其附屬建筑物等農村和田間水利設施)根據工程設施“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由工程所在地村委會、村民小組負責管理。
(五)片區開發需要占用小型以上水庫、水閘、海堤等水利設施的。應按照規定報相應的審批機關批準,辦理移交手續后由所屬開發區管理單位負責管理;若采用租用或征用方式但不改變水利工程原有的使用功能和結構功能,需到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等相關手續,辦理移交手續后由所屬開發區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工程所在地鎮(街、場)負責督促開發區管理單位加強管理,確實做到監督管理到位、安全管理到位。
除前款規定外,片區開發需要占用小型以下水利設施的,由所在鎮(街、場)、村負責協調處理并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永久性橋梁等建筑物。應按照規定報相應的審批機關批準;若重點項目建設需要修建臨時工程,應編制防洪度汛預案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并在汛期接受防汛部門的調度指令安排。
(七)小(二)型及以上水庫的清淤擴容由工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場)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它小塘壩、池塘清淤擴容由工程所在地鎮(街、場)負責審批并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小型以下水利工程發生一般水事糾紛。由所在鎮(街、場)協調處理,必要時報區農林水綜合執法大隊協助處理。
(九)加強農田水利建設項目建后管理。各鎮(街、場)應積極引導組建農民用水戶協會,落實相應的管理人員,組織工程管理人員進行操作管理培訓,確保工程長效運行。
三、進一步落實防汛責任
(一)每年3月15日,各鎮(街、場)應落實水庫、水閘、海堤的行政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安全管理責任人名單,并上報區防汛指揮部和區農林水利局。
(二)各鎮(街、場)于每月15日前將水庫每日的水位、庫容和降雨量記錄表上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各鎮(街、場)于每年3月15日前編制或完善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和水庫運用調度計劃,并且報區農林水利局審查和區防汛指揮部審批。
(四)各鎮(街、場)負責水利工程防汛搶險物資和機械的購買,并且做好維修和檢查補充。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水利工程所在地鎮(街、場)及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其職責為:
1、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檢查、觀測、記錄工作和有關資料的分析工作。
2、維修養護水利工程,保持水利工程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3、及時做好報汛、運行調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4、遇有可能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險情應當采取應急搶險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5、因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不到位導致上游及周邊農田(村莊)可能受淹、排洪不暢的情形,水利工程所在地鎮(街、場)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防洪排澇安全。
6、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和危險水域管理,負責督促水利工程安全隱患的整改。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各鎮(街、場)及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水利工程專職管理人員的水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能培訓,并加強人員管理與考核。
1、人員選聘。小(一)型水庫有條件的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管理單位,每座水庫至少配備2名專職管理員;小(二)型水庫每座配備1名專職管理員。人員選用程序由鎮(街、場)負責推薦,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初選后,將名單資料登記造冊報市水利局審定,由鎮(街、場)與水庫管理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中型水閘每座配備1名專職管理員,人員選用參照水庫管理人員選用程序執行。其他水利工程,有條件的也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
2、管理與考核。各鎮(街、場)要加強水利工程專職管理員的管理,每年要對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演練,汛期抽查管理人員到位情況。每年年初對專職管理員聯系電話進行核對,確保通訊暢通,并將專職管理員名單和聯系方式匯總上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各鎮(街、場)按照專職管理員聘用合同,對聘用的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優秀管理員給以肯定表揚,對管理不稱職的給以批評,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并要求專職管理員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工作總結,各鎮(街、場)將管理考核情況書面上報區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3、管理經費。管理經費由區、鎮財政統籌解決,并積極爭取市財政補助。市、區財政補助資金按年度撥付各鎮(街、場),各單位應加強資金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