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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醫療衛生單位、各鎮(街)派出所、市殯儀館:
為加強死因登記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管理,使統計資料能客觀反映我市人群的健康狀況、死亡原因及各種疾病對人群的危害程度,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我市從2009年1月1日起,啟動居民死因統計工作,現將有關部門的職責明確如下:
一、衛生部門職責:
(一)從2013年1月1日起,全市各醫療單位必須使用全國統一制定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居民死亡醫學推斷書》,作為人口死亡的醫學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居民死亡醫學推斷書》由衛生局委托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統一印制和發放,疾控中心應定期到戶口登記機關和殯儀館核對出生、死亡及其他人口相關數據。
(二)各醫療單位在診治過程中發現死亡病例,均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并加蓋公章后,第二聯寄交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第三、四聯交給死者家屬。死亡病例也包括出生時有生命現象(即有心跳、哭聲、呼吸、隨意肌運動或臍帶搏動中有任何一項)的新生兒。
(三)各鎮(街)中心衛生院應掌握轄區內死亡人員數,并指定專人每月對本轄區的死亡人員名單與鎮(街道)民政、派出所進行核對,將核對情況向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在家中或者外地死亡者,家屬應向戶口所在地的鎮(街)中心衛生院報告,由中心衛生院指定專人填寫《居民死亡醫學推斷書》。
二、公安部門職責:
公安部門必須憑醫療單位出具并加蓋公章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居民死亡醫學推斷書》的第三聯辦理戶口注銷手續。并保存《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居民死亡醫學推斷書》,配合衛生部門定期核對有關資料。
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需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性質并出具死亡證明,死者家屬憑公安、司法部門的死亡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鎮、街道醫療單位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
三、民政部門職責:
殯儀館必須憑蓋有醫療單位和戶口登記機關公章的《居民死亡殯葬證》和《死亡人員戶口注銷報告單》辦理殯葬手續。并詳細登記死者基礎資料,具體包括死者姓名、性別、實足年齡、死亡原因、死亡時間、死亡地點及常住戶口地址等。同時,定期與疾控中心進行火化人數的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