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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國辦發〔〕36號)精神,你局轉報我委的由市自來水總公司提出的《關于促進節約用水理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的申請方案》,經年月21日省發改委授權由我委主持召開的市調整城市供水價格聽證會審議,并經市委、市政府有關會議研究同意,按照“小步快跑,分步到位”的原則,同時參照蘭州市和銀川市現行水價和擬準備出臺的調價水平,現將我市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批復如下:
一、本次水價調整的原因
隨著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的逐步提高,適當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有利于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價格相互銜接,有利于通過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增強廣大市民和用水單位的節約用水意識,建設節約型社會。通過與周邊省市對比,供水價格偏低,制約了企業的快速發展,造成了水資源的浪費。
二、本次水價調整幅度把握的原則
鑒于我市城市居民收入增幅有限,以及考慮大力發展地方工業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本次水價調整對于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基建用水三類水價的調整幅度控制在了20%—30%之間;而對于行政事業用水、商業用水、特種行業用水三類水價的調整幅度則放到了50%—80%。水價調價幅度適中,各類水價比價關系合理,充分體現了兼顧社會公平的原則。
三、本次調整后的六類水價
1、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1.00元調整為每立方米1.30元,每立方米調整0.30元,調整幅度為30%;
2、行政事業用水由每立方米1.10元調整為每立方米1.65元,每立方米調整0.55元,調整幅度為50%;
3、工業用水由每立方米1.15元調整為每立方米1.38元,每立方米調整0.23元,調整幅度為20%;
4、基建用水由每立方米1.20元調整為每立方米1.44元,每立方米調整0.24元,調整幅度為20%;
5、商業用水由每立方米1.25元調整為每立方米2.00元,每立方米調整0.75元,調整幅度為60%;
6、特種行業用水由每立方米2.50元調整為每立方米4.50元,每立方米調整2.00元,調整幅度為80%。
以上六類水價調整幅度,按現行供水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平均調價幅度為39.11%。
四、鑒于市自來水總公司第六水源建設期間的還本付息尚未完結,故原在水價外征收的六水源建設基金0.10元/立方米繼續在水價外征收。
五、鑒于今年月6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意見的通知》(政辦〔〕129號)已于今年月1日起實施,故水資源費按新標準(居民生活用水按地表水0.06元/m3·月,其他五類用水按地下水0.16元/m3·月)在本次城市供水價格調整后的水價外順加執行,由市自來水總公司在每月收取水費時代征。另,將來上游源水價格的制定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調整時,核定的源水價格和上調的水資源費可順加計入城市供水價格,中間無論經過多少環節,只能按“征收一次”的原則計收。
六、本次水價調整不涉及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仍執行原征收標準。
七、關于水價調整后對城市低保戶家庭的用水補貼問題。根據今年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研究的決定,本著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本次水價調整后,對各級民政部門確認的城市低保戶家庭由政府財政部門通過民政部門按照調整后的居民供水價格標準,對低保家庭發放每戶每月4立方米的用水補貼費,不再實行由供水企業直接進行免費供水。
八、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后的六類供水價格及代征的水資源費、城市建設公用附加費標準從年月1日起抄見水量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