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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中油壓縮天然氣銷售有限公司及各CNG加氣站: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的通知》(發改電〔〕211號)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我省調整天然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青發改價格〔〕827號)的有關精神,為解決天然氣價格偏低的矛盾,促進資源節約,理順天然氣價格與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按通知規定決定自今年月1日起,將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即在原出廠基準價的基礎上每立方米上調0.23元),同時明確“國產陸上天然氣一、二檔氣價并軌后,將出廠基準價格允許浮動的幅度統一改為上浮10%,下浮不限”。按照省發改委通知的具體要求,結合市的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調整市非居民各類天然氣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的調整
1、工業用氣價格由現行1.47元/立方米調整為1.7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調0.23元,不上??;
2、非居民集中采暖用氣價格以現行居民用氣價格1.25元/立方米為基數順調0.23元/立方米,調整后的價格為1.48元/立方米;
3、商業用氣價格由現行1.75元/立方米調整為2.07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調0.32元(含上浮10%);
4、公交CNG站用氣價格由現行1.40元/立方米調整為1.63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調0.23元,不上??;
5、社會CNG站用氣價格由現行1.40元/立方米調整為1.72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調0.32元(含上浮10%);
6、社會車輛(含出租車)CNG用氣價格由現行2.67元/立方米調整為2.99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調0.32元(含上浮10%);
7、LNG用氣價格以現行工業用氣價格1.47元/立方米為基數上調0.36元/立方米(含上浮10%),調整后的價格為1.83元/立方米。
二、相關規定
1、中油壓縮天然氣銷售有限公司及各CNG加氣站,要按照“國家要求車用天然氣銷售價與購進價之間的差額,扣除加氣站的合理購銷差價后形成的收入上繳地方財政,統籌用于天然氣價格調整發生的補貼支出”。本次CNG加氣站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后繼續執行寧發改價格〔〕527號文件相關規定,即原增加收入的0.37元/立方米作為補貼資金專戶存儲,由財政用于相關補助。
2、縣、縣的CNG加氣子站(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銷售價格按市調整后的標準等額順加執行。
3、按省發改委《通知》要求,為減輕天然氣用戶負擔,結合本次天然氣價格調整,清理不合理收費項目,對由原市物價局和我委批準的各類用戶初裝費中,除據實收取正常的工程、材料、原樣恢復等費用外(并向用戶公開),不得收取諸如氣損、氣量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費。
4、非居民用戶主要指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并執行各類規定的相應用氣價格。商業用戶包括餐飲、賓館、旅店、招待所、寫字樓商戶、商場、超市、洗浴、足浴、游泳館、網吧、茶藝、各類娛樂、經營性場所。
5、商業用戶、工業用戶的采暖用氣價格均按各自規定的氣價標準執行。對于冬季集中取暖只安裝了總表實行混合用氣的單位,凡沒有安裝分類分表計量的用戶,供氣企業應按實際供暖面積分類計收相應氣價;對有分表計量的用戶,按計量表實際計量數據計收相應分類氣價。供氣企業應加快分表計量器具的改造工作,以實現用戶按用氣性質分表計收氣量和氣價。
6、中油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中油壓縮天然氣銷售有限公司及各CNG加氣站必須嚴格執行上述價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銷售價格。市屬各級物價檢查機關要加強對天然氣銷售價格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提高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查處。并將執行中的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發改委。
三、執行時間
根據省發改委下發的《通知》要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自年月1日起調整全省天然氣銷售價格”,即凡從月1日起按原銷售價格新購買天然氣的用戶應在重新購氣時分期分批補交上游已調整氣價的差價,直至差價補完為止;補差期限截止為年月30日。此項工作由市發改委負責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