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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決定對下列7件規章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市鹽業市場管理規定》(市政府第21號令)
理由:被年公布實施的《省鹽業管理條例》取代。
二、《市尾礦資源管理辦法》(市政府第52號令)
理由:部分條款與《尾礦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6號令)沖突。
三、《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市政府第54號令)
理由:該規章有關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規定與《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
四、《市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市政府第67號令)
理由:第二章“產地認定”和第三章“產品認證”的內容與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關于印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一體化推進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質安發〔〕9號)文件精神發生沖突。第四章“監督管理”和第五章“罰則”已被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包含。
五、《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市政府第4號令,第71號令修改)
理由:該辦法規定涉及計劃生產、計劃銷售等計劃經濟管理模式。《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省政府第121號令)已涵蓋本辦法。
六、《市一日游管理辦法》(市政府第45號令,第79號令修改)
理由:部分條款與《省旅游條例》和《市旅游條例》沖突,其內容被以上兩部地方性法規涵蓋。
七、《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市政府第97號令)
理由:年建設部頒布《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令)已涵蓋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