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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題的內容
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審議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大問題或重要的、緊迫的以及當前亟需研究解決的重大事項。議題的范圍為: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及區委重大決定和重要工作的事項。
(二)報請區委審定、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涉及全區的重大事項,包括政府工作報告、年度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與預算草案報告等。
(三)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發展規劃。
(四)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包括重大改革事項、重要民生事項、重大獎懲事項、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新增財力支出安排事項、重要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區政府擬和上報的重大決定、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六)區政府重點工作和階段性中心工作。
(七)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的重要請示、報告事項。
(八)區長或其他副區長認為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
(九)其它重要事項。
二、議題的提交
(一)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提出,區政府各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或者下設機構,需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的,須通過其主管部門向區政府申報。
(二)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提交議題前,需按要求填寫《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申報表》,呈分管副區長審核后,報區長審定。
(三)提交的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特別是涉及機構、編制、經費等重大問題的,議題主辦單位必須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力爭達成統一的意見;部門之間意見不能統一的,議題主辦單位要報請分管副區長協調;仍不一致的,由議題主辦單位根據協調情況提出供領導決策的傾向性意見及政策依據。
(四)區政府辦根據區長簽署意見的《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申報表》,負責組織區政府常務會議。
(五)未按提交程序報經區政府領導審定的議題,除緊急事項外,原則上不列為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或在分管副區長職權范圍內可處理、副區長之間能夠協調解決的問題,不列為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對重要議題,分管副區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除緊急事項外,原則上不列為當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議題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參會的,除緊急事項外,原則上不列為當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
三、材料的準備
區政府常務會議時間初步確定后,議題主辦單位要及時提供正式文本、匯報材料(包括情況說明)等材料。議題材料要求主題鮮明、重點突出、內容簡潔、文字精煉,主要內容包括議題概要、會前協調情況、需要會議議定事項和建議解決方案等。議題材料原則上應提前一天送區政府辦,由區政府辦會前分送出席區政府常務會議的領導。
四、會議的召開
(一)議題原則上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因故不能與會的,經區長批準可由主辦單位的分管負責人匯報。議題主辦單位匯報時,要重點突出、言簡意賅,匯報時間一般不超過10分鐘。
(二)會議列席單位原則上應由主要負責人參加,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應按規定向區長請假,并委派本單位熟悉議題相關情況、能夠決定議題相關事項的負責人參加。
(三)列席單位負責人會前已參與協調,會上不再重復發表意見,應會議主持人要求對有關事項作解釋說明的,發言時間不超過3分鐘。
五、工作落實
區政府常務會議后,各相關單位要按照會議精神,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切實抓好相關議題內容的具體落實。除會議另有明確要求外,一般情況下交辦事項應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需延時辦理的,應提前向分管副區長報告。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事項,要在會后7個工作日內形成會議紀要;對應印發的文件,要抓緊修改完善予以印發;對應向社會公開的會議內容,要組織好宣傳報道。對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由區政府辦負責跟蹤督查,并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