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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主體和實施單位:市房地產管理局為我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事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及各自工作職責,互相配合,確保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二、房屋征收范圍:各重點工程領導小組、各用地單位要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市委、市政府今年確定的工作任務,結合工程需要、項目進度情況,合理設定所承擔的項目征收補償范圍、征收時限等,并報送市房地產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調查結果。
三、征收補償方案: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共同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依法按程序組織實施。
四、社會風險評估:認真落實中央、省、市有關維護穩定工作部署,堅持主動維穩的觀念和“關口前移、重心下移、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總體思路,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對國有土地征收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穩定風險先期預測、先期評估、先期化解,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穩重大問題的發生,切實做到“凡是不能使絕大多數群眾受益的事情堅決不做,凡是不能使絕大多數群眾理解支持的政策堅決不出臺”,確保我市社會政治大局穩定。
由市維穩辦牽頭,項目主管單位、市信訪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配合,對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逐項分析、準確預測、認真編制《社會穩定風險預測評估化解報告》,內容包括:1、項目方案涉及到的相關情況;2、預測評估情況;3、預防和化解涉穩問題的工作預案;4、社會穩定風險的綜合評價或建議、意見及其主動化解的情況。評估報告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初審,提交市信訪維穩聯席會議審定,并將審定意見報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每個項目都必須設立涉穩信息直報點和直報員,按規定及時準確報送,確保信息渠道靈敏、快捷、暢通。
五、補償與評估: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合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依法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六、安置房建設: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工程(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結合實際,提出安置方案和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七、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界定:年6月26日后市規劃區內,凡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律視為違法建設(新城區規劃范圍內的舊村莊,以年5月航拍圖為準),違法建筑(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八、征收補償費用保障:凡涉及從上級爭取的項目(含貸款項目),征遷安置費用一律從項目資金中支付,其他建設項目的征遷安置費用從財政資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