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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標準
一般納稅人利廢加工企業銷售貨物,申報繳納增值稅的25%,即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獎勵給利廢企業,并且當月進行即征即獎。
二、獎勵政策的適用條件
1.在我市各工業園區工商登記注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為:以購進的或收集的社會生產、生活廢棄物為原料,采取分揀、清洗、熔鑄、切片、造粒等方式,生產工業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以下簡稱“利廢產品”),并進行對外銷售。利廢企業在生產工業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過程中需要配比添加部分新料的,仍視同為利廢企業。
3.利廢企業不再劃分收購環節、加工環節,僅就其銷售利廢產品申報繳納的增值稅,適用地方留成返還的獎勵政策。
4.利廢企業銷售利廢產品當月增值稅銷售稅負率不低于6%,并且從兌現獎勵當月起,其月平均銷售稅負率不得低于6%。
本通知實施后,我市廢舊物資收購企業銷售廢舊物資申報繳納增值稅,當月增值稅銷售稅負率不低于8%,亦可以適用本獎勵政策。
三、獎勵政策兌現的審核辦理流程
1.利廢企業在申報繳納增值稅稅款完畢后,及時填寫《地方獎勵申報表》,并將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增值稅完稅憑證》報送所在園區管委會。
2.各園區管委會確定專人接收上述企業申報資料,并將所屬企業分批匯總,及時報市國稅局。
3.市國稅局按照上述獎勵政策的適用條件,結合日常的稅源管理信息和企業申報、完稅情況,于接到園區管委會轉來的申報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簽署審核意見。對符合獎勵條件并且申請數額準確的轉交市財政局,對不符合適用條件或申請數額不準確的交園區管委會退回企業。
4.市財政局對市國稅局轉來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應于3個工作日內復核企業申報數據,并辦理完畢獎勵資金撥付。
四、有關要求
1.實行利廢企業名錄管理。按照本通知對利廢企業特征的表述,由企業向所在園區管委會提出認定審請,園區管委會進行初審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會同市國稅局審核確認。
2.建立誠信記錄制度。各企業申報資料要真實完整,如發現弄虛作假騙取政府獎勵行為的,將依法追回獎勵資金,并在2年內對該企業和其大股東、主要負責人在我市新開辦的企業取消獎勵資格。
3.建立此項工作的例會制度,各相關業務部門及時共享信息,研究新問題,尋找新對策,以期充分發揮政策效應,促進我市再生資源產業健康發展。
4.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行。今年以來,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獎勵政策條件,而未能兌現退稅獎勵的,亦給予其依本通知辦理退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