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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 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有效懲處各類違法用地、非法采礦行為,維護土地、礦產資源市場秩序,促進全鎮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國土資源局、市監察局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77號)、《關于印發市國土資源執法檢查評比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政辦〔〕142號)、政〔〕221號《關于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和國土資文[]1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紅綠旗檢查評比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經鎮黨委、政府會議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強我鎮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目標,落實責任
(一)村工作責任:村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村土地協管員是本轄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直接責任人,要切實負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責任。
(二)鎮包村工作隊工作責任:鎮包村兩委成員是所包村本轄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包村工作隊隊員是所包村轄區國土資源管理動態巡查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發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由該村包片兩委,組織依法強制拆除。
(三)國土資源所、村建站工作責任:國土資源所、村建站負責人是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具體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二、健全機制,強化管理
(一)動態巡查制度。建立所站、工作隊、村三級國土資源動態巡查機制。
1、國土資源所、村建站負責全鎮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記錄。重點對全鎮轄區內主干道兩側、環庫公路、基本農田保護內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進行巡查。
2、各包村工作隊負責所包片、村范圍內的動態巡查工作。重點對村莊及周邊范圍內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進行巡查;第一時間發現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同時立即予以勸阻,并應于當天告知國土資源所及鎮村建站。
3、村主要負責人、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負責本轄區內動態巡查工作。第一時間發現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違法占地案件應發現在底梁灌漿或砌墻體之前,非法采礦案件應發現在實施違法行為2天之內),同時立即予以勸阻,并應予當天告知國土資源所及鎮村建站。
(二)案件報告制度,建立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報告制度,實行逐級報告
1、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包村工作隊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應立即告知國土資源所及鎮村建站,并載明接聽人、接聽時間等有關記錄;國土資源所及鎮村建站接案后,應做好案件登記。
2、國土資源所、村建站發現較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應在24小時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和鎮政府報告,并制定查處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鎮政府同意后,由鎮政府牽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執法阻力大的及時請區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三)案件查處制度。國土資源所、村建站在巡查中發現或接到包片村工作隊、協管員報告以及群眾舉報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應在24小時內組織執法人員到現場調查,做好調查記錄,當場下發《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或《責令改正通知書》予以制止,并作為重點巡查對象進行跟蹤檢查,組織查處。對發生較大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國土資源所制止無效的,必須在一層封頂之前,以書面形式報告鎮分管領導,鎮在接到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組織查處。
(四)國土資源工作例會制度。建立國土資源工作例會制度,定期通報轄區國土資源管理情況,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研究制定相應對策。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每周一次書面向國土所、村建站匯報轄區國土資源管理情況;國土資源所、村建站每周一次向鎮匯報轄區國土資源管理情況;鎮分管領導每半個月組織國土所、村建站、綜合執法隊等職能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召開一次國土資源工作聯席會議;鎮分管領導每月向鎮主要領導匯報轄區國土資源管理情況。
(五)目標管理制度。建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目標管理責任制,鎮與村簽訂《鎮年度國土資源動態巡邏工作目標責任書》,并按責任書的要求抓好落實。
(六)公開辦案制度。對重大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實行公開辦案,并將案件查處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對影響面大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擴大社會影響。
(七)實行聯動制度。各村、各職能部門在發現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時,應互相通報案情;在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或組織強制拆除時,應通力協作,形成合力。對暴力抗法的,公安機關要及時介入,確保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對觸犯法律的,司法機關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加強督查,獎懲結合
(一)成立機構,加強督查。成立鎮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組從鎮政務辦,鎮紀委、國土資源所、村建站人員組成,不設專職人員,必要時可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村主干參加,日工作由鎮政務辦負責。執法檢查組、鎮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中依法行使職權、履行工作職責,定期向鎮政府報告工作,每季度一次書面通報督查情況,并對存在問題的單位或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整改通知。
(二)明確責任,落實獎懲
1、全鎮一年內因職能未履行到位導致未查處或查處不到位占用農用地建房和非法采礦累計達3宗的,國土資源所、村建站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超過3宗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效能告誡或給予紀律處分。同時予以職能未履行到位的村、職能部門主要領導通報批評。
2、各村一年內,凡轄區存在未發現或發現后隱瞞不報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超過1宗(含1宗)的,該村主要領導予以通報批評;超過2宗的(含2宗)或雖未達2宗,但出現1宗重大案件(如非法占用基本農田、非法占用耕地200平方米以上、其他農用地300平方米以上、形成基建一層封頂)的,視情節輕重,按干部管理相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組織調整,直至引咎辭職。
3、包片工作隊員、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一年內,凡責任區存在未發現和勸阻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違法占用農用地建房已灌漿底梁或已砌墻體、非法采礦行為實施2天后)1宗的或未按時報告達1宗的,予以通報批評,達2宗(含2宗)以上的,按行政管理權限予以效能告誡或追究紀律責任。村級協管員予以撤職。
4、杜絕違規收費。發現“以罰代批”或違規收取占用農用地建房費用1例的,該村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2例以上(含2例)的,按干部管理規定,予以該村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對經通報后,未能及時整改的或拒不整改的,將依法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5、在全市國土資源執法檢查評比工作中,對轄區國土資源管理存在問題、被評為綠旗的,給予國土所、村建站、綜合執法隊負責人、分管領導、包片工作隊負責人通報批評;對在留評當中仍被評為綠旗的,國土所、村建站、綜合執法隊負責人予以免職調離,分管領導、包片工作隊負責人予以效能告誡。
6、對國土資源管理混亂,違法行為多、制止不力的,對村主干予以免職。對工作成效顯著,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鎮政府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