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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國家稅收政策的調整,再生資源類企業從年月日起按先征后退的方式繳納增值稅,導致企業生產資金周轉存在一定困難。為增強企業發展信心和抗風險能力,鼓勵企業做強做大,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發展,切實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資金困難,特制訂縣再生資源類企業資金扶持辦法,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為減少再生資源類企業因上報審批增值稅退稅期間的資金占用,加快企業資金周轉,縣財政從國有資產經營中心調度資金1000萬元專項用于再生資源類企業的借款基金,且不計利息。
二、扶持對象為在境內工商注冊的、依法經營的、有一定稅收貢獻的再生資源類企業,今后新辦企業參照執行。
三、縣經貿、工商、公安、國稅等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119號)精神,充分發揮政策的推動效應,在加強對再生資源類企業的合法經營監管的同時,應做好指導與服務工作,及時為企業出具退稅所需的各類書面證明。財政部門要優化服務,隨到隨辦,及時做好再生資源類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初審工作,積極為符合退稅條件的企業盡早取得增值稅退稅創造條件。
四、再生資源類企業在按時足額繳納增值稅后,按月憑完稅證和縣再生資源類企業資金借款申請審批表分別到縣財政局、國稅局和經貿(外經)局辦理借款審核手續,并按程序審批后借出。縣財政局每月應向縣長和分管財稅副縣長匯報再生資源類企業借款和借款收回情況。借款方式每月辦理一次,借款額度為該企業上月可退稅額,其中:年12月份借款額度為該企業可退稅額度的70%。
五、再生資源類企業向縣財政的借款只能用于正常的生產周轉,不得用于非生產性支出。
六、再生資源類企業必須及時提供經省財政廳和財政部駐省專員辦審核批準的“先征后退”相關資料。退稅手續批準后,企業應先償還借款。企業償還借款后,縣財政應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退稅手續。未償還財政預借款的,將不再享受借款的優惠政策。
七、本優惠政策自年6月日起開始執行,財政、國稅、人民銀行等部門需加強協調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使優惠政策盡早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