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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工作部門:
為切實解決城市建設項目在規劃審批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規范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現將城市建設項目有關規劃指標計算規定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計算建筑密度的管理規定
(一)建筑密度的計算按國家現行規范、標準及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二)因建設用地存在地形高差的,以單體建筑消防車道的最高標高以上建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積為計算建筑密度的占地面積。
二、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的管理規定
(一)房屋及建筑物的建筑面積計算按國家現行規范、標準及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二)容積率的計算按國家現行規范、標準及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三)地下室建筑面積不計入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面積。
(四)因建設用地存在地形高差的,以單體建筑消防車道的最高標高為界,消防車道最高標高以下的建筑面積(地下室建筑面積除外)按50%計入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面積;消防車道最高標高以上的建筑面積全部計入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面積。
三、計算綠地面積的管理規定
(一)綠地面積和綠地率的計算按國家現行規范、標準及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二)因建設用地存在地形高差的,以單體建筑消防車道的最高標高以下的綠地面積為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位于單體建筑的消防車道最高標高以下的建筑屋面上的部分,只有覆土厚度達到1.2米以上的綠地面積,才能作為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