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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設需要環境藝術
21世紀是城市的世紀,中國作為世界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未來20年中國城市化進程將對全球發展產生深刻影響。美國經濟學家、諾貝爾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Stiglitse)在2000年世界銀行的一次會議上曾經講到:在21世紀初,影響世界最大的兩件事:一是新技術革命,二是中國的城市化。《2004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中指出“探索新時期中國城市化戰略形態的轉變和發展動力的提升,以及構建大中小城市協調發展的中國城市體系,尋求引領國家財富臺階式增長的制高點,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現代化的重任具有歷史的意義”①。
中國的城市建設,從單純的“建造城市”走向了以“經營城市”為核心的全面建設時代,“經營城市”的最高境界就是經營城市的生態人文。通過環境藝術設計能夠保留城市的文化特征,放大城市價值,創造適宜人居住的城市環境。在新的建設思路下,應當把城市設計和環境藝術設計結合起來,推進城市文化戰略和地域人文的結合,在建立城市人性化視覺空間環境意向的同時,強調城市的獨特魅力,達到塑造城市個性和推廣城市品牌戰略的作用。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的主題“城市,讓生活更美好”已表明上海的城市建設正向建成一個現代化大都市的“世紀精品”邁進,這也正是我國城市發展的方向。美好的生活,首先要依賴于美好的環境,“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的世博會申辦主題,對我們的城市環境建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人們要求藝術化生存環境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二、環境藝術的發展需要建立制度保障
許多年來,我國的環境藝術設計一直游離于城市規劃和城市設計之外,多數的設計內容與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相聯系,并未體現其應有的價值。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環境藝術設計的相關政策,缺乏環境藝術設計的制度保障。上沒有立法的保障,中間沒有相應的政策(如激勵政策、約束機制),下沒有公眾的認可和參與,這使得環境藝術在城市建設中一直處于一種為城市設計和建筑設計空隙進行“增補”的狀態。
1.建立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是環境藝術設計發展的前提
有效的政策和制度,能夠保障環境藝術設計的發展。約從80年代中期始,日本實行把建筑預算的1%作為景觀藝術的建設費用。而美國的1%條例更明確規定:凡在市區內的所有建設必須撥出建設經費的1%,將之用于藝術品或相關的活動。在美國,多半的都市是以公共建設的1%為基準從事公共藝術建設,各個城市又根據自己的情況有所不同。在洛杉磯,政府要求由開發商提交建設投資的1%用于公共藝術建設,因此,環境藝術經費多出自于私人。其計劃分為藝術計劃、藝術設施和文化信托基金(CulturalTrustFound)三種不同方式,讓開發商有選擇性,選擇認為合適的方式達成藝術建設目標。開發商提出方案時,方案內要包括藝術計劃。藝術計劃的執行分為四個階段,分別是:構想、草案、修正案與定案。每個階段都必須與建筑景觀設計圖一起送交審核,并且經過審核后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工作。開發商與藝術家所簽訂的合同,必須在簽約后30天內送交審核,以確定藝術計劃的實施情況。這些程序與建筑設計并行,可以讓藝術家及早介入工程,與其他專業人士共同合作,避免因為理念的不同而造成的困境,也可將環境藝術建設需要的基礎設施在建筑施工時一并進行。同時,還要保證環境藝術設計的正常實施,而不是事后隨意的更改。
洛杉磯制定該項條例即嚴格又有靈活性,便于執行。開發商向重建局提出開發方案時,如果設計成員的名單內不包括藝術家,或方案中沒有藝術計劃的構想,就默認為開發商采取給文化信托基金會捐款的方式。一旦如此,即便日后想補充增加藝術計劃,都不被批準,因此,開發商務必慎重。如果開發商對藝術方案或環境藝術設施不感興趣,也可將1%的錢全部交給文化信托基金會,由重建局代為統籌運用。既可以減輕開發商的負擔,又可以使得重建局有經費,能夠委托有經驗的專家來設計執行。凡是工程費用低于25萬美金或中、低收入住宅建設,則不必繳納1%的費用。而1%的經費是以排除地價的開發經費為準。對于藝術計劃的1%費用,重建局撥用其60%的金額專用,其余的40%則留給文化信托基金會,由重建局規劃其他的公共環境藝術建設。②
2.執行機制是制度實施的重要保障
政策的執行機制,反映出政策是否具有有效性。在環境藝術設計政策的執行中,美國各城市都有自己的一套執行機制。芝加哥市的每個建設方案都要設立顧問小組,成員包括兩位藝術家、兩位社區代表、一位負責工程的政府官員代表,一位建筑師與一位文化事務處職員,共七位。這七位顧問定期開會討論。第一次由文化事務處介紹情況;第二次安排實地考察;在前兩次開會和思考的基礎上,召開第三次會議時,每位專家提出自己心目中合適的藝術家。候選人可以從常年設立的檔案中挑選,也可以按照個人所知提名,該次開會只提名不討論。在第四次會議時,討論候選人并向公眾藝術委員會推薦人選。公眾藝術委員會是設有長任成員的組織,其中:文化事務處處長是召集人,加上三位藝術家、政府公共工務局、規劃局與文化事務處的各一位代表,也是七人,共同負責芝加哥的公共藝術。如果公共藝術委員會核準了顧問小組所推舉的人選,這位藝術家要搜集資料、進行創作并提出預算,同時還要向顧問小組和公眾藝術委員會匯報。如果兩個單位均無異議,則進入制作程序。如果有異議,則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直到有結果為止。這套執行程序,基本以六次會議為準,按情況增加。由于每次會議都有明確的任務,執行效率較高。這種機制有效保證了環境藝術設計的切實執行,同時保持城市形象的完整和高品質城市整體環境的建設。
3.公眾參與是環境藝術設計的重要內容
公眾審美水平的提高、環境意識的增強對于提升整體城市環境藝術水平,創造有特色的城市形象非常重要。公眾參與的方法很多:一方面加大宣傳,對于藝術、設計界而言,宣傳能夠讓從業人員了解作業過程,化解彼此間的猜忌和不合,吸引更多的藝術家為環境而創作;對于一般公眾,則激發起對于公共藝術的責任感,使其愿意參與其中;對于未成年人,讓他們樹立環境意識,從小培養美化環境的觀念,自覺維護美好的環境藝術設施。芝加哥文化事務處不定期發行通訊“PublicArtUpdate”,報道最新的公共藝術品建設動態,提供市民參與的機會。例如號稱全世界最大的開架式圖書館———HaroldWashingtononLibraryCenter,就有一件由藝術家帶領兒童共同創作的公共藝術品。②另一方面,民間組織積極推動城市環境藝術設計。如費城的費蒙公園藝術協會,由亨利(HenryFox)與查里斯(CharlesHowell)創立,以美化市容改造環境為目標,將建筑與規劃也納入,促使費城成為一個更人性化的美好城市。1993年美國建筑學會費城分會主席凱利(EmmanuelKelly)撰文肯定其成就,并呼吁不同的專業民間社團學習費蒙公園藝術協會,積極參與共建美好城市。
4.信息與反饋的重要作用
政策實施后的監督和信息反饋也應當是環境藝術設計政策的重要內容。通過信息反饋可以及時了解大眾對于環境的意見,改進現有環境。例如達拉斯的公共藝術委員會每10年通盤檢討達拉斯的公共藝術政策,對每一件藝術品重新評估,視其對整個都市環境與文化資產的意義,來決定藝術品是否持續在公共場所存在的命運。按檔案,每件藝術品一旦設置,至少有十年的“生命期”,這是沿襲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的規定,目的是保障藝術家的創作權。在十年之間,如果社區居民抱怨反對,或者設置場所發生變化威脅藝術品生存,或者藝術家自己提出移置的書面要求,市政府會通知藝術家,然后決定是否取消該件藝術品。如果該件藝術品被取消,它將被出售,所得收入的85%納入公共藝術基金,作為未來建設資金,15%歸藝術家所有。如果藝術家過世,則由其法定繼承人享有。通過這些措施,不但表達了對藝術工作者的尊敬,還切實保障了城市環境系統的有序運轉和良性循環。
3結語
環境藝術設計制度同城市規劃、城市設計制度一樣,應當屬于一種公共政策。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須具備效率(Efficiency)、公平(Equit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三個要素。在政策應用的過程中,要考慮到制度執行、實施及評估的全過程,還要考慮到適合公眾參與的方法和途徑。從前文對美國一些主要城市環境藝術制度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美國不同的城市針對自己城市的特點,制定出相應的政策,是有效的、公平的,從制度實施機制來看,實施過程完整、反饋機制靈活、成效非常顯著,美國許多著名的雕塑、廣場甚至藝術館,都是1%條例的產物。我國快速城市化的進程中,也需要根據本國的國情,出臺相應的環境藝術政策,使環境藝術設計與城市設計、建筑設計同步進行,藝術家不再以“填空”的形式進行命題式的創作,而要把敏銳的感覺和富于創新的思維融入環境創作中,建設優美的藝術環境空間。
總之,我國已經進入以“經營城市”為核心的建設時代,城市的魅力系統是城市競爭力的重要體現。環境藝術設計促進城市整體環境建設,提升城市品牌認知度,擴大城市影響力,增強城市文化凝聚力,提高旅游滿意度。要使城市魅力系統建設在持續發展的軌跡上正常運轉,環境藝術設計政策是重要的保障。大、中、小城市應該在各自條件基礎上制定相應的環境藝術設計制度,從而系統地改善空間環境質量,更好地經營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