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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的名稱、校徽、學校網站域名、標志性建筑名稱及象征等標識是其獨特的“身份證”,它不僅蘊含著學校建校以來的歷史文化、人文精神,而且凝聚著科學技術、文化素質和社會榮譽,具有其他社會主體無法比擬的優勢和經濟價值。在利益的驅動下,高校標識極易被社會營利性主體利用,成為侵權對象,損害學校及社會公眾權益。因此,保護學校標識是減少侵權事件的最佳途徑。
關鍵詞:高校標識;保護;西藏高校
一、西藏高校標識的權利屬性
(一)人格權根據民法的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西藏高校作為事業法人具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具體人格權。西藏高校的中文全稱和簡稱、外文全稱和縮寫屬于名稱權。西藏高校的名稱具有專屬權、固有權、必備權,是一項絕對權利。西藏高校具有決定、使用、變更名稱的權利,高校獨占使用高校名稱,未經高校允許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不得使用高校名稱,高校名稱受我國民法人格權的保護。當西藏高校的名稱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知識產權1.商標權。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西藏高校的中文全稱和簡稱、外文全稱和縮寫、校徽、標志性建筑名稱及圖案都可以申請注冊商標。注冊商標后,西藏高校的名稱、校徽以及標志性建筑名稱及圖片受商標法保護。但因高校簡稱缺乏顯著性,因此對高校簡稱進行保護較為困難。依據2017年的一項數據顯示:高校有效商標的數量由高到低依次為,北京大學360余件,上海交通大學280余件、中山大學250余件、清華大學200余件、浙江大學190余件、武漢大學180余件。①這一數據表明我國高校標識的利用與保護的現狀,知名高校保護標識意識較強,反之,則較弱。我國商標注冊分類有45類,高校注冊時選擇的類別為教育服務類,但高校僅注冊教育服務類一項不足以維護權利,還有5類與教育服務類緊密關聯的類別。例如,西藏藏醫醫學院、西藏農牧學院等學校注冊商標時還應分別考慮與醫學、農業、畜牧業相關的類別。西藏大學、西藏民族大學等綜合性大學對商標進行全類別注冊是較為有效的保護措施,但西藏高校對學校標識進行全類別注冊存在困難,面臨的實際問題是需要花錢養商標。中國知識產權報的一項調查表明,一個高校如果將校名、校徽等全類注冊價格昂貴,費、年費共計達百萬元。②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不使用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被撤銷。事實是,高校注冊商標主要目的是防御性保護,通過行使商標權,特別是商標的排他性權利可以防止高校名稱被他人濫用。2.著作權。西藏高校標識中的校名、校徽具有獨創性和客觀性,其屬于書法作品、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受著作權的保護。以書法形式呈現的校名屬于書法作品,西藏民族大學藏文校名字體由時任全國政協副主席阿沛•阿旺晉美題寫,中文校名字體由中國書法家協會主席張海先生題寫。校徽則是一個大學的象征,體現學校的人文精神、學科特色和教學理念,是校園文化的組成部分。校徽設計屬于具有獨創性的美術作品,每個高校的校徽均獨具特色,個性鮮明。《著作權法》規定:“作者自完成作品創作之時即依法享有著作權,而無需進行任何登記或者事先獲得批準。”因此,校名、校徽、等創作完成后自動獲得著作權。西藏高校對其具有復制權、錄制權等經濟性利益。未經高校許可,擅自使用、發表、歪曲、篡改、剽竊校名、校徽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這些校徽必須以其注冊為前提,且其中的單一圖案并不具有排他性,其他主體依然可以使用。整體圖案只有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使用才構成侵權。否則,難以認定為侵權。3.域名權。西藏高校門戶網站域名屬于域名權。域名是應用在互聯網數字地址(IP)的層次結構網絡字符標識,西藏高校一般使用三級域名體系,以西藏大學英文域名“www.utibet.edu.cn”為例,“cn”為國家頂級域名,“edu”為二級教育機構類別域名,“utibet”為三級域名是大學英文首字母和英文字母西藏的組合。因“net”和“com”也是常用域名,也就是說西藏高校需要注冊多個域名,如“www.utibet.edu.net”通過域名服務器DNS的翻譯,指向一個IP地址。另外,中文域名經過20年的發展,中文域名技術和應用環境日益成熟,瀏覽器默認支持中文域名的解析和應用,西藏高校可以以“西藏農牧學院.網址”、“拉薩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網址”、“西藏警官高等專科學校.網址”等形式出現,西藏高校中文域名的注冊也迫在眉睫。
二、西藏高校標識保護現狀及困境
(一)西藏高校中文簡稱受到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標搶注或將高校名稱登記為商號,注冊為企業名稱。西藏大學、西藏民族大學、西藏藏醫學院、西藏農牧學院、西藏警官高等專科學校、拉薩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等高校對自己的全稱和簡稱沒有申請注冊商標,全稱亦未被其他主體注冊。③但西藏高校簡稱保護情況不容樂觀。西藏大學、西藏民族大學的大學的簡稱已被其他個人或企業搶注,具體表現為:“藏大”“藏大人”商標均被其他個人或企業搶注。同時,包含“藏大”字樣的7類商標均被注冊;申請注冊“民大”的商標有10類,分別被深圳、湖北、湖南、江西、云南等的9家企業及1名自然人搶注。包含“民大”字樣的14類商標被注冊。
(二)盜用、冒用西藏高校中文全稱和簡稱、外文全稱和縮寫、校徽“傍高校”,玩“擦邊球”。特別是在培訓、家教、中考、高考、繼續教育、職業資格考試中冒用、盜用西藏高校名稱,誤導民眾,損害高校的合法權益,在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例如,2017年7月某機構以西藏大學名義出示和使用西藏大學的校徽進行非法招生活動。④一些曾在西藏大學工作的人,離開高校后依然以西藏大學的名義進行商業活動,借助西藏大學的聲譽培育自己的商業品牌,導致一些名不符實和降低服務承諾的事情發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三)擅自以西藏高校名稱、校徽注冊微信、微博公眾號信息。例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未經西藏大學同意,擅自以西藏大學名稱注冊微信公眾號,并信息。2016年4月,西藏某英語培訓機構以“藏大英語四級培訓”進行招生,其行為不僅侵害西藏大學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⑤同時,隨著學校簡稱使用頻率增多,導致他人鉆空子,使用西藏大學的名稱以達到混淆視聽、謀取巨額利潤的目的。
(四)與西藏高校的簡稱相同的高校名稱的使用權的混淆問題。例如,西藏民族大學簡稱“民大”,中央民族大學、西南民族大學、西北民族大學、青海民族大學都簡稱“民大”,這些高校在全國招生時,其簡稱起不到有效區分作用,“民大”的簡稱代表哪一個高校?哪一個高校具有合法使用的資格?這些高校使用“民大”是否相互侵害對方高校簡稱權益?這些問題亟待規范和解決。
三、我國高校標識保護的有效路徑
(一)法律保護。《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應在今后的修改中補充完善關于高校名稱在內的高校標識保護的規定,或由立法部門專門制定《高校標識保護法》從法律層面防止高校以外的自然人及法人惡意侵害高校標識。高校作為教育機構,與其他法人不同,在建設一流大學背景下,應受國家立法的特殊保護;《商標法》第11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3種類型,修改《商標法》時可以補充此款條文,將高校標識作為高校之外的主體不得注冊的類型;在《民法通則》中增加對企事業單位名稱權的保護條款,解決惡意搶注企事業單位名稱問題;在《刑法》中增加“假冒企事業單位名稱罪”類似罪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調整經營主體的行為,適用主體不包括高校,當前高校的市場主體地位越來越突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應考慮這一實際情況,將高校作為該法調整的主體。
(二)行政法規保護。教育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制定高校標識相關規定,如《高等學校標識保護條例》,從源頭制止高校標識搶注,規定與高校標識相同相似的商標一律不予登記注冊。現行《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7條規定:“高等學校對以高等學校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校標、高等學校的其他服務性標記等標識享有專用權。”該規定較為單一,應當補充具體可操作性的規定;根據現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高校申請馳名商標非常困難,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之一是要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量、收入、利稅及銷售區域等材料,大學一般都無法提供這些材料,因此《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應考慮高校這類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的實際,對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進行補充修改,創造高校名稱成為馳名商標的條件,從馳名商標層面更為廣泛的保護高校名稱。
(三)地方性法規保護。《立法法》第72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針對西藏高校實際制定法規文件,例如《西藏高校標識保護條例》,專門保護西藏高校標識。
(四)高校內部管理。西藏各高校應成立專門機構處理學校標識維權事務,配備專業人員開展相關工作,西藏高校的章程應對學校標識進行規定。西藏高校可以參照《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管理手冊》《清華大學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試行)》《中國政法大學無形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美國斯坦福大學名稱和商標的所有及使用規定》等文件,制定規章制度規范學校標識的使用。同時,西藏高校還應規范校內、校外使用標識。在校內,在教學、科研、后勤服務、學生管理等主營業使用自己的標識。例如,具體用在招生簡章、會議資料、紀念品、邀請函、社團活動中使用自己的標識。在學生或學校組織的活動中,經過在西藏高校維權專門機構備案后可免費在活動中使用高校標識。對外,還可以將高校的注冊商標許可授權給相關企業使用。西藏高校師生創業過程中,使用學校標識時應給予寬限,授權時明確授權權限,發生侵權行為時授予其追究侵權行為的責任。
(五)高校間的聯合。數個高校可以申請聯合商標,注冊聯合商標,聯合商標只要其中一個商標被使用,就視為全部商標被使用,有效避免商標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就被撤銷的情況,還能阻止其他主體假冒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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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措加 單位:西藏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