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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提高實踐教學的質量及評價是法學教育研究過程中的核心問題。文章指出了現階段法學實踐教學評價體系構建的重要性,分析了法學實踐教學評價體系存在的問題,設計一套法學實踐教學評價體系,以培養出適應市場需求的法科專業人才。
我國多數高校法學專業設立了實踐教學課程,但在實施中卻存在不規范的情況。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安排與考核亟待規范。
1我國法學實踐教學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
1.1法學實踐教學評價主體單一法學實踐教學涉及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專業實習、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畢業論文等諸多環節,評價主體應采取多元化,并根據不同的實踐教學環節設置相應的評價主體參與實踐教學質量評價。但傳統的評價主體僅限于教師,但教師的評價往往帶有一定的主觀色彩,并且不是非常全面。
1.2法學實踐教學評價方法形式化許多高校往往以教師的意見或參加活動的種類或次數為依據,評價方式單一,缺乏規范性和多樣性。這種評價方式與評價標準造成了實踐教學評價可信度較低,難以達到以評促學、以評促教的目的。目前很多高校的法學實踐教學環節,只注重過程而忽視對結果的評價和運用。在實習環節只看有無實習鑒定表、指導老師評語和實習單位蓋章。缺少對學生認識能力、運用能力、操作能力、職業操守等綜合評價。造成實踐教學環節走過場,達不到實踐教學的目標。
1.3法學實踐教學評價范圍過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要求加強校內實踐環節,開發法律方法課程,搞好案例教學,辦好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雖然目前各法學院校的實踐教學形式多種多樣,但總結下來,大多數只拘泥于模擬法庭、認知實習、畢業實習、法律診所等形式,而且某些形式的實踐教學是否有必要進行也未能寫進教學大綱,具有很大的隨意性。[1]當前寫進教學計劃、列入實踐教學評價范圍并計入學分的僅有實習和畢業論文,學校對實習成績和畢業論文成績有評定機制,而對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等實踐教學環節缺乏統一、有效的評價機制和質量評價標準,亦未列入實踐教學評價范圍。
1.4未制定法學實踐教學質量評價標準法學實踐教學缺少對教學內容和教學效果的重視,沒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科學合理的實踐教學質量評價標準,導致無法實現對實踐教學的真正評價。如對專業實習(或畢業實習)的教學評價,以現有的實踐教學評價體系,學生一般只要能夠進入實習單位,從事一些簡單的學習和工作,實習單位都會給學生出具實習合格的評價,實習報告是否具有切實有力的實用性也很少被深刻檢驗。[2]
2我國法學實踐教學評價體系的總體構想
2.1構建校內評價主體和校外評價主體多元化機制校內評價主體主要由學校、法學院系、實踐教學教師、學生等主體構成。根據教育部2018年4月10日的《普通高校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質量國家標準》(以下簡稱《法學本科教學質量標準》),法學實踐教學涉及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專業實驗室、專業實習、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畢業論文等諸多環節,有的院校還根據實際需要開設了學年論文、專題辯論、社會調查、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實踐教學。對法學專業的整體實踐教學情況進行評價,應改變由教師作為單一評價主體的模式,采取學校、法學院系、實踐教學教師、學生等主體參與的評價主體多元化。例如:學校和法學院系設立實踐教學指導委員會,對本院校開設的法學實踐教學質量進行評價;承擔實踐教學的法學教師對學生是否達到實踐教學課程的教學目的進行評價;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等實踐環節,可以學生互評,并將學生互評的結果作為評定最終實踐成績的依據之一。校外評價主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校外單位或機構組成。《法學本科教學質量標準》對實踐教學學分、實踐教學課程、實踐性強的課程主講教師條件、實踐教學設施(包括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專業實驗室等)、實習基地、教學經費、質量保障體系等作了原則性規定和要求,同時要求各校根據其自身的定位及辦學特色,制定法學類專業的教學質量標準。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院校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并可定期對法學實踐教學質量進行評估。另外,各法學院校為促進法學實踐教學水平,也可以委托實踐教學基地和其他用人單位或第三方評價機構作為評價主體。
2.2擴大法學實踐教學評價范圍根據《法學本科教學質量標準》的規定,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應當由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專業實習、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畢業論文等組成。筆者認為,實踐性教學評價范圍可分為課內實踐教學環節和課外實踐教學環節兩部分,課內實踐教學環節由案例教學、模擬審判、專業實驗、畢業論文組成,課外實踐教學環節由法律診所、專業實習、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組成。法學實踐教學評價范圍也應從教育部規定的實踐教學體系內容來進行科學設計,除了傳統的專業實習和畢業論文評價之外,將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等列入實踐教學評價范圍。
2.3建立法學實踐教學宏觀質量評價體系宏觀質量評價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法學院校或者學校委托的第三方對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學分、實踐性強的課程主講教師條件、實踐教學設施(包括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專業實驗室等)、實習基地、教學經費、成績考核標準制定等方面進行評估。
第一,實踐教學累計學分是否達到教育部要求。《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和《法學本科教學質量標準》均要求加大實踐教學比重,確保法學實踐環節累計學分(學時)不少于總數的15%。根據教育部對法學專業160學分的基本要求,即意味著法學實踐學分應不少于24學分。但從大多數法學院校的教學計劃來看,基本上是將實習和畢業論文計入學分范圍,而將實體法、程序法等課程的實踐教學按20%左右的比例納入到學時分配之中,無法體現和達到實踐教學的學分數要求。
第二,實踐教學課程是否按要求開設,是否制定了相應的教學大綱和質量評價標準。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專業實習、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畢業論文等是教育部規定的實踐教學環節,各法學院校必須落實到位。
第三,實踐性強的課程主講教師配備是否達到要求。教師隊伍中應當包括一定比例的實務部門的專家。實踐性教學應由具有實務工作背景或實務經驗的“雙師型”教師擔任,各法學院校應加強具有律師、仲裁員、法官、檢察官等身份或具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的“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第四,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專業實驗室等實踐教學設施是否齊備。學校應當建有專門的模擬法庭教學場所及相關設備,能有效進行刑事、民事、行政、勞動爭議等案件的模擬開庭。學校必須設置有專門法律診所機構,負責診所課程實踐教學,培養學生的會見、咨詢、證據搜集、談判、調解、法律文書制作、訴訟和非訴訟技巧等方面的能力。
2.4建立法學實踐教學微觀質量評價體系微觀教學質量評價是指制定實踐教學質量標準,對案例教學、模擬審判、法律診所、專業實習、畢業論文等實踐教學環節的具體考核和評價。
一是案例教學質量評價體系。針對在法學實踐教育中廣泛存在的案例教學,筆者建議學校在教學計劃中開設相應的案例教學課程,教師將案例提前布置給學生,由學生就案件的法律關系、爭論焦點、法律適用、裁決結果等寫出書面意見,然后在課堂上發表,并組織不同意見的同學進行分組辯論,課堂發言及辯論考查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應變能力和辯論能力,教師根據學生的書面材料和課堂發言及辯論表現給出成績,書面材料評分占該課程成績的60%,課堂發言及辯論表現占40%。可以考慮讓學生對課堂發言及辯論表現進行互評打分,作為最終成績評定的參考。
二是模擬審判質量評價體系。目前大部分學校開設了模擬法庭教程的課程,一般設置2個學分,但對該門課程的質量考核、成績評定缺乏具體標準,成績評定的主觀隨意性很大。筆者認為,對模擬審判實踐課程的質量和成績評定,可以從庭前準備工作完成情況、庭上表現(包括分析案情及準確適用法律能力、庭審操作及控制能力、庭審語言表達能力、法庭辯論能力)、法律文書(包括起訴書、答辯狀、辯護詞、詞、判決書、裁定書等)、庭后個人總結等方面分別確定分值,進行成績評定。
三是法律診所質量評價體系。法律診所課程所學內容的核心是律師的執業技能,診所給予學生的是會見當事人、提供咨詢意見、搜集證據、談判、制作法律文書、訴訟技巧等方面的法律職業訓練,同時培養學生的職業責任心,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法律援助,以實現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統一。該門課程的實踐教學包括法律咨詢、案件研討和實案等。診所教學評估分為階段性評價和最終評價,包括學生的自我評價、學生間的互評、指導教師對學生的評價、當事人對學生的評價。北京師大診所課程的學生期末總評成績方式值得借鑒,即:教師評價占50%,書面作業(包括筆記、文書寫作、案件登記表、總結報告等)占30%,自評和互評各占10%。[3]
四是專業實習質量評價體系。專業實習課程應當制定教學大綱,明確教學目的與基本要求,明確專業實習的主要內容以及學時分配。專業實習時長不得低于10周。筆者認為,專業實習質量評價,應根據學生的實習工作表現和實習紀律表現,結合實習日志、實習報告、實習指導老師(包括實習單位業務指導老師和學校指導老師)評價、實習單位鑒定意見等綜合評定成績。
參考文獻
[1]康貞花.論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質量評價體系的構建——以延邊大學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體系為視角[J].法制與經濟,2018,(2)
[2]楊德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質量評價體系探索[J].四川警察學院學報,2011,
[3]胡雪梅.法律診所實用教程[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版第1頁
作者:周雁武 劉 勇 單位:湖南涉外經濟學院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