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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環境法產生以來,環境法學界的一些學者們表示:環境法是人與自然的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但是,據我拙見,此提法似有不妥。當然,我要強調的是,我在法學的一些基本立場上并不是一個完全的馬克思主義者,而且我也并是不是一個相信權威的人,我鼓勵創新和在論證充分的基礎上突破舊有的觀點。我所反對的是不經過嚴密的、科學的論證而隨意提出“驚世駭俗”的理論。我擬從以下兩個方面對這一觀點展開闡述。
首先,說到“人與自然之間的矛盾”,現代社會并不是嚴重于古代社會!矛盾是雙方面的,而我們的許多人只是將人類對自然的破壞、對環境的污染看作是二者矛盾的表現,殊不知,自然對人類近乎“殘忍的”反作用也是這對矛盾的重要表現啊!在生產力極不發達的近代以前,人類改造自然、應對自然的能力是極其有限的,在與自然的相處中總是處于絕對的劣勢,而此時我們的母親——大自然,又是怎樣對待我們的呢?一個災害發生,動輒數萬人的生命……從這個角度來說,“人與自然之間的矛盾”是現在大還是以前大呢?所以說,人類與自然的矛盾自古有之,且古勝于今,現在的矛盾相對于以前來說是減輕了的,關于“環境法是近代社會人與自然矛盾激化的產物”的論調是站不住腳的!其實提出人與自然矛盾激化產生環境法的學者的一個前提(即使是他們自己不明說)就是,環境有主體地位。而我的觀點的基本出發點是反對這一點的,盡管蔡守秋老師的《調整論》在環境法學界,甚至是法學界產生了重大影響,但是我個人還是不能認同(在蔡老師到學校做講座的時候我也提出過這個問題,至今尚無法理解其精髓)。
既然環境法不是像諸多學者所說的那樣——近代社會人與自然矛盾激化的產物,那么,它到底是源于什么而產生?依我之見,它仍然是人與人的矛盾的產物!我們可以順著以下的思路展開:
人類為什么要制定環境法?是因為要保護環境。
為什么要保護環境?因為不保護,環境會惡化。
環境惡化又有什么后果?環境一旦惡化,人類自身將受到致命的打擊。
而使得環境惡化的罪魁禍首又是誰?是人類自身。
仔細分析從以上的因果關系鏈,你可以看出,制定環境法是因為人類自身的原因,而環境法由人類制定出來以后,又是規范誰的行為呢?毫無疑問,還是在規范人的行為。簡單地說,從環境法產生的原因、環境法的制定者、環境法產生后規制的對象、環境法實施后的受益者等諸方面來談,這些統統只和人類自身有關!
環境法的產生的確源于一對矛盾,但是這對矛盾與其說是人與自然的矛盾,倒不如說是人與人的矛盾更恰當!人與人之間的矛盾,那么大家到底在爭些什么?我覺得是一種利益,用法律語言來說,是一種權利,即人類對自然所享有的權利。人類從自然中獲取資源滿足自己的需求,就是在行使這種權利。在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的時候,當然人口也比較少,無論自然與人類的矛盾又多么尖銳,人類的這種權利都可以得到相應的滿足,其實這個時候人類只是行使了可行使權利中的一小部分。后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口的增多,人類行使這類權利的能力增強了,諸多人行使權利時,矛盾就產生了:你行使了這些權利,就很有可能侵犯了我的權利,比如你有權在這塊草地上放羊,以前我可以去別的地方;現在人口膨脹,資源沒有增加,甚至還減少了,我去哪里放羊?單獨個體之間、各個群體之間,對環境權(當然我不知道學者們對“環境權”是否有特殊的定義,我在此是指一種從環境中汲取資源以為自身發展的權利)的爭奪使大家迫切需要一種行為規范來指導大家合理、公平地行使這種權利,使大家在行使權利時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于是,大家在一起制定了各種規范,我們給這類這類規范性文件的總和一個氣勢恢宏的名字——環境法!
【摘要】近來有環境法學者提出,環境法是人與自然矛盾發展的產物,對主流法學理論提出挑戰,作者不揣冒昧,對此提出異議。希冀對相關領域的思想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