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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國際市場已不再只是簽署訂單和驗貨的簡單過程,跨國公司和消費者都普遍關注并要求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起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環境、捐助社會公益等社會責任。
近年來,我國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給予了積極的關注,特別是黨的十六大提出“以人為本,協調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后,各級政府加強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工作,生產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污染與保護等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全社會已形成了有利于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良好氛圍。
然而,目前我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卻過于分散、凌亂。縱觀我國現行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條款,主要分散在勞動法、企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及社會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中,還沒有專門的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綜合效益不高。同時,我國現有立法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仍存在有許多“盲區”。例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立法問題;道德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期待法定化問題;我國關于企業合理利用資源以及環境保護的立法等還存在許多立法空白點。
目前,在我國,環境污染日趨嚴重,假冒偽劣充斥市場,農民工問題反映強烈,這一現狀與部分企業缺乏社會責任不無關系。因此,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近年來,一個由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中央黨校等專家組成的“深圳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研究”課題組,建議應研究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條例》,其意義不可低估:
1、它可以為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探索和積累有益的地方立法經驗,為我國其他省市提供立法范本,從而使深圳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工作走在全國的前列。企業社會責任地方立法及其責任標準的推行,從近期來看,有利于沿海地區外向型企業中農民工待遇的改善,從而起到擴大內需和穩定社會預期的作用;從長遠來看,有利于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提高我國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
2、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是貫徹黨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執政理念的具體行動。這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企業的責任。它也是落實憲法、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需要。
3、社會和諧,企業有責。任何一個企業對于推進社會的有序發展都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增加企業的責任感,樹立企業的品牌和良好形象,既是歷史發展的經驗,也是未來世界發展的必然趨勢。從1999年美國推出“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到2001年英國的FootsieforGood,再到澳大利亞即將推出的Repu2Tex,國際社會已經越來越重視企業的社會責任,并加以量化,與之相應的社會責任標準化問題也逐漸被國際社會所重視。據估計,可能在2008年前就會制訂出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規范。可見,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企業的努力與配合。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理所當然應承擔起它的社會責任,為和諧社會的構建發揮應有的作用。
4、從構建和諧社會的意義上說,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促進我國企業改善職工的基本生產和生活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良好商業道德、加強環境保護,使企業的生產活動建立在可持續發展基礎之上。這些作用不僅與我國的長遠目標完全一致,而且還能更好地促進我國諸如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與社會責任有關的法律法規在企業內部得到貫徹實施,減少社會失業,促進社會公平、有序、協調地發展。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出及實施,主要是為了解決資本與各利益群體的矛盾問題,使企業樹立清晰、正確的商業倫理和經營理念。我國和諧社會建設顯然不僅僅是經濟的快速發展,更是全社會各利益群體之間的和諧相處。
5、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創建良好的勞資關系和勞動環境,我們的社會改革也到了該支付這種和諧成本的時候了。否則,這一龐雜的勞動群體將成為困擾社會的最大的不穩定因素。企業來自于社會,也必將還原于社會,這是一種新形勢下的社企關系。企業的生死存亡,都要由社會來承接它的代價;社會又是企業的生存環境,沒有一個好的環境,企業也難以生存。因此,企業與社會是一種共存共榮的關系,企業作為社會的基本組織單位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
6、建議加快我國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立法步伐,制定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法》。實施我國全面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是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建設,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是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基本手段,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可以為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和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