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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匯總勞動爭議涉及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常見情況,深入分析此類鑒定在時間、鑒定要求、材料收集等方面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鑒定的特殊性,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建議將引起勞動爭議的被鑒定人的民事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兩類,相應產生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認為勞動爭議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民事行為能力評定應采用“有或無”的兩分法,而民事責任能力評定辦法、標準應同于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勞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隨著精神衛生知識的逐漸普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其中涉及委托對疑有精神異常的當事人作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案例逐年增多,此類案件較為特殊,鑒定正確與否對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復習文獻資料,有關研究文章報道甚少,筆者結合以往鑒定實踐,就此進行探討,提出一些觀點、建議供同道參考。
1勞動爭議涉及鑒定的常見情況
1.1辭職
精神疾病患者由于病理性精神活動的干擾,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能預見其行為的后果,隨便主動地辭去工作,則其所遞交的辭職申請并不代表患者的真正意愿,應屬無效民事行為。
1.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但精神疾病患者受精神癥狀影響,表現生活懶散,工作不負責任,差錯屢有發生,不遵守勞動紀律,無故曠工,干擾本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觸犯刑法,這種人若無民事行為能力(或無刑事責任能力),則亦不應解除其勞動合同。
(2)精神疾病患者,醫療期滿后,是否緩解;是否能從事原工作或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是否解除其勞動合同取決于上述問題的明確。
(3)勞動者的精神疾患與工傷的關系及對勞動能力的影響。精神疾患因工傷所致,并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則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合同。
上述(2)(3)兩種情況委托鑒定相對較少。
2勞動爭議鑒定的特殊性
2.1時間
鑒定時往往離開勞動爭議發生時已隔了一段時間,此時精神癥狀可能已有了變化,只能通過被鑒定人回憶爭議發生時的情形進行精神檢查,根據爭議發生時距鑒定時的時間、根據疾病特征及演變的規律、根據調查材料及病史資料,綜合分析推斷其爭議發生時的精神狀態及行為能力狀況。
2.2鑒定要求
勞動爭議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常見的委托要求是明確勞動者(爭議一方當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時的精神狀態,據此評定其辭職行為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等的行為能力,即此類案件要求解決的是行為人實施某一具體民事行為或某一類民事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僅就被鑒定人參加的某一(或一類)特定的民事活動中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而言[1]。而非泛指的所有民事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多數情況不需要討論被鑒定人在一段時期內對自己參加的所有民事活動所實施行為的辨認能力,這是此類鑒定區別一般民事行為能力評定的特點。
2.3材料收集
由于時過境遷,無法對當時的被鑒定人進行檢查,則客觀、全面、完整的證明材料就顯得非常重要。被鑒定人是否有病、疾病的嚴重程度,直接影響雙方利益,影響被鑒定人生活、工作前途,爭議各方出于切身利益考慮,往往看法對立,相持不下。單位方面常常強調被鑒定人的正常表現方面,家屬方面又常常強調其異常表現方面,而被鑒定人的朋友、同事、鄰居等雖比較客觀了解其情況,但可能也會受到各種關系、人情等影響,不能客觀、全面地反映情況,此時要求鑒定人對爭議當時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作出回顧性評估,有時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2]。3鑒定時應注意的方面
3.1詳細審閱材料并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
首先要認真審閱案卷。有些案件在提出鑒定之前已經過調解或開庭,而這些記錄材料往往包含被鑒定人的對答言語、對爭議過程的陳述及要求;包含各方對此勞動爭議的看法和要求,對了解被鑒定人在勞動爭議當時對工作的態度、想法打算有一定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