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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權損害新聞自由
行政權損害新聞自由是一種違法狀態,其違法性體現在行政權侵害采訪自由、通信自由、報道自由、評論自由等各個環節上。由于這四種自由內在聯系的緊密,往往其中一個自由受到侵害直接影響其他自由的實現,所以不能簡單地把損害形態歸入到四個環節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
二、行政權保護新聞自由
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新聞自由被侵犯受到憲法的保護、民法的保護、行政法與刑法的保護,以及訴訟法的保護。就這些保護而言,主要是一種間接的保護。行政法對新聞自由保護散見于各個規范性文件中。
三、新聞自由監督行政權
(一)宏觀尺度
1.人民主權原則是新聞監督的首要理論依據。根據我國憲法第2條的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雖如此,但人民主權的實現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在制度設計與事實層面上,政府接受人大監督自是彰顯人民主權,然而僅僅依靠這種間接式的民主不足以完全體現人民的聲音,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新聞媒介與記者行使采訪權、報道權、評論權對國家的各種活動加以及時、準確、真實的報道以及客觀的評論乃至批評就不是僅僅是新聞自由能夠解釋的了,人民主權這一至高價值在這里得到真切體現。
2.行政權與公眾權利不對等是新聞監督的重要事實根據。其一,性質上,它不是國家權力的運用,不具有職能化的特征,這種監督沒有直接的強制執行力;其二,這種監督要發生效果最終離不開行政權等公權力的介入。
(二)微觀尺度
1.依法確認和保護知政權以彌補行政行為中的信息不對稱。知政權屬于知情權的一種,知情權除了知政權外,還包括對個人信息、社會信息等的知悉和了解。媒介知政權的存在使得行政決策、執行和監督三個階段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得以改善。知政權的實現一方面提高了行政行為的可接受度,另一方面知政權同時也是實現參政愿望的重要基礎。
2.通過以批評建議權為核心的參與權啟動對違法行政行為的變更與撤銷。批評建議權既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同時也是實現對行政權有效監督的重要途徑。行政行為違法性既可通過行政程序也可通過司法程序來消除,這里只討論第一種情形。在第一種模式下,盡管如同個人不能直接改變行政行為的效力一樣,媒介也不能違反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的規定,但是通過以批評建議權為核心的參與權啟動對違法行政行為的變更與撤銷卻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通過網絡、雜志、報紙等輿論工具將違法行政行為公之于眾既可以有效警醒相關主體依法履行職責,又可為有監督職權的國家機關提供信息,使其采取諸多措施依法做出處理,這樣就啟動了專門機關的監督,顯然在這個過程中媒介批評建議的力量和作用不容忽視。
3.意見表達權可以保證行政行為的公開與公正。行政法上的表達權就是對各種行政活動表達自己的態度、看法的權利。通過建立科學、民主的利益表達機制,綜合各方意見,最后由行政機關對各種意見加以整合,這個過程既滿足了利害關系人的參與熱情,同時更多地是保證結果盡可能公正。在涉及到眾多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活動如城市規劃、行政立法中意見表達權的意義尤其顯得越來越突出。需要注意,行使表達權的主體是非常廣泛的,媒介的意見并不能代表民意,只是民意一部分。這也是為什么學者強調為了保障公眾知情權而適當限制表達權的原因,自由的有效引導與鼓勵。
四、行政權克減新聞自由
(一)憲法限制自由的一般規定
憲法第51到56條是對公民行使權利享受自由的一般限制。這些規定與限制新聞自由有關的包括公民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權利,公民維護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的義務,公民遵紀守法的義務,公民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以及公民保衛國家的義務。
(二)行政權克減新聞自由與法律保留原則的沖突
《立法法》第九條明確將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排除在行政立法之外,表明行政立法權與新聞自由存在根本的沖突。這種沖突體現在行政權不可剝奪新聞自由的絕對性,但同時立法并未規定行政權不能限制新聞自由,這為行政權克減新聞自由騰出了空間。但行政權克減新聞自由受下列原則拘束:法律優先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