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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貧困是世界上各個國家及地區所面臨的共同難題,如何消除貧困是全世界奮斗的終極目標。河北省將深入開展扶貧工作作為消除貧困的重要舉措,如何尋求有效的法治方法解決相對貧困的問題,是河北省推動扶貧工作順利進行所面臨的難題。本文探究了河北省法治化扶貧的意義,在分析河北省法治化扶貧困境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河北省法治化扶貧的對策。
關鍵詞:法治化扶貧;法律體系;行政監管
一、河北省法治化扶貧之意義
(一)法治化扶貧是尊重人權的有力保障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權利,人權包含多方面的內容,以生存權及發展權為主。扶貧工作以保障貧困地區人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為前提,要確保人權的有效落實,對于推進法治化扶貧的進程至關重要。通過扶貧工作解決貧困地區人民的發展問題,當溫飽問題已經得到解決時,就應順應發展轉變扶貧工作的理念,加強對貧困地區人民發展生產、提高生活質量的保障,運用法律方式加大對貧困地區人民的政策傾斜,切實解決貧困地區人民面臨的各種阻礙。
(二)法治化扶貧是依法扶貧的必然要求
扶貧工作的開展必須要以法律為準則,解決貧困地區的各項問題必須依法進行,所以組建法治化扶貧體系是扶貧工作的必然要求。河北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通過法律方式,一方面明確規定扶貧對象的范圍、權利義務和救濟途徑;另一方面規定扶貧主體的權力界限,監督其認真履行職責。
(三)法治化扶貧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價值追求
扶貧工作以法治化扶貧為價值追求,這一價值追求是以中國共產黨扶貧理念為基礎的一次升華,即“扶真貧、真扶貧、真脫貧”。“扶真貧”要求扶貧法律明確規定如何精準識別貧困對象,將不符合要求的家庭排除在精準扶貧的界限外,堅決做到公平、公正,禁止“貧富不分”的混亂扶貧假象;“真扶貧”要做到扶貧資金使用、項目安排落到實處,確保扶貧資金一分一厘都用到關鍵處,扶貧項目實施能長遠解決貧困戶旳問題,改變以往追求短期扶貧效果的粗放模式,達到貧困戶持續脫貧,最終實現貧困人口真正脫貧。所以,河北省的扶貧工作必須以法治為指導,在法治的帶領下全面開展,同時,扶貧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明確權力和權利的劃分,避免權利遭受權力的侵害。
二、河北省法治化扶貧之困境
自扶貧工作開展以來,河北省不斷堅持提高對扶貧工作的投資扶持力度,扶貧工作在一定時期內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扶貧工作是一個較為艱巨的任務,涉及醫療、教育、社會保障等多個方面,是一項關系貧困地區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工程,在扶貧工作中還存在些許事項有待解決。
(一)扶貧工作欠缺統一的法律制度規定
依法治國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開展扶貧工作更要堅持有法可依。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的扶貧工作已經進行了30多年,但就現階段而言,我國沒有制定一部具體的扶貧法律,目前只有一些政策性質的文件以及各種關于貧困地區脫貧發展的實施條例。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就業創業精準扶貧工程實施意見》以及《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等文件,但這些意見及條例的位階較低,沒有上升成為法律法規,對于貧困地區概念之界定、貧困人員權利義務之規定都沒有統一規定,關于扶貧發展以及對于貧困地區人員的保障僅僅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能找到相關規定,但這些規定都較為模糊,對于實踐中扶貧工作具體應用在法律上仍舊存在空白,致使河北省在扶貧進程中遇到各種障礙無法找到合適的法律條文加以適用,出現條例適用混亂且較為隨意的現象,欠缺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二)政府行政部門干預較多
較長一段時間以來,河北省對于改善貧困地區發展主要采用的是單方面加強政府對貧困地區財政支付力度的方法,這使得政府在脫離貧困這場戰役中承擔了最主要的責任,扮演了決定性的角色,養成了固定的思維模式。自20世紀八九十年代到如今,政府依舊起到了絕對主導作用。在某些領導干部以政績為第一的思想指導下,貧困開發的任意性和主觀性漸漸顯露出來,使得較多的行政干預存于扶貧工作中,沒有將貧困群眾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將自身政績、個人利益放在貧困群眾之前,嚴重損害了貧困群眾的利益,制約了扶貧工作的進行。同時,較為隨意地干涉貧困幫扶的開發工作,不僅會影響扶貧的進展,嚴重的還將構成犯罪,應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貧困工作監督機制不健全
扶貧立法上的空白同時也影響到了貧困監督機制和問責機制的不健全,監管不及時、問責不到位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其中最明顯的就是關于貧困幫扶金的監督管理。在貧困幫扶金的使用中出現了一些較為嚴重的問題,例如一些扶貧干部未經批準隨意占用貧困資金,造成了貧困資金的大量流失,制約了扶貧工作的深入推進。在個別貧困地區,一些政府機關人員對于貧困資金的監督與管理十分隨意,缺乏責任心,一些打著扶貧開發的空殼公司也借機成立,專門騙取、套用、私自截留等以非法占有貧困專項資金為目的貪污腐敗案件屢有發生。此外,貧困開發項目的監管不到位,使得一些并不適合本地區發展的項目以及貧困開發方案通過了驗收,卻得不到應產生的效果,對于貧困地區來說并沒有實際意義。貧困幫扶金是脫貧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物質基礎以及不可缺少的物質保障,鑒于貧困幫扶金的種類繁多,項目繁雜,不僅涉及貧困地區自身的發展,更涉及當地農業、工業、旅游業等相關產業的發展,監管不及時極易造成資金使用率低下,并且使用方式較為零散等問題。
(四)貧困地區群眾法治觀念薄弱
河北省貧困地區較多,同時又以山區為主,經濟發展速度十分緩慢,較其他地區相比發展水平也較為落后,對于生活中產生的糾紛通常采取私下協商解決,很少有人會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法治觀念極為淡薄。除此之外,貧困地區的法律服務工作也停滯不前,許多法律服務機構形同虛設,缺少專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需要幫助的群眾無法得到應有的法律援助,當有糾紛時群眾往往都不愿意依法維權,失去了對法律的信任,降低了法治的權威,使得貧困群眾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極為薄弱,長此以往形成了找人調停方式解決爭議的習慣,更有甚者采取暴力方式,不僅沒有維護自身權利還產生了更嚴重的后果。正是因為這些原因,阻礙了貧困群眾法治意識的提高,影響了扶貧問題的解決。
三、完善河北省法治化扶貧之對策
(一)建立法治化扶貧法律體系
加快扶貧專項立法,建立法治化扶貧法律體系是河北省扶貧工作的首要任務,同時也是保障扶貧工作順利進行的有效方式。一方面由人大為主導,以貧困群眾權利及義務為核心,堅持科學、民主、高效的立法原則,以貧困地區的實際情況為出發點,通過采納其他省份扶貧工作的成功經驗,制定扶貧工作的專項法律,多聽取貧困地區群眾內心的真實意愿,及時制定符合目前扶貧工作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貧困群眾的權益。將符合條件的相關政策及意見及時通過合法方式上升為法律,制定細化河北省關于扶貧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法治化扶貧法律體系更要因地制宜,以貧困地區實際發展為主導,不能脫離實際。
(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政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堅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不允許有超越權限的行為。相關扶貧工作的行政執法人員要做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這不僅是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執法過程中應堅持的執法精神,規范自身執法行為。在拒絕過度行政干預的過程中應提高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理念,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對執法人員的各項要求,杜絕行政違法行為,提高行政效率,切實為貧困群眾服務;轉變老舊的政績觀念,嚴格依法辦事,杜絕行政行為過分干預扶貧工作的進行。如上文所述,建立法治化扶貧法律體系,明確規定各個行政部門間的權責劃分,同時應加強對河北省各個扶貧工作部門的重視程度,通過法律方式賦予扶貧工作部門相應的規劃制定權與決策權,最大效益地利用其自身優勢,提高扶貧資源的利用率。規范扶貧工作部門的執法行為,各個部門堅持依法行政是依法做好貧困地區扶貧工作的必然要求。
(三)健全貧困工作監督機制
建設服務型政府必須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健全貧困工作監督機制首先要堅持政務公開,讓貧困群眾參與到扶貧政策的制定與開發中來,對于與貧困群眾自身利益相關的事項應主動積極公開,提高辦事的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保障貧困群眾的切身利益。在加強法律監督,打擊腐敗的同時積極預防職務犯罪,監督權力的運行。河北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定期對本級政府依法進行監督,同時積極發揮中國共產黨與各派的監督作用,在扶貧工作開展的各個階段充分聽取派的意見。最后,積極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利用媒體、網絡、報紙等各種方式和手段公布扶貧工作及進展,了解貧困群眾真實的想法與需求,保障貧困群眾積極參與到扶貧工作中來。將貧困資金的具體用途向社會公開,加強問責機制的建立,對于行政人員的職務犯罪零容忍,通過各種監督方式健全扶貧工作監督機制的建立。
(四)增強貧困群眾法治觀念
轉變固有的思維方式,增強貧困群眾法治觀念。在貧困地區積極進行法治宣傳,利用網絡、電視、廣播等各種方式與手段進行法治宣講,形成一種良好的法治氛圍;增強貧困群眾的維權意識,使其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善于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禁止用暴力的手段實施報復,使貧困群眾從內心真正做到尊重法律、愛護法律、遵守法律;加大對貧困地區法律服務機構的財政支持力度,加強對法律服務人員的專業素質的培養,同時提升法律服務機構的運行與維護,保障司法救濟渠道的暢通,對于需要幫助的群眾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議。與此同時,重視對貧困地區群眾的法治教育,特別是要把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放在首位。增強貧困群眾法治觀念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必須持之以恒,決不能因短期未見到成果而半途而廢,要樹立增強法治觀念的信心,支持貧困群眾積極轉變思想,提高脫貧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魏曉明,樸飛.精準扶貧的法治化困境及對策[J].和田師范專科學校學報,2019,38(04):15-17+10.
[2]龔艷.精準扶貧法律政策施行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J].理論與現代化,2018(05):91-97.
作者:王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