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國際恐怖主義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在當今國際社會中各國對國際恐怖主義,并非沒有定義,而是定義之多超出眾人想象。正是因為國際社會紛繁復雜莫衷一是的定義,反而使得對國際恐怖主義的界定的難度越來越大,也愈發的難以具有司法的可操作性。因此,尼古拉·J·佩里教授在解讀美國立法和學術研究的現狀時,就提出: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放棄給恐怖主義下定義的念頭,那些涉及反恐的各項法律只需要對具體的恐怖活動行為作出規定,而不必費心去琢磨恐怖主義的定義問題!當然也有學者,如艾力克斯·p·斯基米得和阿爾伯特J·瓊曼,他們這種認為不愿意給恐怖主義下定義的態度其實是十分危險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現有的對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太多太雜了,仿佛各種形式的暴力行徑都可歸為恐怖行為。倘若沒有一個確切的定義,不要說一年發生了多少件恐怖襲擊無法準確衡量,連是否發生的是恐怖襲擊都成為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沒有一個確的定有效的定義,不但沒有辦法建立一個反恐怖國際聯盟,也無法達成有效的反恐怖條約;沒有一個確定有效的定義,容易導致反恐怖主義范圍的擴大化;沒有一個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恐怖主義的定義,國際反恐合作體系便不具有合法性基礎。筆者認為對國際恐怖主義給予一個精準而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的定義,不但是必要的也是眼下進行大規模反恐軍事行動所必須的。對國際恐怖主義的界定過寬或者是過窄,所造成的消極影響都是不可估量的,因為國際恐怖主義這一罪行不同于其他國內或國際法上的罪行,對它的定義過寬,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巨大侵害將可能是無法彌補也為國際社會所不容的;另一方面,如果對該項定義過窄,則可能面臨的就是對公眾甚至的全人類生命安全或利益的不負責任,而讓恐怖分子們逍遙法外。
二、國際恐怖主義的特征
我們說“國際恐怖主義”,當然其主要的特征,也是它區別于國內恐怖主義的一個昀重要特征就是其國際性--即具有跨國性,針對的不只是一個國家,甚至說一個恐怖襲擊的策劃、實施、組織、指揮、聯絡、協助、實施等行為在不同國家分別或者同時進行。
國際恐怖主義具有暴力性,當然它區別于國家所擁有的合法的暴力,恐怖主義是非法的。武裝暴力是恐怖主義活動的基本特征,恐怖主義者使用的暴力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包括郵寄定時炸彈或化學危險品,人體炸彈、劫持人質甚至是空中劫持等等。當前的國際恐怖主義卻出現了令人擔憂的現象,他們拋卻了傳統的恐怖活動盡量不傷及一般平民的顧忌,而企圖以大規模屠殺平民來向政府施加壓力,或以此打擊政府威信,或破壞其國際形象。
國際恐怖主義具有政治性,這也是國際恐怖主義區別于一般刑事犯罪所必須的要件。恐怖主義往往懷有某種政治或宗教信仰,暴力只不過是希望達到某種政治或宗教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一般的犯罪行為,如搶劫、故意殺人等等。雖然它們與恐怖主義一樣都會使用暴力,但是一般的犯罪行為它無非是為了錢財等非政治目的的利益需求,而恐怖主義則是以政治目的為其行為動機的。
國際恐怖主義的后果在于恐怖性或者說是恐慌性。恐怖主義者使用暴力并制造了恐怖,但是制造恐怖僅僅只是恐怖主義者達到其政治目的的一種手段。恐怖是信息的發生器,恐怖主義者感到的恐怖和更廣泛的受眾者,即旁觀者,間接受害者以及通過媒體了解恐怖主義行為的人民所感受到恐怖,向達到恐怖主義行為政治目的直接或間接關系人傳遞信息。
三、對國際恐怖主義界定的困難所在
如前所述,對國際恐怖主義的特征我們有了如此清醒的認識,對界定它的必要性又給出了肯定的回答。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國際社會遲遲沒有一個關于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出臺呢?對于這個問題美國學者尼古拉·J·佩里(NicholasJ.Perry)對個中原因的剖析比較深入,他認為:難以對恐怖主義作統一定義的原因主要是:
其一,恐怖主義的行為方式變動不居,使人們很難用一個相對固定的概念“一言以蔽之”。
其二,新聞媒體對“恐怖主義”這個名詞在過于廣泛、松散的意義上大量使用,使得其含義在不適當地擴大,這樣,國內和國際法律要恢復其本來面貌,對其作嚴謹的界定,難度比以往有所增加。
其三,恐怖主義這一概念本身除了際立法方法中,分布立法的延伸——即包括客觀的行為因素以外,還包含著主分布定義的方法就可以被運用來解決這觀的價值評判因素,特別是一種負向的一問題,這一觀點也得到了中國政法大道德判斷。一是關于恐怖主義的定義是學的姜茹嬌教授的支持。否應當包括國家對平民使用武力的國家具體說來,聯合國大會就可以對某恐怖主義;二是恐怖犯罪定義是否應明一個關于國際恐怖主義的問題通過一個確將民族解放運動排除在外。決議或宣言,通過一個決議或宣言一般要對國際恐怖主義進行界定,不可情況下只是各國達成一種共識,只對各回避的一個問題就是將它與國家恐怖主國具有建議性的作用。而如果是條約的義進行細致的對比與分析。一方面,國話,則就要按照一種共通的行事規則去家恐怖主義是一國的政府利用恐怖主義履行該條約。經由聯合國大會采取一致對國民實施的統治以維護其政權,它屬通過或絕大多數通過的那些與法律有關于國內政治問題而不具有國際性。這一的問題,必然會對國際立法乃至國際習點就應與國際恐怖主義的跨國性即“國慣產生重大影響。同時它也可以成為一際性”相區別開來。另一方面,并不是種國際習慣,或者說是一種普遍信念的說我們一般所說的,所有的恐怖行為都有力佐證。是恐怖主義行為。當一國雇傭的政府機除聯合國大會外,國際法院也可以關為政治目的對另一個國家的某一個目以一種“軟性立法”立法的形態出現。
標進行恐怖的暴力行為時,這種行為不即通過在受理具體案件作出判決的過程是“國家恐怖主義”行為而是一種侵略中,對一個與國際恐怖主義有關聯的行徑。總之,“國家恐怖主義”無論是概念進行法律解釋。雖然這種定義方式從行為的范圍上還是行為的時間方式上并不會因此而當然的具有法律約束力,來分析,都是不應當涵蓋在國際恐怖主但至少國際法院的判決可以作為證明某義的定義之中的。一法律原則存在的證據。綜上所述,在
國際恐怖主義難以界定的另一個原國際社會尚未形成一個具有很強約束力因就在于,它往往會同民族解放運動,并且是統
一、正式的對國際恐怖主義的特別是手段和方法上頗為激進的民族解定義之前,先就國際恐怖主義的各個方放運動糾纏在一起。所謂“民族解放運面,由不同的機構達成一種共識,先進動”(nationalliberationmovements)行軟性立法,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一個決是指受壓迫民族為了反抗殖民統治、外議或宣言來闡明恐怖主義的定義,不失國占領,爭取本民族獨立與解放而進為解決這一問題的好方法。
對民族解放運動看似簡單明了的定義,卻在國際社會中受到了大相徑庭的待遇。國際社會想要在關于民族解放運動與國際恐怖主義之間的分歧的爭論,在短期之內是很難或者說是根本不可能達成完全意義上的全體一致。這一問題不僅僅牽扯到了暴力行為的動機和目標的正當性是否合法化,這一法律問題。更多是觸及到了各國的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因此,究竟該如何擺脫當前對國際恐怖主義進行界定的困境,就是本文接下來所要論述的內容。
四、分步立法解決對國際恐怖主義界定的困難在當前形勢下,想要各國對國際恐怖主義的概念達成一致,或者說給國際恐怖主義下一個明白無誤又具有可操作與可適用性的定義,可以說是困難重重。但也并不是說國際社會對此就無可奈何,事實上我們還是可以尋找到對于解決眼前問題的有效途徑。在傳統的國革開放以來,產業集群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組織形式,特別是在服裝產業集群的發展上,已經成為了我國區域經濟的新增點。本文通過分析安徽服裝產業的發展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安徽服裝產業集群建設的發展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