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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是高校法學教育改革的目標,高校國際法教學理應順應這一發展趨勢。然而,現階段高校國際法教學仍以理論教學為主,教學內容與實踐相脫離,嚴重影響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難以實現課程教學目標。國際法課程的教學離不開對國際關系中熱點問題的關注,只有理論聯系實際,運用國際法基本理論分析中外關系中的熱點問題,才能極大地激發學生學習國際法的興趣,充分提高教學效果。
全球化時代,國際關系向縱深方向發展,呈現出錯綜復雜的特征:一方面國家間交流活動愈加頻繁和豐富,另一方面恐怖主義、難民問題、氣候變化、跨國犯罪、洗錢、能源安全等非傳統安全威脅持續蔓延。面對不斷變化的國際格局和日益增多的全球性問題,作為一個新興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正以負責任的大國擔當引領世界、擘畫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之路。然而,我國國際地位的提升卻面臨著實務型國際法人才儲備嚴重不足的嚴峻現實。2015年1月,外交部“國際法咨詢委員會”成立,聘請我國國際法學界15位專家學者作為顧問和委員,這是我國國家機關成立的第一個國際法咨詢機構。毫無疑問,高素質的國際法人才將會助力我國應對國際紛爭、塑造負責任大國形象和實現和平崛起。遺憾的是,我國高校國際法課程教學普遍注重理論而輕視實踐環節,所培養的人才不能很好地符合現實對實務型國際法人才的要求。面對國際法專業人才培養與現實需求脫節的困境,高校國際法課程的教學改革理應增加理論聯系實踐教學環節,以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嫻熟掌握國際法規則的實務型人才。
一、高校法學實踐教學概述
自改革開放以來,全國各高校紛紛開設法學專業,法學教育獲得了迅猛發展,但是依然暴露出一些問題,例如教材建設嚴重滯后,在教學方式上基本是“滿堂灌”,在教學內容上則表現為以法律基本理論講授為主而缺乏法律思維、法律運用的講授,等等。進而言之,法學實踐教學手段在當前高校法學教育中并不被重視,“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還不夠深入,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1]。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成為高校法學教育最核心的任務。“法律人”應該具備法律知識、法律思維和解決爭議的能力[2]2。2012年5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聯合牽頭實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正式啟動,強調高校法學教育應當增加實踐教學環節,并確保法學實踐教學環節的學分。法學是一門注重實踐性的學科,培養一名合格的“法律人”絕非一日之功,必須遵循法學學科的實踐性特征,協調運用各種實踐教學手段,注重法律人才素質的塑造和實踐能力的培養。以1648年召開的威斯特伐利亞和會及其締結《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為源頭,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國際法規范越來越多樣化,國際法體系越來越復雜,呈現出多樣化和碎片化特征。國際法與國內法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國際法學有其獨特的學科特性。受制于課程體系、學時安排等因素,國內法教學中的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實踐教學手段并不十分適合國際法課程,因此,需要我們探索理論聯系實踐的新型教學模式以充分提高國際法課程實踐教學的效果。
二、國際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模式落后,嚴重影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國際法課程的傳統教學模式是“滿堂灌”的“填鴨式”教學。在傳統教學模式下,教師十分注重概念的闡釋、學科歷史發展的講解或者某一理論、觀點的說明,以確保學科知識體系的完整性。由于“填鴨式”教學忽視了學生學習主體作用的發揮,從而導致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主要表現在:學生在課堂上往往只是被動地聽講和埋頭記筆記,有的甚至直接拷貝教師的PPT課件;學生憑一本國際法教材足以應付課程考試,因此課后不重視法律思維和運用國際法基本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訓練。
(二)教學內容與實踐相脫離
國際法學理論性強,體系龐雜,知識點細碎,通過純粹的理論教學難以使學生透徹理解。但是,目前國際法課程的教學大多是惟法論法,教學內容與教學實踐相脫離,這種教學必定是失敗的。唯有將國際法理論與國際現實相結合,才能更好地幫助學生理解國際法基本理論,充分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實踐教學在國際法課程中的運用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指出,要“把培養涉外法律人才作為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突破口”,要“適應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和國家對外開放的需要,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1]。按照這一要求,針對國際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在國際法課程教學中我們應當注重培養學生的國際法律思維,不斷提高其運用國際法基本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無疑可以通過國際關系中的熱點問題分析并輔之以課堂討論、分組辯論等教學手段來實現。下面以中美關系中的一些熱點問題為案例,探討如何在國際法課程中有效地開展實踐教學。
(一)中美應對氣候變化合作事例在氣候變化國際規范性文件等內容教學中的應用
氣候變化及其可能造成的災難是人類進入21世紀后所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隨之國際法領域亦出現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巴厘島路線圖》《坎昆協議》《哥本哈根協議》《巴黎協議》等國際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擴大了國際法的適用范圍。氣候變化國際法的形成與發展是當代國際法體系的一大新發展,高校國際法課程和教學理應反映這一新的發展趨勢。應對氣候變化是世界各國的共同責任,而國際氣候合作是氣候變化國際法確立的重要原則之一。中美分別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中無疑發揮著最重要的作用。2014年11月中國國家主席與美國總統奧巴馬共同發表《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宣布了中美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標。2015年9月與奧巴馬發表《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重申氣候變化是人類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中美兩國將在應對這一挑戰中發揮重要作用。在中美等國的共同努力下,2015年12月12日《巴黎協議》獲得通過,2016年11月4日該協議正式生效,截至2017年3月27日它已獲得197個UNFCCC締約方中139個的批準。《巴黎協議》的通過和正式生效,被譽為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歷史性進步。毫無疑問,作為中美戰略合作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中美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合作是深化新型大國關系、加深互信的重要平臺,對這些問題的深入討論有助于學生加深對國際法本質屬性的理解。
(二)中美外交關系正常化史實在國際法承認制度等內容的教學中的應用
承認是國際法上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指既存國家以一定方式對新國家或新政府出現的事實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為[3]78。根據國際實踐,現存國家一般按照“有效統治”原則對新政府予以承認,而不再考慮新政府的政權起源和法律根據。但是,新國家的出現及政府更迭時有發生,“承認”仍然具有現實意義。當發生違反國際法的政府更迭時,聯合國安理會會要求各成員國對此表示“不承認”。除此之外,基于承認的政治性質,是否對新國家或新政府給予承認由各國自主決定,因此國際實踐中會出現不承認、過早承認、不再承認等情形。根據上述國際法承認制度的基本理論,歷史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問題屬于對新政府的承認。然而,在長達20多年的時間里,美國奉行“不承認”政策,不承認新中國政權。直到20世紀60年代后期,迫于國際形勢的變化,美國不得不重新調整對外政策而轉向“均勢外交”。1971年7月,時任美國總統尼克松派特使基辛格專訪中國,就尼克松訪華一事達成協議。1972年2月下旬尼克松正式訪華,中美兩國在上海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此公報與1978年12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于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和1982年8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均強調一個中國原則,這是中美外交關系正常化和健康發展的政治基礎。在教學中引入“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內容和產生過程,進而引導學生討論1992年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審理的“紐約中文電視節目公司訴美東影視公司”案和美國1979年《與臺灣關系法》,能夠使學生深化對國際法上承認制度、外交關系法等內容的理解。
(三)美國“國別人權報告”事例在國際人權法等內容的教學中的應用
所謂國際人權法,是指關于保護個人和團體所受國際保障的各項權利、自由免遭侵犯,以及促進這些權利、自由發展的法律[4]1。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人道主義干涉、國家責任、少數群體保護、委任統治制度等一些國際法原則或制度對國際人權法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人權保護問題進入國際法領域,《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憲章”的問世標志著國際人權法的初步形成。1993年6月14日,在維也納召開的第二次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強調各個國家都有義務保護人權,但在人權問題上要考慮民族特性與地域特征的意義以及具體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如今,已經形成了以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區域性國際組織為主要組織,以全球性和區域性人權公約為基礎的國際人權保護體系。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每年“國別人權報告”已經成為美國歷屆政府的政治傳統,且美國政府幾乎在每年的“國別人權報告”中都會對我國的人權狀況進行罔顧事實的指責。例如,2017年3月美國的《2016年國別人權報告》指責我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的法律解釋限制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的裁決能力,但實際情況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實行高度的“港人治港”。美國對我國人權問題的高度關注,實則是借人權問題之名行干涉我國內政之實。同時,在人權問題上,美國長期以來一直奉行雙重標準。事實上,美國的人權狀況令人堪憂,例如:涉槍犯罪持續高發,監禁率高居不下;貧富差距不斷擴大,1/7美國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種族主義持續存在,種族關系日趨惡化;婦女、兒童、老年人的權利保障狀況未見改善;肆意濫殺無辜等侵犯他國人權現象屢有發生;拒絕批準核心國際人權公約,拒不接受聯合國有關人權決議草案[5]。教師在課堂上結合上述事實剖析美國的“國別人權報告”,進而引導學生結合國際人權法基本理論開展課堂討論,不僅可以深化學生對國際人權法基本理論的理解,而且可以使學生通過切身體會深刻認識美國人權外交的本質。
(四)美國介入南海問題事例在領土法、海洋法等內容的教學中的應用
南海問題主要涉及領土法和海洋法,而領土法和海洋法是國際法體系中較為成熟的部門法。領土法的核心原則是領土主權原則。國家對其領土行使最高和排他的權力,即領土主權,具體包括領土所有權、領土管轄權和領土主權不容侵犯[6]125。作為規范各海域法律地位和調整各國在各海域從事航行、資源開發利用、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的部門法,海洋法確立了便利國際交通、公平利用海洋及其資源等基本原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海洋法最權威的法典,內容涉及領海和毗連區、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國、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島嶼、閉海與半閉海、國際海底區域、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等。中國對南海諸島享有無可爭辯的主權。自秦朝開始,中國先民就在南海航行,至唐朝正式確立對南海的主權,并開始行使管轄權。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政府通過一系列立法、行政等舉措加強對南海諸島的主權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和海南省三沙市的設立,是我國維護南海主權的重要立法和行政舉措。為了加強對西沙、南沙、中沙群島的行政管轄,1959年3月,我國政府在西沙群島永興島正式成立“西、南、中沙群島辦事處”,承擔開發建設南海諸島的行政職責;2012年6月,我國政府以西沙永興島為政府所在地建立了三沙市,管轄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但是,近年來伴隨著周邊國家對我國南海的主權的爭議,以美國為首的一些域外國家紛紛介入,致使問題愈加錯綜復雜。究其原因,隨著我國綜合實力的日益增強和國際地位的不斷提升,美國等國家視中國的和平崛起為其經濟、軍事和政治上的戰略威脅。
美國以南海航行與飛越自由、盟友安全等為借口,頻繁通過主力戰艦南海演練、聯合軍演等方式直接介入南海問題,并挑唆一些亞太國家與我國發生對抗,目的是遏制中國,實現其“重返亞太”戰略,維護其海上霸權。顯然,依據領土法和海洋法規則,作為一個域外國家,美國介入南海問題既違背了海洋法,也嚴重侵犯了我國的領土主權,不僅不利于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發展,也不利于南海問題的和平解決。在領土法、海洋法等內容的教學中,結合上述事實剖析美國介入南海問題的實質,進而引導學生理論聯系實際開展課堂討論,不僅可以深化學生對領土法、海洋法的理解,也有利于學生激發愛國熱情和學習積極性。面對不斷演變的國際格局和日益增多的全球性問題,作為實現國際關系民主化、法治化和合理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國際法的地位和作用必定日益凸顯。國際法存在與發展的基礎是不斷變化的國際關系和國際秩序,因此,高校國際法課程的教學和國際法研究離不開對國際關系中熱點問題的關注。只有理論聯系實際,運用國際法基本理論分析中外關系中的熱點問題,才能極大地激發學生學習國際法的濃厚興趣,培養學生的國際法律思維,提高其運用國際法基本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最終實現培養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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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化;王瑩 單位:中國地質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