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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新聞侵權的類型;新聞侵權發生的原因;法律視角下新聞侵權制度的完善,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名譽權的侵犯、、隱私權的侵犯、肖像權的侵犯、新聞的主要或基本內容失實、新聞作品是轉載或已發表、新聞報道評論不當、加快新聞侵權的立法、完善新聞記者業務素養和思想素養教育制度、加強新聞機構內部管理、新聞機構也應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法庭上積極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爭取責任豁免的特權,即新聞機構可以根據憲法所規定的言論、出版自由和批評建議權主張免除或限制其侵權民事責任,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新聞侵權問題已經成為廣受關注的社會問題,本文結合新聞侵權的類型分析,闡述了新聞侵權所產生的原因,并對在法律視角下新離侵權防范對策加以探討。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形式多樣的傳播媒介如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網絡等也隨之廣泛而迅速的深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并成為生活中不容忽視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人們的價值觀與理念。新聞機構承擔了傳播新聞以實現公民的新聞自由的神圣使命。但是,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在新聞機構傳播新聞的過程中,可能會給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損害,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新聞侵權。新聞侵權已成為新聞界和法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如何采取措施盡量防范新聞侵權已是現在社會上比較關注的一話題。
一、新聞侵權的類型
(一)名譽權的侵犯
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對其名譽所享有的權利。國際社會公認名譽權是一項基本人權。絕大多數國家都立法對公民名譽權予以嚴格保護。新聞侵權屬于書面誹謗。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把損害名譽權行為分為誹謗和侮辱。
(二)隱私權的侵犯
隱私權,指個人、集團或組織擁有決定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在何種程度上將自己的信息傳達給他人的權利。具體是指公民對于自己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私人事項,有權要求他人不打聽、不搜集、不傳播,也有權要求新聞媒體不報道、不評論以及不非法獲得,同時對于自己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私生活,有權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擾。只有負有特殊職務的國家機關,如公安、審判、檢察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介入、調查公民的隱私。新聞報道對隱私權的侵犯,表現為未經他人允許,將其屬于私人領域的事項公之于眾,或者非法侵入、非法獲取他人的隱私。
(三)肖像權的侵犯
肖像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所體現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同時又派生出許多物質利益。新聞媒體侵犯肖像權,主要表現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擅自將別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照片發表或者轉發。這里的關鍵是要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因為照片在媒體上發表使其暴露在公眾的視線之下,可能對自己造成意想不到的影響,權利人有必要衡量后果。但在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情況下,肖像權人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媒體應有權利發表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照片,但對未成年人的照片應作適當的處理。
二、新聞侵權發生的原因
(一)新聞的主要或基本內容失實
新聞失實是指作為一種主觀意識表現形式的新聞報道不符合客觀存在的情況,這是構成新聞侵權的首要條件。新聞是以符合社會現實為前提的。這種符合的標志就是真實,新聞內容失實是與新聞的本質要求相違背的,在新聞報道中新聞的背景材料的介紹也必須真實,不得虛構、夸張。在實踐中引起新聞失實的原因很多,諸如獲得新聞材料本身不真實,對道聽途說的消息不加證實就作為新聞發表,作者未作深入細致的調查,以至于發表的新聞與事實有出入;還有些失實的新聞是因為作者為謀取私利而杜撰出來的。至于作者將虛構的情節或歪曲過的事實強加于當事人之上,也屬于內容失實。新聞內容失實從根本上違反了新聞真實性原則,并極易引起新聞侵權糾紛。
(二)新聞作品是轉載或已發表
我國在法理和司法實踐上都把侵權作品己經發表(刊登或播放)作為新聞侵權損害事實的依據。轉載作品、使用他人姓名、照片侵權一些享有個人作權的文學作品和紀實作品,報紙在轉載時必須征得原作者和出版社的書面同意。如果擅自轉載,哪怕你是出于好心的轉載,同樣可能會構成侵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當事人以轉載者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新聞報道評論不當
新聞報道評論不當一種是報道事實基本屬實,但在語言上使用了侮辱、謾罵或其他具有人身攻擊性的言辭而構成侵權;另一種情況是新聞報道對客觀事實進行隨意評論,造成對他人社會評價的貶損,構成侵權;言論類文章指名道姓。評論類文章是表明媒體態度的重要方式,但有的媒體不知道自我保護、不注意方法,對批評對象進行指名道姓的批評,手頭又沒有確鑿的證據,便很容易造成新聞侵權。有些批評報道應當對事不對人,對現象不對具體的對象,這樣就不會導致被批評人對號入座。
三、法律視角下新聞侵權制度的完善
(一)加快新聞侵權的立法
加強立法,盡快出臺《新聞法》。這是避免新聞侵權的關鍵。運用現在僅的法律制度以解決一些侵權問題是明先不夠的,而且我國新聞侵權法律制度也有很多不完善。為了保證公民的人身權力不受不傷害,國時為了維護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新聞采訪行為,充分發揮新聞的輿論監督功能,促進新聞傳媒事業的發展,制定《新聞法》,從法律上對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媒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加以明確界定,已刻不容緩。
(二)加強新聞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
現行階段確定新聞是否侵權的標準是現有階段的法律,新聞工作者應當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知識的學習,就成為避免行為侵權的一個必要條件。當然,要求每位新聞從業人員都成為法律專家是不現實的,但了解侵權行為的一般理論,了解上述《民法通則》中的相關條文,了解相關的有限的司法解釋,是必要的、切實可行的。有了對法律的知情后,通過法律的指引和規范,新聞從業人員在報道時,才有可能依法辦事,明確哪些事情可以報道,該如何報道,如何使用材料和措辭才不至于侵權,如何使用一些避免侵權的專業技巧,一方面避免構成對他人侵權,另一方面給自己最充分的保護。
(三)完善新聞記者業務素養和思想素養教育制度
首先記者在新聞采訪、寫作時,要求面對的是個別的、具體的真實。虛構人物、環境、事件都是不容許的,就是細節,在新聞報道中也要求真實、準確,特別是重要的細節更不能含糊。新聞工作者需要努力突破舊的報道方式,運用“平衡”手法,盡量落實“讓事實說話”和“客觀、公正、真實”的職業要求,一旦在報道或評述中出現失實和不當,盡快更正或道歉,以求補償,免于涉訟。新聞宣傳要做到準確、通俗、生動、健康。記者編輯要提高修養,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公正是新聞的價值。新聞記者要有職業道德,要有嚴謹、認真的作態度,同時新聞機構要完善新聞從業人員的業務學習、思想教育制度,促使其樹立防范侵權的意識。
(四)加強新聞機構內部管理
從新聞機構內部管理的角度而言,建立起一套新聞侵權預防管理及補救機制,是減少新聞侵權的良策。通過建立嚴格的新聞采用核查制度,新聞媒體要嚴格把關。非重大新聞事件、非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非公開場合發生的事件等,新聞媒體采取適合采訪方式。在出現了侵犯他人權益時,及時彌補,消除影響,,避免訴訟,這既是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也是從維護新聞機關自身權威的角度出發。畢竟我國的大部分新聞機構是我們黨和國家主要的輿論信息機關,其在人民群眾中有著良好的地位和形象,所以在因工作失誤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時候,如果主動改正、及時彌補的話,一般均能消除不良的影響,得到受侵害者的諒解。如果新聞機構建立一套對新聞侵權的及時應對和補救制度,很多侵權訴訟往往能化于無形之中。當然,萬一在遭到訴訟時,新聞機構也應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法庭上積極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爭取責任豁免的特權,即新聞機構可以根據憲法所規定的言論、出版自由和批評建議權主張免除或限制其侵權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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