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教育行政行為規范化建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教育行政事實行為的類型
教育行政事實行為形態多樣,難以定型。本文選取了教育行政指導、教育行政資助和教育行政獎勵三類常見的行為樣態予以簡要介紹。
(一)教育行政指導
教育行政指導,就是指教育行政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運用指導、鼓勵、協調、配合、建議等非強制性方式去指引教育行政相對人自愿地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的教育行政管理方式。高等教育領域在中國進入市場經濟時代以后率先嘗試進行了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傳統的強制性行政管理方式被大量的行政指導所取代。1986年出臺的《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提出“要加強和改進對高等教育的宏觀指導和管理,擴大高等學校的管理權限”。在規定中,“指導”“配合”“協調”“鼓勵”成為描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主題詞。1993年在《關于加快改革和積極發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見》中規定,“改革高等教育辦學和管理體制,轉變政府管理部門職能,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進一步改革原有的國家集中計劃和政府直接管理的辦學體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統籌協調規劃和宏觀管理,學校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新體制。”在這些文件的指導下,我國高等教育領域里的以“意見”為表現形式的行政指導數量逐漸增多。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極大地調動了高校自主辦學的積極性,有力地推動了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
(二)教育行政資助
教育行政資助,就是指教育行政主體為實現公益目的,依法對特定對象所實施的物質上的或與物質相關的救助行為。教育行政資助的對象是出現了法定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公民和組織;資助內容是賦予給付對象一定的物質上或者與物質相關的權益。前者如對困難家庭學生提供助學金,后者如讓相對人免費受教育;資助形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而這些,在教育領域都可以被稱之為教育資助政策。經過幾十年的艱苦努力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了“獎、貸、助、補、免”一體化的教育資助政策體系。這個體系涵蓋了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和減免學費等多種資助形式,憑借國家資助政策,許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入學并完成學業。
(三)教育行政獎勵
教育行政獎勵,就是指教育行政主體為了實現教育行政目的,依法對為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育行政相對人,給予一定獎勵的行政事實行為。高等教育行政獎勵主要分為兩種:對學生的獎勵和對教師的獎勵。《教育法》第13條規定:“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除此以外《,高等教育法》、《教師法》、《教學成果獎勵條例》、《普通高校本、專科生實行獎學金制度的辦法》、《普通高等研究生獎學金辦法》、《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等高教法律、法規、規章和高教行政法律規范性文件中也有相關規定。
二、教育行政事實行為的規范化
(一)加強教育行政管理隊伍建設
要樹立現代教育行政管理理念,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為指導思想,通過為社會各階層提供充分、優質、多樣的教育服務,滿足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要強化服務意識,增強對社會公眾需要的響應力;要促進教育行政管理人員的專業化,提高服務教育教學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強教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首先要實現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轉變,即由政府的單一管理轉向社會共同治理,完善教育咨詢機構和教育中介組織,建立專家和非專家相結合相協調的決策機制。其次要實現由權力型政府向責任型政府轉變。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責任制,使其各就其位,各負其責,各盡其職。
(三)加強教育行政法制建設
要實現權力運行由人治到法治的轉變,加強教育行政法制建設,以法律規范教育行政主體的權力限度及運行方式,權力機關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使行政事實行為型式化,從而達到對行政事實行為形式穩定性的規范;要建立獨立的教育行政監督機構,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增強政府管理的透明度,把行政行為放在公眾的監督之下,使公共權力不僅在權力制約機制內得到監督,而且必須接受整個社會的普遍監督和普遍制約。
三、教育行政事實行為的救濟
(一)當事人合意
由于行政事實行為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行為主體在此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當事人合意在此具有適用的余地。這種合意性體現在:一方面行政相對人對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一定的選擇權,另一方面糾紛的解決內容有可妥協性。在教育行政事實行為的糾紛解決中,當事人合意是首選方式。這種方式對于提高行政效率,增強政府和公民之間的溝通和信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當然,當事人合意解決糾紛,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以犧牲公共利益或第三者的利益為代價來達到定紛止爭的目的。
(二)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的環節,是一種行政救濟方式,它的審查范圍廣,除了行政機關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行政機關侵犯相對人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一切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的審查力度大,既進行合法性審查,也進行合理性審查。行政事實行為具有輔助性,、多樣性和非強制性的特點,適用行政復議方式較為合適。
(三)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救濟方式,它以合法性審查為限度,不干涉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行政事實行為盡管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它畢竟是一種基于行政職權的行為。因此,它可能產生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根據行政法治原理,行政主體對行政事實行為的損害結果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行政事實行為應該逐步從行政救濟擴展到司法救濟。
(四)國家賠償
我國在立法上只將部分行政事實行為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款、第4款的規定,公民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以毆打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可以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而現實中,行政事實行為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的影響不僅僅限于上述幾種情形。國家賠償法應該繼續拓寬保護的范圍,而不應該把范圍局限在行政主體直接實施強力的幾種行為。
作者:張彥穎單位:山西大學法學院2011級在職法律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