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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與人權保障的關系
(一)人權保障的基本內涵及其源流追溯
在法律層面上,人權是指每一個人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依照其自然的和社會的本性而享有的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或者說人權是人們在生存及發展過程中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質和精神方面的權利,包涵了政治自由、人身人格、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權利。人權保障分為兩層含義,一方面是指對人權起保障作用的事物;另一方面是指作為人所享有的權利應當受到保護不被侵犯或破壞。其中,包含了法律保障、制度保障、物質保障以及道德保障等幾個方面。人權保障集中體現了人的尊嚴和價值,綜合反映了人的需求和幸福,是享有人權的前提條件。
(二)現代刑事訴訟對于人權保障的重要意義
在封建社會中,控制犯罪、保障社會安全是封建社會刑事訴訟的唯一目標,那時人們的頭腦中沒有人權概念,為了利益國家可以完全不顧人們應當享有的最基本的自由和權力。孟德斯鳩就曾說,所有擁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亙古不變的經驗。正是這種對于人性的壓迫,導致后來西方反封建爭取“民主、平等、自由”的斗爭中最早出現了人權觀念。現代刑事訴訟領域的發展過程其實就是不斷強化人權保障的過程,尤其是保障被告人人權的過程。就像德沃金所說的那樣,在大多數社會里,明確給予老人、兒童、殘疾人法律保護,不是因為這些群體成員對社會更有道德價值,而是因為他們的自我保護能力較弱。與此相類似,在面臨政府濫用權力的時候,給予個人更多的權利保護,是因為個人是脆弱的,相對于社會更加需要特殊保護。而這正是刑事訴訟的價值所在。
二、我國刑事訴訟在人權保障方面的發展過程
在建國之初,我國鑒于社會條件限制,沒有制訂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活動的主要依據為《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在我國,由于長期存在集權主義管理模式和嚴格的宗法家庭傳統,致使國家權力本位意識嚴重,個人權利意識淡薄。“重打壓,輕人權”的法文化傳統占據法學界主導地位,刑事訴訟被視為“刀把子”。1979年,我國順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出臺了新中國的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這是我國刑事訴訟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由于該法對于司法機關的限制不到位,致使實踐中侵犯訴訟參與人的現象仍然較為嚴重。我國在1996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正,突出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范圍,加大了保護力度,推進了民主化進程。但是從實踐中來看,司法人員程序工具主義思想嚴重,視程序為障礙,不嚴格甚至不遵守程序規定。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明確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憲法修正案,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將人權保障納入法定層面,從而不僅在憲法中確立了人權價值和原則,而且為憲法關于公民權利的規定注入了新的意義,進一步強化了中國憲法的人權精神,也充分表明了中國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堅定決心,體現了當代中國民主憲政的最新發展方向。2012年3月,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大大吸取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核,經過多番研究、論證修改了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包括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納入刑事訴訟任務,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擴大辯護人訴訟作用,完善審判監督等,使得我國在人權保障方面更加邁出了一大步,標志著我國人權保障事業進入新階段。而《決定》提出的人權司法保障理念必將進一步助力我國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
三、新刑事訴訟法在增強人權保障方面的進步
我國在新刑訴法總則第二條中明確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并在偵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做出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可以非常直觀地看出對訴訟參與人人權保護的重視程度。這反映了我國將人權保障的憲法原則貫穿于刑事訴訟始終的堅定決心,對于促進司法公正,構建依法治國社會,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保護
1.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有效遏制了刑訊逼供的發生
新刑事訴訟法在第五十條中確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并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對于避免發生刑訊逼供,遏制非法收集證據行為,維護司法程序的公平正義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起到了積極作用。
2.引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保障了司法公正
新刑訴法新增了第五十四條,規定應當依法排除采用刑訊逼供等手段,獲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非法證據,明確引入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立了非法實物證據有限度采納的規則。更為重要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為了避免偵查人員刑訊逼供犯罪嫌疑人,嚴禁偵查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獲取證據,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訴訟參與人取得合法證據的途徑和范圍,切實維護了司法程序的公平正義,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參安全和各項訴訟權利。
3.限制刑事強制措施,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刑事強制措施直接影響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等關乎切身利益的權利,在新刑訴法中可以非常直觀地體現出人身自由保護制度。比如,新刑訴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只有出示居留證才能拘留犯罪嫌疑人,并且應當在最晚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之內將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羈押,最遲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應當及時通知嫌疑人家屬,其中不包括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涉嫌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家屬有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第八十六條、九十三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審批逮捕的程序和條件,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另外,新刑訴法還進一步完善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程序,要求不得把羈押場所或辦案場所設置成執行場所,但是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這些修改部分在程序細節上完善了刑事強制措施,強化了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和限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4.首次明確提出辯護權,擴大了法律援助范圍
新刑訴法在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首次明確提出辯護權的概念。在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將律師的介入時間由訴訟階段提前到了偵查階段,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的辯護權,也使得辯護律師享有了更多權利,比如,會見權,辯護律師可憑“三證”會見被告人且不被監聽;閱卷權,可以在審查起訴之日起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可以自行或申請司法機關調查取證。這一系列權利的保障解決了長久以來在偵查階段律師辯護制度缺位的問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同時,新刑訴法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
5.改革死刑復核制度,實現對死刑案件被告人的人權保障
從司法實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采用的是具有行政復核性的單方決定方式,訴訟參與人、檢察機關很少參與,被告人的辯護權難以保障。本著慎用死刑、充分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的原則,新刑訴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了訴訟參與人在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權,在第二款賦予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議權和結果知曉權,確保做出死刑判決的案件都是“結論唯一”的鐵案。同時,還在第二百三十九條補充指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方式,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時,應當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死刑的答復。對于不予核準死刑的復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從而彌補了修改前刑事訴訟法的不足。
(二)對被害人、證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合法權利的保護
1.擴大了被害人的救濟權利
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聽取、記錄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并且附卷隨查;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其法定人以及近親屬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致使本人和近親屬有人身安全時,可以向司法機關請求保護。同時,新刑訴法還擴大了被害人的救濟權利,比如申訴權、自訴權、委權、申請復議權和抗辯權等等。
2.對證人及其近親屬明確規定了特殊保護措施
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涉及恐怖活動、涉及黑惡勢力、涉及犯罪等案件時,或者證人及親屬存在遭遇人身威脅的風險,司法機關應當對證人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保密,隱瞞證人的外貌和真實聲音,只允許特定人員接觸證人,并且采取切實措施專門保護證人的人身和住宅安全,最大程度地保護證人利益。這項修改對于提高我國證人的出庭率,保障證人的合法權利,避免證人因為出庭作證而遭受人身危險和財產損失的現狀有著積極、重大的意義。
3.新增了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特別訴訟程序
鑒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征,新刑訴法在第五編特別程序的第一章,即從第二百六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六條增加了區別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訴訟程序。此次修改對于刑訴法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整合,有效解決了目前刑事案件中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護的法律依據較為松散、不系統、不統一等諸多弊端。比如,規定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堅持以教育感化為主要,以懲罰挽救為次要的方針和原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應當保密、封存不滿十八周歲且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
4.增設了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新刑訴法從第二百八十四至二百八十九條,新增了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決定機關、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規定了審理、復議、解除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程序,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強制醫療程序中的審理權和監督權,成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新刑訴法增設的特別程序,避免了以往追訴機關通過精神病強制醫療的方式變相侵害被告人的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彌補了立法上的缺陷,全面規范了這一程序的各個方面,保障了被告人人權的不受侵害。
5.通過設置程序限制,保護律師合法辯護權
為了保障在刑事辯護時律師能夠依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新刑訴法規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比如公安機關在因偽證罪批準逮捕辯護律師之前,必須通知辯護律師所在的執業律所和律師協會;被告人終審認定有罪之后,才能追究承辦該案件的辯護律師的責任等,以此來保證能夠律師正常行使職權。
四、結語
總之,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再加上《決定》提出的人權司法保障理念,表明了人權價值理念已經逐步獲得了廣泛認同,是我國人權保障事業的重大進步。這對于貫徹憲法精神,加深人權理念,推動我國刑事訴訟的民主與文明,維護司法公正,不斷凸顯我國在人權保護領域的國際聲譽等諸多方面,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作者:于現忠單位:山東萊蕪市委黨校行政學法學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