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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實施后,湖南省汝城縣黃由儉、鄧柏松等5人向縣政府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請求公布有關原縣自來水公司改制的調查報告時,卻遭遇障礙。之后,黃由儉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這是《條例》正視實施以來,全國首例“政府信息不公開”的行政訴訟案。
但汝城縣政府堅持認為調查報告只是供領導參考使用,不屬信息公開的范圍。法院認為5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報告也沒有對其權益造成損害,并以本案“涉及企業改制問題,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以上案例中體現出:
首先,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界定不清,《條例》的第二章對應該公開的信息類型進行了列舉。然而《條例》對此規定卻表述非常含糊。實際上,各級政府經辦的事多不勝數與之相比,《條例》中規定的信息公開類型表述籠統,公民在申請公開某個具體信息時,往往不能找到與之精確對應的條款,給政府部門留下了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所以本案就出現縣政府拒絕公開的理由是調查報告不能代表政府意見,只是供領導參考使用,政府調查報告不屬信息公開的范圍。
其次,政府信息公開的法理基礎是公民的知情權。但是,權利的實現必須要依賴相應的制度保障。如果沒有救濟制度,那么無論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設計得如何嚴密,它也難逃被束之高閣的命運。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救濟制度。而且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信息公開行政訴訟針對的是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次,從侵害的權益的種類來看,僅寬泛地限定為“合法權益”。
根據案例分析救濟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受案范圍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我國確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標準:以具體行政行為和對相對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犯為標準。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只受理對具體行政為提起的訴訟,還有對侵犯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但是,本案中縣政府認為作出的調查報告的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黃由儉、鄧松柏等5人提起行政訴訟針對的是汝城縣政府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該行為應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如縣政府所說的那樣認為調查報告為抽象行政行為而不予受理。法院不立案的理由是“涉及企業改制問題,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本案針對的是縣政府侵害了黃由儉等人對政府信息的知情權。只要縣政府確實有拒絕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法院無需判斷該政府信息的性質。
(二)原告的訴訟資格問題
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根據法律的規定,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在確定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方面采用的是“合法利益”的標準;而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同樣對原告提出了具有“合法權益”的要求。但在政府應該公開的事項中,有很多是諸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這樣與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相關的信息,這些信息與每一個公民都有關系,但是卻很難說某個個體對其具有“合法利益”或“合法權益”關系,因此,公民在對此類政府信息公開提起訴訟時就容易遭遇原告不適格的尷尬。
二、完善司法救濟途徑
基于現實中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意見稿提出,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公民依法提起訴訟,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意見稿》第一條,直接列舉了六款屬于受案范圍的情形,對于以前法院以各種理由不受理的情形會得到改善,該條第二款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可以提起訴訟。
第三條規定“認為主動公開或者應當主動公開而未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對其產生不利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如果相關政府信息該公開沒有公開,或者認為應當公開,又有利害關系,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公開這方面的信息,人民法院就可以判決限期公開。
當然,該《意見稿》也存在著不足之處,仍然需要加以完善,有許多學者也對此提供了許多的修改建議。雖然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剛起步,但是我們從沒有停止前進的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