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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約法院人力資源效能發揮的深層次原因
(一)法官管理體制不完善,造成審判力量的分散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1.部門之間的人員配置不夠合理,調配渠道不夠順暢。
當前,法院的業務分工主要是考慮案件的性質,較少關注該類案件的數量。只要設立了一個部門,一般都是按照審判庭的標準配置審判力量,同時還要配備相應的輔助人員。這樣,有限的審判力量就勢必被分散并造成忙閑不均。另外,有些案件的數量具有不可預測性,經常發生變化且變化幅度很大。而實踐中,由于司法人力資源配置的滯后性,對工作量發生較大變化的部門,不能及時增減相應的人員編制,使得各業務部門之間很難實現忙閑均衡。
2.各部門領導職數設置比例偏大,行政化色彩濃厚。
一是領導職數設置比例偏大,增加了管理層次和中間環節,影響了審判效率,也造成部分法官責任主體意識淡化,增強了工作的依賴性;同時,一部分素質高、能力強的業務骨干被提拔為領導職務,其工作重心從審理案件轉移到管理行政事務,造成審判資源的閑置和浪費。從我們調查的法院看,副庭長以上法官占干警總數的比例多數在20%以上(不包含綜合部門領導職數),有的甚至達到60%以上。近年來,這一比例有不斷增長的趨勢。二是法官的職業管理實行傳統的行政化管理,權力配置中存在諸多弊端。目前,法官的晉升、激勵機制更注重行政級別晉升,而不是專業職級考核。這種行政化的管理體制促使一線審判人員傾向于向管理層流動,影響了法官職業化機制的形成。
3.統籌管理法官的機制不完善,個人與崗位匹配度不夠。
人力資源配置應當考慮個人與崗位的匹配度,盡量把每一名法官都放在最能發揮其優勢的工作崗位上。然而,目前在進行人員分配調整時,對個人的工作特長、專業等考慮不夠,學非所用、干非所學現象大量存在,很難實現資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同時,由于缺少科學的數據評估分析支持,在多數部門都喊人手不夠時,往往是根據各部門的增人申請,憑主觀印象進行人員調配,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
4.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機制不完善,法官的職業化特點被忽視。
法院人員實行分類管理,符合現代社會注重分工協作、追求效率、節約成本的理念要求。而實際情況是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的職責分工不明確,法官不僅要完成庭審、合議、起草或審核裁判文書等審判工作,而且要承擔大量輔助性的、技術含量較低的事務性工作,許多基層法官甚至對于每一起案件的送達保全、調查取證、庭前調解、文書制作、案件歸檔等各個環節都要親力親為,同時還要承擔大量的涉訴信訪、基層維穩等社會事務。這就使得法官很難拿出更多的精力進行“精審判”。
(二)法官職業保障不完備,職業吸引力不高
一是職業風險相對較大。法院安保機制不完善,一些干警受到當事人威脅、恐嚇、辱罵、追打等現象時有發生,法官因依法辦案而被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報復傷害、殺害的事件屢屢見諸媒體。法官人身及財產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加上來自法院內外的影響法官依法獨立辦案的干擾,加劇了法官的職業風險,使得法官在辦案過程中顧慮重重,步履維艱。二是職級晉升相對緩慢。與其他黨政機關相比,法院工作人員特別是基層法官職級普遍偏低,晉升空間狹小,許多任職時間長、表現優秀、符合晉升條件的法官無法正常晉升職級,大部分基層法官工作至退休也只是科員,多數基層法庭庭長沒有達到有關文件規定的職級待遇。同時在一些地方論資排輩、搞平衡等思想仍然比較嚴重。在評先樹優、職務升遷等方面,沒有完全做到根據工作貢獻、工作能力等進行綜合考慮,挫傷了部分法官的工作積極性。三是職業薪酬形成方式不夠科學。法官屬于公務員范疇,陽光工資制度實施后,其工資等薪酬與工作績效脫鉤,與行政級別掛鉤,與工作量或者辦案質量關系不大。從短期看,法官付出與否、付出多少不能體現在法官的工資待遇中,工作數量或者說工作付出與工作回報關系不緊密,只要職務職級不變,其工資待遇就不會有多少變化。另外,由于沒有建立相應的加班補貼等制度,法官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加班加點,一般也都是無償的。在加班加點趨于常態且毫無報酬的情形下,很容易使法官形成一種懈怠的心態。
(三)司法權威不足,降低了法院人力資源的利用
效益司法具有權威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如果一個國家的法院具有司法權威,那么在這個國家里,法院應當享有解決一切法律爭議的終局權力;同時,司法裁判應當受到尊重,民眾對于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不論認同與否,都應當自覺遵從。然而,在我國,法院司法權威缺失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由于司法權威缺失,法院的生效判決得不到有效實現,“執行難”問題普遍存在;暴力抗法案件時有發生;法院通過正常程序已經給出結論的糾紛,當事人仍然反復通過涉訴信訪等渠道要求重新解決;等等。這都在無形之中造成了法院人力資源的重復投入和巨大浪費。
司法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與有效利用,既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爭取各方面關心支持,有效破解法院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更要立足自身,充分挖掘內部潛力,合理配置和利用好現有人力資源。總的思路應當是法律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只有“引得進”,才能緩解人均辦案數量過高,法官隊伍斷層、老化的問題;只有“留得住”,才能減少人才流失,形成良性運行的司法人力資源發展機制;只有“用得好”,才能充分體現各方價值,使現有的司法人力資源實現效益最大化。
(一)加強司法人力資源的統籌利用。
為此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托調解、行政調解等的作用,實現訴訟與非訴解紛機制的有效銜接,最大限度地把各種矛盾糾紛分流在訴前、解決在當地、消化在基層。三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大力弘揚司法民主,切實提高案件陪審率,發揮好人民陪審員聯系群眾、調處糾紛、做服判息訴工作的優勢,使更多的案件通過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實現案結事了,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提升司法人力資源保障水平。
對中央、省委文件政策已經有明確規定的法院工作人員職級待遇,如為基層法院落實配備專職審委會委員、法庭庭長的科級待遇等;完善安保應急機制,防范針對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幫助法官降低職業風險;多渠道為法院工作人員減壓,嚴格落實帶薪休假、定期查體、心理輔導等制度,經常組織開展談心交流、文體娛樂等活動,使法官始終保持健康的體魄和良好的精神狀態。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司法人力資源,既是一個方法問題,也是一個管理問題。現代法院管理的要求就是克服法院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的自發性、隨意性缺陷,根據司法的特點和案件的規律科學分配現有資源,把審判活動從原始的、個體的計件工作,改革成為根據專業化和集約化原則實行的規范化審判,進而實現司法成本最低與司法效益最大的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講,一個結構合理、分工明晰、運轉有力的管理體系是司法人力資源發揮最大效能的根本保證。
作者:劉曉華單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