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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和新聞監督是憲法賦予的兩項基本權利,但在轉型期的中國,兩者卻出現了劇烈的沖突。1954年典型的“謝帕德案件”讓“媒介審判”一詞走進我們的世界,再到現如今日益膨脹的中國媒體力量走進“張金柱”、“夏俊峰”、“藥家鑫”、“李某某”案件中,“媒介審判”一詞高頻充斥在人們的視野當中。更甚者,2011年的“藥家鑫案件”、2013年的“案件”微博采用庭審直播的方式更是將微博的特性極大地表現出來,媒體持續大規模跟蹤報道,反映并引導著公眾的輿論。因此,我們在此時更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媒介審判”被認為是人民輿論監督意識不斷提升的產物的同時,該現象是媒介權力的異化,嚴重影響到我國的司法公正,值得引起注意。
一、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聯系與矛盾
不論聯合國的“新聞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還是我國憲法的“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神圣不可侵犯”都表明新聞媒體自由的表達權,鑒于此,新聞媒體對司法案件的報道和司法權力行使的監督已成普遍現象。時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肖揚曾說:“司法獨立是司法審判公正的前提和基礎,而新聞自由的實現需要法律作保障、司法機關和新聞媒體是在黨的領導下,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的兩支重要生力軍,是構建法律信仰、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兩支關系密切的重要力量?!彼痉ㄅc傳媒始終應以平衡的狀態存在,司法需要獨立完成案件的審理,也需要媒介合法范圍內的監督促使其更公正公平公開的審判。如果說司法是守護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傳媒則是彌補體制內部監督不足、保障司法公正實現的社會手段,兩者間存在著廣泛而密切的聯系。一方面,司法案件及其審理過程蘊含著豐富的新聞價值,其涉及到的人、事以及問題,常常成為新聞熱點。另一方面,現代傳媒的信息傳播能力、社會影響大及輿論監督作用強,也使司法機關無法忽視它的存在。新聞自由的實現需要法律作保障,而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又需要新聞行業通過對法制案件的報道來監督。理論上,傳媒與司法具有相似的價值訴求及公共利益取向,但是在具體實踐中,他們關于某一案件的立場、觀點卻往往大相徑庭,例如“李某某案”。并且,傳媒與司法對真實、正義的標準認同并不一致,傳媒堅持的道德裁判與司法堅持的法治理念也存在差異,更因為角度不同、認識缺失以及案件材料的缺乏令傳媒在介入司法報道的過程中,其對某一具體案件與司法機關的審判結果產生分歧,致使媒介權力出現異化,引發“媒介審判”現象。我國學者將“媒介審判”界定為:“新聞媒體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件作出判斷,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定型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盵1]在本議題下,筆者認為陳力丹給出的“媒介審判”的定義更為清晰易懂,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經法院判決是否有罪,傳媒已經在報道或評論中對其定罪,或傳媒對嫌犯在法庭的辯護作傾向性的評論?!盵2]
二、中國歷史上司法與傳媒的碰撞
1979年,楊小敏因與王強發生口角而攜刀闖入其家將其殘忍傷害,在法案的審理過程當中其判處越來越輕,由死刑到死緩再到無期徒刑。此時,《光明日報》記者陳宗立、新華社分社鄧全施等人開始介入調查,并選擇內參為載體發表報道,從而引發中央領導的高度關注,最終使案件重審,使王強的死亡得到正義的判處。在此案件中,傳媒通過深度調查的方式介入司法審判過程,恰當地進行媒介監督,矯正了司法不公,推動了社會正義的實現,堪稱我國媒介監督成功的典例。經濟的迅猛發展帶動了科技的突飛猛進,在此后的案件審理中,傳媒越來越偏離其監督軌跡,偏向于媒介審判趨勢。市場利益對傳媒的吸引力越來越大,為了博取更多的關注,記者違反了新聞職業道德與職業規范,更因為證據的缺失、認識的失誤、角色的差異,干擾了司法公正地判斷與執行。1995年,因“打假者”技監局超越職權故“造假者”夾江縣彩印廠提起上訴,想要撤銷該局封印其財產的強制行政措施,同時申請停止封印財產的決定?!霸旒僬摺备妗按蚣僬摺边@一話題,一時間成為了公眾輿論的焦點,迅速引發多家媒體的追蹤報道。輿論紛紛指向法院不用受理此案,更不應該判處“造假者”勝訴。1996年5月9日,造假者夾江縣彩印廠敗訴。這一案件中,“造假者”告“打假者”的噱頭遠遠高于其案件價值本身,為了博取受眾眼球,傳媒早已在道德法庭上,對其作出了定性裁決,充分暴露了其自身法律觀念的淡薄以及法律知識的缺失,有悖于法治精神。一方面,以道德裁判為根據,刻板印象,裁定“造假者”永恒為錯,一味宣傳“造假者”告“打假者”是千古奇聞,卻否定了公民、法人應有的起訴權,損害了公民、法人的權益。這種現象在當代中國的醫患問題中也頗有體現,最近的當屬《湖南產婦死在手術臺醫護人員集體失蹤?》,因醫學知識的匱乏,媒體在2014年產婦張女士死在手術臺上的新聞中站在“受害方”患者的角度過度指責院方的不負責任。另一方面,在立場錯位的前提下,質疑司法機關的審判,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向廣大受眾傳遞有悖于法治精神的觀點及理念。不可否認,在此案件,相關報道的負面影響要遠遠大于積極影響。
社會心態與價值取向歪曲引發了“媒介審判”的錯位。2009年5月16日,沈陽一商販夏俊峰在馬路上擺攤被沈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在接受處罰時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用隨身攜帶的切腸刀刺死城管隊員兩名,重傷一人。2013年9月25日被執行死刑。另一案件,2010年10月20日,西安學生藥家鑫駕車撞人又捅死他人,2011年6月7日被執行死刑。在這兩其殺人案件中,媒體對夏俊峰、藥家鑫兩人的態度卻截然不同,一個被稱為敢于向惡勢力挑戰的人民英雄,一個被認定為麻木不仁的空虛“二代”,更有網友認為“這樣判死刑,藥家鑫就更該死了”。通過新聞標題便可體現媒體態度,例如《陳永苗:藥家鑫死刑是對生命的尊重》、《吳若愚:藥家鑫上訴理由蒼白無力荒唐至極》、《高曉松:音樂界將不接受藥家鑫母校的學生》、《夏俊峰是否罪大惡極》、《沈陽小販夏俊峰扎死城管終身判死刑仍存爭議》、《沈陽小販扎死2名城管終判死刑庭上高喊不服》。在新媒體的復雜環境下,輿論監督也在發展及變化,讓當事人親屬發聲成為一種可能,例如藥家鑫父親、夏俊峰之妻微博發聲。媒介監督的屬性由報刊批評轉向公眾權利的讓渡,又在媒介從業者的權力膨脹下轉化為引發關注、謀取利益的手段。在上述案例當中,傳媒從正常的媒介監督慢慢演化成有意識主動地去參與司法判案,但是在此過程中傳媒愈加背離其初衷,造成了非法治影響。傳媒先給案件作出定性判斷感性認識,引發錯位的輿論導向,容易干擾司法公正,影響正確的判案結果,而后作出反思也只是“亡羊補牢”,反使其媒體公信力下降,可謂害人害己,未能使司法得到公正,也未為自己贏得掌聲。
三、維護司法公正,主張媒介監督
傳媒越來越叛離其對社會與司法的影響的積極軌道,從某種角度說,其嚴重影響到司法秩序的正常進行甚至影響司法判案的公正,也讓其公信力和影響力下降。當然,這種出現,有媒體自身原因,也有司法部門缺憾。為使媒體恰當地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司法更好地維護其公正,筆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與方法。
(一)訴求司法公正,公開審判過程,規范司法系統司法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講求證據、證人、證物,力求司法案件的情景再現,其審理更需要客觀,擁有最高權威性,不需要媒體無憑據地參與,因此必須維護其司法獨立。當然,司法工作需要接受監督,只有監督才能有效地規避司法不公平不公正現象的出現,另外,司法案件的審理過程需要對公眾進行公開。司法部門的透明化,一方面會杜絕人們庭外的各種的猜測質疑,一方面也可以向公眾傳遞正確的司法觀念,避免公眾被錯誤的輿論牽著鼻子走,案件微博庭審直播是一個巨大的舉措。同時,必須要規范司法系統,保證司法審理的公正。媒體對司法案件的報道權限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強性規范,而法律具有強制性,唯有將媒體對司法報道的界限在法律中體現,形成一種硬性條文,對媒體的報道具有更強的約束性。這里我們就可以借鑒《英國刑事法庭法》(1980年)第8條規定中提到若媒體未經法院許可對案件進項仔細報道則可以依藐視法庭罪加以處罰。在此,我們也需要注意,即便是在法律法規對司法案件的報道有明確限制的前提下,我們應該保護媒體對司法正常的輿論監督報道,將兩者相輔相成的作用表現出來。
(二)維護新聞監督,提倡傳媒合法監督,杜絕媒介審判新聞自由是指傳媒擁有采集和信息的權力,新聞自由并非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其需要新聞法律法規的限制。對傳媒來說,新聞自由既屬于權力也是其義務,無論是從法律還是從新聞角度都是支持媒體對司法審理監督,促進司法審理的公正公平,但是講求一個度,必須要在合法范圍內監督。同時,傳媒需要自律來促進媒體正常監督,在報道過程中需要嚴格遵從新聞客觀性原則。新聞的客觀性原則是指新聞報道的每一個具體事實要符合客觀實際,不僅要只做到新聞六要素的真實準確,還要做到不偏不倚公正無私,努力寫出不帶感情的報道。[3]同時,司法案件的審理過程講求證人、證據、證物,訴求事實的還原,其本質與新聞客觀性無異,因此,媒體在從事新聞報道的時候更應該遵循新聞客觀性原則,努力用客觀的眼光審視案件,搜集案件相關材料與證據,避免造成因為證據的缺失而導致認識的差異,給受眾傳輸錯誤的認識。
(三)司法需公正,媒體監督亦使然在司法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我們需要規避傳媒報道的負面影響。從媒體從業者角度講,需要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法律修養和職業道德素養;從案件審理過程講,追求案件審理過程的公開與透明;從法律法規角度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其實施性也是解決此現象的根本方法。司法與傳媒的關系就像是一桿天平,需要一直保持平衡,傾向于任何一邊都無法平衡。在理論本質上說,司法獨立與媒介監督并不矛盾,兩者都在追求案件的事實,都在追求社會的總體公平。司法需要獨立地完成案件的審理審判過程以確保案件不受輿論引導,而傳媒需要運用專業客觀的報道監督司法審理的公正公開,彌補體制內部監督不足,保障司法公正。無論是司法還是傳媒都應把握一個度量平衡,既要避免司法權力的異化,司法機構內部運作的不平衡,使案件出現不公正現象,也要避免傳媒權力的異化“,媒介審判”的出現。
作者:劉洋洋 單位:陜西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