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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秩序在我國的基本內涵
良好的法律秩序是人類社會前進的重要保障,憲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核心,是實現法治社會的關鍵,對社會穩定快速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
憲法秩序,是基于人們對一定社會規律的認識,通過制憲對社會所需要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進行確認,形成一種憲法上的應然秩序,再通過憲法的各種調整手段,將憲法上的應然秩序變成實然秩序。憲法秩序歸根到底是人為了生存與發展而自發地、有目的地組織共同體規則,并依據該規則形成的一套以保障人的權益為最終目的的社會秩序。從近代西方歷史來看,資產階級在爭取民主自由、反封建王權專制的革命勝利之后,自由、平等、生存、財產權利等人權目標便以政治宣言、繼而以憲法的形式被確認下來。憲法秩序同憲法本身一樣對人給予終極關懷,最終目的和核心價值都是保障人的權益、為社會成員謀福祉。
就當代中國而言,憲法秩序的價值目標必當是民主和法治,這是由我國顯著的時代特征所決定的。我國正處于大發展、大變革時期,焦點是政治體制改革,它直接影響人民現實權益和幸福程度。而憲法秩序的終極價值是實現與保障人的最終權益,公民只有充分享有了自由、平等并且在政治、經濟和文化各方面的權利都得到了保障時,憲法秩序才能真正形成。同時,中國法律制度較多受政治體制影響,權與法的關系仍然是法治社會的敏感問題。如果不能沖破政治干預,構建憲法秩序也是紙上談兵。另外,民主與法治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憲法秩序的價值即是對人的價值,妥善調整社會中不同個體、不同群體、不同地區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起一種相對和諧的人際關系、群際關系、地區關系,使得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都能在和諧、有序的環境下,全面、自由的發展。也只有保證了社會的和諧穩定,才能平穩推動憲法秩序更深遠、更持久地發展。
二、憲法秩序在我國當前的構建
實現憲法秩序應該包括內外兩種秩序:內構秩序和外生秩序。內構秩序是指憲法秩序中本源性、一致性、連貫性的各種內部要素的總和,它是實現憲法秩序的根本動力。立足于當前中國憲法運行實際,我國憲法內構秩序的缺陷主要體現在立憲主義思想的缺乏,憲法信仰的匱乏。外生秩序不足主要包括公權力過分集中而缺乏監督,違憲審查制度欠缺以及人權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在構建我國憲法秩序時,必須結合內外兩方面解決。
(一)加強立憲精神,樹立憲法信仰
憲法必是限法,即憲法對政府權力進行限制和約束。因此,憲法規范必須對政府權力作出明確的程度性的規定,明確指出可行使的權力范圍,以限權式規范為主,以授權式規范為輔。同時,憲法作為保障人權的最高法,對于人的基本權利的規范應該盡量全面,明確和具體,使人權保障成為憲法規范的中心內容。同時,培植憲法信仰是加強立憲精神的目的歸屬。基于我國的歷史傳統和現實狀況,要在全社會樹立憲法信仰,只有首先在思想觀念上取得突破,才能在法律制度、政治體制乃至其他制度上確立憲法信仰。因此,各級機關應率先樹立起憲法至上的觀念,打破個人迷信和權力崇拜,逐步推廣使得憲法信仰在廣大民眾中得到培養。尤其在司法實踐中,將憲法至上的心理認同感和對憲法信仰的理念及時轉化為廣大人民的權利果實。此外,憲法是一個國家總章程,要大力加強普法教育,特別是要加大憲法觀念的宣傳力度和憲法信仰的培植力度,使得憲法精神深入人心。
(二)推動憲政運行,增強護憲意識
憲政是以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權威而形成的一種以制約國家權力為手段,它以保障人民權利、限制國家對公民的侵害為目的,并在二者之間尋找平衡的政治運作模式。我國當代憲法秩序的價值基礎是民主與法治,因此必須在立憲主義思想的指導下,依據憲法規定實現從憲法到憲政的整個動態過程。制定憲法本身并不能成為目的,而是為了合理制約權力、實現權利,推動憲政運行;憲政當以憲法為前提,憲政必須在憲法規定的權力范圍內運行。憲法和憲政之間應該是一種相互依賴與促進的動態關系。此外,憲政是一套制度設計,政府受到實質性限制的必要條件是建立分散政府權利的合理性制度。這主要包括規范國家權力的來源、運作,為公權力設定根本規則,在保證國家權力良性運行的基礎上,捍衛公民權利,保障人權。憲政更是一種思想觀念。樹立維護憲法的思想觀念是建立憲政社會的先決條件。無論身處何階層,如果能從思想時刻保持依法行政,憲政運行只是一種動態程序而已,憲法秩序也會良好地保持。
(三)確立違憲審查制度,逐步增大憲法的可訴性
必須加緊確立違憲審查制度,形成嚴格有效的違憲審查秩序。結合當前情況,最根本、最實際的做法是在全國人大現有體制內建立一個憲法委員會。它與目前存在的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一樣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憲法委員會專門負責調查、研究憲法實施的狀況,并就憲法實施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其是否與憲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正式的報告意見;監督國務院及其所屬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活動是否符合憲法;裁決有關國家機關的權限爭議,主要是中央國家機關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限爭議;解釋憲法;等等。憲法委員會這一專任憲法監督機關的建立,將會加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職能。同時,還應建立憲法控訴制度,保障公民的正當權益在受到侵犯、憲法秩序遭到破壞時,能夠通過合法的方式,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比較分析外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相類制度和發展趨勢,在現有法規審查備案制的基礎上,在避免出現強化違憲審查力度的同時出現對現行體制大規模破壞的前提下,逐步實現“違憲審查委員會”,直至“憲法法院”的適合我國國情的違憲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