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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但是因為憲法規范的抽象性決定了很難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具體的運用,這就使得公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而普通法律沒有對此加以具體規定時得不到應該有的司法救濟。現在世界各國對此問題的解決就是實行憲法司法化。本文從我國憲法司法化所面臨的問題和憲法司法化的合理性,以及司法機關對于憲法司法化的作用等角度,具體分析了憲法司法化對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
公民基本權利;憲法司法化;違憲審查
一、引言
在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處于核心地位,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我國憲法中規定了公民享有廣泛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且從憲法的實質特征來看,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但是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救濟途徑,憲法上卻沒有規定。所以我們現在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憲法司法化能否在我國實施。本文針對這一問題,筆者進行了一番思考,希望憲法能夠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而不僅僅是紙上的憲法。
二、關于憲法司法化
憲法司法化就是指憲法能夠和刑法、民法、訴訟法等這些部門法一樣可以直接用來裁判案件。筆者認為,憲法司法化有兩個功能:一個是對于普通法律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直接提供救濟方式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二是對于有些法律與憲法的某些規范相沖突而無效的情況,直接適用憲法來裁判案件。
三、我國憲法司法化面臨的問題
我們都知道,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憲法直接用來裁判案件的情況非常罕見,這就使得我國的憲法僅僅停留在紙面上,而沒有具體落實到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直接適用的是普通法律和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等,而且普通法律僅僅將憲法中某些精神加以具體規定,有很多憲法規范僅僅停留在紙面上而不能實際發揮效力。之所以存在這樣的現象,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從憲法的形式特征上看,憲法規范不是具體的規定,在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第二,憲法雖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我們平常大眾對憲法的了解少之又少,僅僅將憲法作為一種原則性的規定;第三,我國的一些司法解釋已經明文規定能適用普通法律的不宜直接適用憲法,這就使得憲法司法化的發展存在一定的限制。
四、憲法司法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也是一個部門法,具有法律的特征。法律的首要目的就是用來裁判案件實現公平正義,那么憲法作為法律也就擁有了直接適用的合法基礎。洛克曾經說:“如果法律不能被執行,那就等于沒有法律。”從某種程度上講,我國憲法的政治性目的大于其作為法律所擁有的本質屬性。其次,從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這一實質特征的角度來看,憲法必須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有效的保障。可是,從我國現實的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件因為普通法律沒有加以具體規定,而得不到受理。憲法中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似乎沒有了任何實際作用。第三,憲法的不可替代性決定了憲法司法化的合理性。一方面,既然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么普通法律也有就存在與憲法規范相抵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憲法的不可替代性也體現在憲法規范的原則性對于彌補普通法律漏洞的重要作用。
五、司法機關對于憲法司法化應當發揮主觀能動性
首先,堅持用盡救濟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要想得要切實有效的保障,司法機關對于一些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的案件,普通法律如果沒有相關規定,那么就必須適用憲法,這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為了維護憲法的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威,必須對憲法的司法化加以具體的限制。在實踐中,憲法的司法適用存在兩種情況:一個是普通法律沒有對相關的公民基本權利作出規定,那么就必須適用憲法來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另一個是適用普通法律無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達到切實有效的保障,我們也必須適用憲法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憲法司法化著名的案件齊玉玲案中,受教育權雖然在教育法中作出了規定,但是卻無法對受到侵害的受教育權進行救濟,此時我們就必須適用憲法來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其次,建立憲法監督體系,正確行使憲法監督職權。我國目前沒有違憲審查機制,這就使得憲法的權威性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憲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表明是可以直接用來適用的。為了使法律從應然狀態轉化為實然狀態,司法機關起到了不可藐視的作用。我們也可以這樣說,司法機關的存在是法律得到有效實施的前提。但是我們都知道司法機關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所以司法機關也必須圍繞此目的進行展開,否則不僅實現不了公平正義,而且會造成腐敗犯罪。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憲法司法化重要的一步就是建立關于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憲法訴訟制度。
六、結束語
憲法司法化能夠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得到具體運用確實需要一段時間,但我國現在正處于轉型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推進,憲法司法化必將指日可待。
[參考文獻]
[1]郭先美.憲法司法化的意義及其路徑分析[J].蘭州學刊,2006(6).
[2]王磊.憲法司法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作者:田坤 張林凱 單位: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