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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現代行政強制制度是現代政府職能的擴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結合的產物。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社會關系日益復雜,新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不斷產生,政府不得不增設機構和人員對社會生活加以干預,其職能也擴大至管理社會經濟秩序、管理城市規劃和鄉鎮建設、保護環境與資源、分配社會福利、直接組織大型工程建設等諸多領域。在履行政府職能過程中,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公民或者組織,通過強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義務,以達到社會管理的目標,從而使行政強制成為行使行政權力的重要方式。
二、我國的行政強制制度概述
(一)我國行政強制制度現狀簡介
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一套自成體系的行政強制法律制度,它對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起到一定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形成法制得以迅速發展,我國行政強制制度也逐步建立。目前中國現行的行政強制法律制度對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起到一定的作用或者說,在公平與效率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但總體說來,中國的行政強制法律制度尚不成熟。
(二)我國行政強制制度存在的缺陷
1.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不明確①
行政強制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都有一定影響,而只有控制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才能在源頭上控制好行政強制。但是,目前,關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等所享有的行政強制設定權,沒有法律作出明確規定,這使得各國家機關都享有不確定的行政強制設定權。
2.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實施機關及非強制性執行措施規定不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出臺后,我國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已經基本建立,即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主,以行政機關自己執行為輔。從行政執行實踐看,對于行政機關自己強制執行的程序和手段,各單行法律規定得五花八門,不利于實現行政強制的相對公正;至于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程序非常繁瑣,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而對行政機關如何執行已經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行政義務,法律尚無任何規定。非強制性執行措施不完善,方式較少,并且是缺少明確的程序性規定,需要完備立法方面存在的空白,使非強制性執行措施能夠有法可依,科學、合理、民主的實施。
三、完善和發展我國行政強制制度的措施
本文針對我國行政強制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和發展我國行政強制制度的以下措施:
(一)明確行政強制權的歸屬②
首先,作出執行決定的主體就不一樣,司法強制執行是由法院作出,行政強制執行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其次,二者的效力也不同,司法強制執行具有司法強制效力,作出司法強制的決定就不得轉交其他機關執行。行政強制執行在我國既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又可以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司法強制執行的效力高于行政強制執行的效力。把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力大部分歸于人民法院,既不利于司法獨立,還會造成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之間強制執行職能的混亂。不同的國家機關的權力應該是獨立的,各國家機關之間是相互監督相互協調的關系,將不同國家機關的職能混淆起來會造成混亂。行政強制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首先應該由行政機關來執行,充分發揮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職能,既有利于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之間清楚地劃分權力,又便于行政機關能更合理地處理它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人民法院的行政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的申請所作的執法行為。人民法院只有根據行政機關的申請,并按法律的明確規定和一定程序,才能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所進行的行政強制執行,實質上是行政權中執行權能的體現,是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延伸。境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不是采用純粹的“行政機關自身強制執行”,就是采用“以行政執行為主,司法執行為輔”的體制。即便是采用司法執行的國家和地區,也不是把法院作為“執行機關”,而是作為對“該不該執行”問題的“裁判機關”對待。除人民法院輔助強制執行外,行政強制措施還應該由縣級以上擁有公共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在行政機關里面可以設立專門的進行行政強制執行的機構實施強制執行,賦予其特殊的強制權力,這樣更有利于行政機關內部機構分工專門化,職責履行合理化。
(二)明確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實施機關,完善非強制性行政
執行制度應當堅持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主,以行政機關自己執行為輔”的這種強制執行模式,明確各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程序和手段,避免各自執行的局面,提高行政效率,依法行政。行政執行除了具有強制性的行政執行外,還有非強制性行政執行存在。非強制性行政執行的主要依據是法律的公正力和道德規范的約束力。為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在沒有采用非強制執行方法的前提下,不應該首先就采用強制性執行手段。非強制性行政執行是指行政主體按照非正式程序以調解、和解、協商等非強制性的方式實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承擔的行政法上應當履行的義務的行為。非強制性行政執行包括要求相對人提交報告、報表及資料;行政檢查及調查;送達違法通知、警告通知或限期改正的通知;通報、公布違法結果;調解協商與和解。非強制性行政執行的主體應該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如我國質量監督部門可依法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在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后,可直接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非強制性行政執行既緩和了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又有效地達到了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制定統一的《行政強制法》
目前我國行政強制制度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亂”,包括亂設行政強制,亂用行政強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就是“軟”,就是行政機關強制措施強度不足,執法力度不夠,對有些違法行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決定不能得到及時執行。因此,制定《行政強制法》,既要治“亂”、治“濫”,也要治“軟”。行政強制是實現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使行政權的有力保障,是維護公共秩序的有力手段,是促進全社會遵守法律制度的方法。根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法制工作委員會從1999年3月開始《行政強制法》的起草工作,在大量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2002年形成了《行政強制法征求意見稿》,2005年又出臺了《行政強制法草案》,使我國制定統一的《行政強制法》進程又向前跨越一步。
四、結語
行政強制理論是行政法學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理論,不僅要從理論上合理討論和充分論證行政強制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還要在實際操作中不斷總結和吸取外國有關行政強制的若干先進經驗,以完善和發展行政強制制度。行政強制制度是我國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強制制度對于我國的法治建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不僅可以真正實現依法行政,而且可以保護人權。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法律的公正力、道德規范的約束力等非強制性因素是絕不可忽視的。強制作為備而不用,備而少用,備而慎用的一種力量,也是不可缺少的。《行政強制法》的早日出臺,將為我國行政強制制度提供更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為我國法治建設更上一個新臺階打下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