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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上的物權有關問題的探析
行政法上的物權制度應當嚴格貫徹物權法定原則,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禁止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力任意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權,分為以下兩種。公務用物物權,所謂公務用物物權,是指行政主體對在公務活動中必須使用的財產所擁有的權利。行政主體所從事的活動種類復雜,有的活動行政主體是按一般商業公司組織,而有的活動則是采取公務法人形式。應用于公務活動中的財產必須具備該項財產根據自然性質或者經過人工加工后,專門地或者主要地適用于某種公務目的。公益用物物權,所謂公益用物物權,是指行政主體為了滿足公眾利益而提供給公眾直接使用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該項物權所針對的財產由公眾直接使用。
(一)對于填補目前行政法上財產理論的空白起的作用
行政主體要運用各種行政手段達到其行政目標,手段系統不僅僅是人的手段、行為手段,還包括物的手段。所謂人的手段,使指行政主體利用公務員或其他公務人員進行行政活動;而物的手段是指行政主體利用各種公產或公物來達到行政目標。因此,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標必須具備這三個手段:人的手段,包括行政主體理論、行政相對人理論、行政相關人理論;行為手段的行為理論:物的手段就是行政公產理論,人的手段是從相對靜態的意義而言的,而行為的手段是從動態的角度而言的,而物的手段則是二者的契合點。
(二)行政法上物權制度確立對政府和國企職能轉變的影響
國家所有權所代表的財產不僅規模巨大而且范圍極為廣泛,其中有些財產肯定要進入市場,有些財產則不能進入市場。行政法上物權制度的建立,將國有財產明確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生產性的可以用以盈利的,其本質與民法上的財產無異,適用民法規范,經營主體自主經營,公權力不得任意介入;另一部分是非生產性的,或者供行政機關公務使用,或者供一般公眾使用的,其運用要符合行政法上的目的,絕對不能應用于私法上的目的。
(三)行政法上物權制度的確立有利于國際學術和經濟交流
行政法上物權制度的確立,有利于促進中國行政法學理論與西方先進國家接軌,建立國際交流平臺,促進國際學術和經濟交流。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等在行政法上都引進了“公產”或“公物”等概念和相關的法律制度,并在逐步發展和完善。在國際法上,財產的性質直接決定著國際法的適用。行政法上物權制度的確立,將國家所有的財產區分為公產與私產,對于國際經濟發展與交流也是有裨益的。
作者:金曉盼單位:遼寧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