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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行政審批制度存在許多問題,必須進行改革。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出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否能達到許可法的規范要求,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管理體制的創新。
關健詞:行政審批政府管理體制創新
7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是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對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以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都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各級政府當前的任務是,要以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為契機,進一步通過深化行政審批改革,努力實現《行政許可法》的規范要求,進而加快政府管理體制創新。
一、近年來行政審批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2001年至2004年5月國務院和陜西省三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情況看,近年來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審批事項的創設依據不合法二從行政審批的性質和《立法法》要求來看,行政審批涉及刊人權利,審批設定權限應相對集中。為此,已經實施的《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立地方性許可,國務院各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許可而根據2003年底陜西省第二輪審批制度改革精簡后保留的審批項目795項來看,有444項審批項目的設立依據屬于國務院部門、地方政府規章及其它各類規范性文件。隨著許可法的正式實施.這些許可項目面臨著大部分被廢止,少部分確需保留的也必ITV改變立法形式的問題。
(二)審批事項創設內容不合理;在設置審批事項內容過程中,行政機關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隨意性很大,設置條件和標準原則性不強,許多審批項目的設立缺乏充分周研、論證和專家咨詢.特別是缺乏征求相對人意見的聽證程序。
(三)以審代:現象嚴重,行政節理效能不高政府行政管理過程可分為事前審批、事中監節和事后處罰等環節但目前我國行政機關的實際工作中,加強憐理就是設置審批,重審批、輕監管或只審批、不監竹的現象普遍比較嚴重,造成對人市場準人“門檻過高”,而一旦進人市場又無人監價的局面。
(四)審批程序復雜,相對人負擔過重.我國各級政府“服務”意識仍較欠缺,規定審批程序條件時往往僅考慮方便行政機關工作,審批程序繁瑣‘相對人負擔增加,同時行政系統內部竹理信息不能共享、工作缺乏溝通配合,造成審批效率低下。
(五)通過改變管理方式誠少審批事項難度較大根據《行政許可法》和《事業單位登記竹理條例》的要求,按市場經濟規律,由行業協會、社會中介組織可以自行,理調節的事項,或按政事分開原則,阻礙事業單位自主決定的項目,行政機關不再設立審批但根據調研,在實踐中.全國和我省行業組織發育都很不成熟,(以陜西為例,全省性行業組織僅有40%的行業能夠基本正常運作和發揮職能,其余都處在癱瘓半癱疾狀態),因此,政事分離還不到位,改變管理方式,減少審批還很困難。
《行政許可法》正式施行,雖對以上間題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但要真正通過深化行政審批改革實現許可法的要求,必須找準改革的難點,解決審批制度改革中的深層次問題。
二、深化行政審批改革的難點分析
(一)行政管理理念落后,導致政府;理方式的滯后。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科學界定尚未完成,行政竹理還以行政權力為中心,行政骨理缺乏創新活力,“官本位”意識嚴重,為公眾服務的’‘親市場化戰略”不明確。由于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龐大的行政管理體制、廣泛的行政事務權,行政機關一直處于社會生活的主導地位的傳統慣性巨大,對管理相對人還處在以“管制”審批為主導,不敢、不善于運用市場機制,不愿進行事中監管、事后處罰的傳統階段,這都是導致審批事項創設內容不合理,以審代管現象存在的根源。
(二)政府干預經濟職能仍然過重,管理手段單一。目前我國仍處于新舊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市場經濟體制雖有發展,但仍不完善,在某些領域,市場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完善,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尚未發揮,社會信用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市場運作對行政管理有著比較大的依賴。對于此種由政府強力推出來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于經濟領域和市場行為還存在相當大范圍和深度的干預,而政府管理經濟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就是行政審批。(從我省第二輪審批制度改節前的1144項項目來看,經濟事物類審批項目占40%以上。
(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與公共竹理服務職能相分離不到位由于政府職能與公共竹理職能的分離不到位,公共服務部門(事業單位和中介機構)及行業組織自律組織的培育不成熟,組織不夠健全,職責不夠明確,還不能劉政府將退出的審批領域的管理事項承擔起相應的竹理和服務職能,對清理精簡出審批范圍的項目如何規范管理,如何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公共理體制和促進公共竹理服務組織的發展尚處在初期和探索階段
(四)政府在從事審批活動中依法行政尚未得到實現目前,規范行政審批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或未發揮應有的作用,共體實踐中,不遵守法律規定,審批時間不確定、審批過程中不公平、審批標準不公開、審批責任未確定現象仍很普遍.《行政許可法》雖已出臺,但政府如何落實依法行政,從法律上規范現行審批制度的程序和責任,使行政許可在社會生活、經濟生活中正常發揮作用還尚待時日。
三、政府管理體制創新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到位
從行政管理學的角度分析,當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本身就是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的應有之義,解決審批制度改革的難點必須依靠政府管理體制的創新。
(一)政府管理職能的重新定位與管理體制的創新。首先,政府職能的重新定位,在整個“重塑政府”的運動中,政府依靠法律、制度,規范“掌舵”成為最重要的事情,“服務”更是政府從自身發展中切實感到應該做到的事情。其次,政府管理體制創新需借鑒世界范圍內興起的“回應型”的政府管理模式。正是由于對‘控權型’和‘自主型’的揚棄和創新,‘回應型’政府漪理以效率和效應為準則,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標的管理基本框架”。這是改變現有審批制度弊端的核心問題。據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漸進型轉軌型的特點,改革經歷從“主導”行政轉向“服務”行政,從“集權”行政走向“分權”行政的趨勢變化,政府管理職能和體制創新的主要方面有:
(1)政府管理的重新定位與制度的重
新設立要提升政府管理的能力,必先放棄固有的部門“權利”利益的思想,由直接的權力控制變成間接的制度控制,權力權威變成制度權威,即直正實現從理念到制度、再到行為人運做過程中的到位、當代行政改革是在世紀之交和時代轉型環境下推行的、政府管理創新也是對新時代、新環境的自覺適應其特點是政府的退縮和市場價值的回歸.其目標是建立適應后工業社會和信息時代的“后層級制行政模式”要建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政府竹理模式,實現政府理的有限虛擬,重塑政府竹理的業務流程.構造信息時代新的政府組織形態實踐中要加快各部門和各地方政府公開政務和政府信息的步代其次,在網絡化的基礎上,充分發揮部門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推動各級政府對企業和公民的服務,增加服務內容、擴大服務范圍,提高服務質景。從行政審批改革的角度看,建設中央和地方的綜合門戶網站,促進整合政務公開、“網上”行政審批等服務,使審批條件、標準、程序、時限更加透明,利用信息化強化政府管理職能,充分體驗和享受電子政府的便利和效率,從而加強政府與政府的溝通,建立政府與企業的伙伴關系,密切政府與公眾的聯系。
(2)強化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一切行為以法律為準繩,切實把政府職能轉移到制定市場規則、嚴格依法審批和為企業提供高效服務上來,強化運用法律手段來規范審批行為
(3).虛擬政府、政府、數字政府的加快建設“虛擬政府、。政府、數字政府”意味著在傳統公共行政部門之外出現了’彭子公共部門”并有能分擔和改善傳統的政府職能、普及迅速的互聯網技術使傳統的政府職能延伸進家庭或者私人生括空間.傳統公共組織的邊界線組織層級消失.有形組織向無形組織方向發展,直接的權力控制變成間接的制度控制.權力權威變成制度權威廠而與此栩對應傳統行政審批手段必然會隨之轉變,《行政許可法》要求的規范簡化審批程序.推行網上審批等要求才能實現。
(二)政府骨理過程和理行為退出市場政府應在傳統的“行政”領域(如社會治安、財政稅收等)和強化公共理職能上下功夫.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做自己能作好、做得了的事情,應逐漸退出對市場的培育和主導經濟發展只有這樣,政府管理才能從審批怪圈中走出來,特別是從對微觀經濟事項的審批中走出來,轉而依靠高質量的公共政策制定、制度創新和高質量的服務來獲得行政管理活動的高效率。新晨
(三)公共行政管理與服務部門的發展與職能定位。隨著世界后官僚制時代的到來,傳統的行政管理實現效率價值的能力受到懷疑,“統治”概念的消解和“治理”概念的出現,政府的運作方式、職能發生了革命性的劃時代的變化,出現挑戰官僚制的公共管理服務組織,即把提供公共物品、分擔社會責任看作全社會的事情而不僅是政府的事情,這些組織包括事業組織、私人部門、中介部門等,這使得行政竹理內容進一步擴展與深化,解決“公共問題”、實現“公共利益”已成為竹理的新目標,公共組織從內部走向外部的變遷,權力“多中心”逐步形成。為此,政府行政竹理職能與公共竹理服務部門職能范圍應進一步明確,政府職能主要是政策功能中的政策的制定,規章制度的創新;系統過程,功能過程中的政治溝通、利益表達;綜合、行政文化環境的醞釀;行政“慣性”的改變。而其它傳統的政府管理職能應逐步交由公共管理服務部門去行使。而由于非政府機構、非贏利機構和其他民間組織等多種類型的組織都可以參與公共管理和服務活動,驅使政府中心讓位于市場中心,雖然政府本身依靠權力所樹立起來的權威應適度下降,影響力減少,但公共行政管理服務組織由于呈現出多形態,運轉更加靈活,組織效益、公平等原則得到更好實現等特點,即使行政審批項目大址消減,也同樣能實現行政l:理之目的。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實現政府職能與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分離,政府主動放權和對公共竹理服務組織的積極培育是解決這一矛盾的主要方而。
(四)建立適合我國初級階段的行政文化模式。新型的行政文化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府管理創新的環境基礎。主導方向是轉變政府角色,調整政府與公眾的關系所謂新型行政文化應建立在政府于轉軌階段市場經濟中的角色定位,是由“管制”型的角色向“管理服務”型政府的基礎上的,突出的是形成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互動,民眾對政府管理實質的回應與監督的過程,以及政府依法行政和相對人守法意識培養的行政文化模式。正如哈伯德:理主義改革十大趨勢所言:從行政到理的重點轉移,即從執行規則到實現既定目標的轉移;政策和執行的分離—核心部集中于戰略管理和計劃,設立獨立執行機構執行政策;追求高質量和高標準的顧客服務;改變傳統的組織文化、建立新的‘心理契約’其體的思路為:新“行政文化”習慣的養成,法律、法規的制定及出臺,使其能真正實現自上而下的規范意識的“滲透”,不同層次“平民化”的可操作具體實施其包括社會的全體成員.指具體竹理和執行的行政人員和被服務的公民全體,其實質是每個公民都愿意并習慣于這樣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