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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無論是在民事、刑事還是行政領域,證據都在法律程序中起到著決定性作用,隨著刑事領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定和運用,在行政領域也開始注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本文在行政程序中非法證據的界定與排除意義基礎上,分析了我國當前行政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的現狀,重點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中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了解析,旨在通過本文研究引起立法、司法以及行政執法中對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的重視,促進行政程序的公平公正。
關鍵詞:行政程序;非法證據排除;適用
一、行政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概述
(一)行政程序中非法證據的界定行政程序中非法證據的界定主要是參考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有關非法證據的界定標準,主要從兩個方面界定,一是證據是否符合法定證據形式,二是證據是否合法程序收集獲得,因此無論是言辭證據還是實物證據一旦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就應當被認定為非法證據。
(二)行政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的意義行政程序中證據對案件發展和結果有著重要影響,也正因如此無論是行政主體還是行政相對人,為了獲得對自己有利證據有時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收集和獲得證據,非法證據在行政程序中得以適用將會影響行政程序公平性,因此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
二、我國行政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的現狀
(一)立法現狀我國行政領域立法中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還沒有像刑事領域立法一樣系統,非法證據排除在行政法中都散見于法律和司法解釋中。2014年新《行政訴訟法》第33條、第35條中對非法證據類型,非法證據獲取主體作出了規定,第43條明確了非法獲得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在有關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和行政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中有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但由于缺乏在實踐中具體操作細則,在司法實務以及行政執法中適用也存在一定問題。
(二)司法實踐現狀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是為了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并以此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司法實踐中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涉及三方面問題,一是對非法證據的界定,尤其是行政案件中行政執法機關取證方式經常存在爭議,這也必然引起排除與否的爭議,二是關于非法證據效力的判斷,對于證據形式或者取得方式存在瑕疵證據是直接排除還是削減效力也是司法實務中面臨的難題;三是非法證據具體排除方式,是強制性排除還是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排除在立法中也沒細則規定。
三、完善行政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建議
(一)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實體性規定結合上文所述我國行政立法中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在不系統的問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實體性規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在類型上進一步詳細規范,包括對非法言辭證據應當規定強制性排除,對非法實物證據排除并不能適用強制性排除規定,要結合客觀性上做出區分;二是確立司法審判人員自由裁量的標準,作為審判人員在對非法證據認定以及排除上自由裁量要結合相關利益主體進行調查分析并進行權衡和決定;三是非法證據排除應當有例外規則,對于非法證據我們認定其非法性,但也要考慮存在特殊情況,例如涉及有關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時,一些緊急情況下證據取得以及有瑕疵的證據等,例外規則是必要的,但是應當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說明。
(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程序性規定非法證據排除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要有據可循,包括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受理以及相關證明標準等問題都要進行細化。首先,在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上,要明確可以啟動這一程序的主體、何時能夠啟動都要進行規定;其次,應當將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獨立于審理程序,因為證據對案件審理具有影響,因此只有確定了證據才能進行審理;再次,關于證明標準筆者認為在行政訴訟中無論是否由行政相對人提起都應當由行政機關對其證據合法性承擔證明責任。
(三)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配套制度行政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主要針對行政訴訟程序,在訴訟程序中司法機關一般只會對當事雙方主張進行裁決,將非法證據排除了不予采納,但是沒有對非法證據本身違法性問題進行解決,筆者認為應當針對非法證據建立處罰制度,尤其是行政主體的非法證據獲得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有必要進行處罰,這也能對此類行為發生起到一定警示和控制作用。行政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由于缺乏指導在各地司法機關審判中經常產生相同或者相似情況下裁決結果大不同局面,對此筆者認為可以探索建立指導案例制度,尤其是在非法證據認定和效力問題上可以經典指導案例,以保證該規則適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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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鑫;劉友誼 單位:江西理工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