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及分類
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這些自由裁量權是從法學意義上說的,而不是從政治學意義上說的。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
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第規定了違反本條規定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說,既可以在拘留、罰款、警告這三種處罰中選擇一種,也可以就拘留或罰款選擇天數或數額。
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例如,《海關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币簿褪钦f,海關在處理方式上(如變價、冰凍等),有選擇的余地,“可以”的語義包涵了允許海關作為或不作為。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例如,《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可給予警告式或罰款。這里的生產活動對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礙”,缺乏客觀衡量標準,行政機關對“有礙”性質的認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例如,《行政訴訟法》
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边@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
二、不正確行自由量權表現形式
從以上的分類可以自看出,行政機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范圍是很廣泛的,幾乎滲透到行政執法的全過程。但是,所謂“自由”是相對的,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英國十六世紀某大法官所說:“自由裁量權意味著,根據合理和公正的原則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意見做某事……,根據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好惡做某事,自由裁量權不應是專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權力,而應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規的權力?!保ㄗ?)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明辯真與假、對與錯的藝術和判斷力,……而不以他們的個人意愿和私人感情為轉移?!保ㄗ?)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濫用職權。它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其導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濫用職權是一種目的違法,其特點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假公濟私、公報私仇、以權謀私,以實現種種不廉潔的動機。人民法院對濫用職權的審查有兩方面:首先是確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的目的(包括被適用文條的目的);其次是確實具體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將二者相對照,以便確定是否濫用職權。由于濫用職權是一種目的違法、人民法院在確定法律目的和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方面,難度較大,特別是對行使職權的目的難以取證。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從行政執法的全過程、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情節、因素和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等方面來推定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否違法,對此要充分尊重合議庭審判人員一致作出的認定意見。
2、行政處罰顯折合公正。凡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其立法的一條重要原則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則。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合理和公正,即注入了國家意志的、成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就是違背了國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這實質上是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又一表現形式。人民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依據公正原則予以變更。
3、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因而何時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便可以自由裁量。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效率原則,如果違反這一原則,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也是不正確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決行政機關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三、關于衡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
現在普遍存在這樣一種觀點: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不產生是否違法的問題,只有是否適當的問題。這實質上是關系到衡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問題。
前已述及,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的一種權力,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必定是行政執法行為。我國法律體系是以成文法為本位,《憲法》第5條規定了法治原則,即強調依法辦事。
因此,衡量某項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只能看其是否合法,不合法即違法,這是符合邏輯學中的二分法的。如果評價某項行政執法行為拋開是否合法不談,只講是否適當,必然增加了執法活動的主觀隨意性、獨斷專橫,甚至導致以適當為由堂而皇之地為目的違法而辯護,從而喪失執法的公正尺度,以致行政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受到動搖,更重要的是人民群眾對依法行政喪失信心??梢?,這種衡量標準的多元化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那些無法可依的情況下,作出的行政行為(非行政執法行為,與自由裁量權無關),才有是否適當的問題。
筆者認為,合法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2)符合立法本意。那種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就是“合法”的觀點。是對“合法”的曲解。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不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即便在法律、法規范圍內,也是不合法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應當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缎姓V訟法》將濫用職權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都視為違法行為,正說明了這一點。但是,將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實質上是濫用職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又視為合法性的一種例外情況予以規定,又反映了立法時的矛盾。筆者對此問題的論述,意在對自由裁量權應加以限制,并非要否認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價值。
四、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利弊
無論在任何一個國家,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都是存在的,區別在范圍不同和監督方式不同而已。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考察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這對完善行政執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有著重要意義。
1、保證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決定因素。依法行政管理的范圍非常廣泛,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行政權必須適應紛繁復雜,發展變化的各種具體情況。為了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權衡輕重,不至于在復雜多變的問題面前束手無策,錯過時機,法律、法規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在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靈活果斷地解決問題,提高行政效率。在現代社會中,必然要加強行政管理,講效率,因而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也會越來越大,這對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但也容易產生弊端──濫用職權。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假公濟私、武斷專橫,導致“人治”,就必須對自由裁量權予以一定的限制。
2、立法的普遍性與事件的個別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又一決定因素。由于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各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社會習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別,法律、法規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在不同地區也有不同程度的區別,對各種情況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羅列窮盡。因此,從立法技術來看,立法機關無法作出細致的規定,往往只能規定一些原則,規定一些有彈性的條文,可供選擇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動的幅度,使得行政機關有靈活機動的余地,從而有利于行政機關因時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進行行政管理。但是,法律條文的“彈性”與執法的“可操作性”卻容易產生矛盾。如果“彈性”到不便于“操作”,那么法律實施的效益就要大打折扣。(注3)這也是有些行政執法人員鉆法律的空子以權謀私的重要根源。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資產階級國家的行政法學者認為,昔日消極的“依法行政”,在今天應有新的解釋,即所謂“依法行政”并不是指行政機關的任何活動都需要有法律的規定,而是指在不違反法律的范圍內,允許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即具有因時因事因地制宜的權力。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活動并不限于現有法律明定范圍,只要不違反法律仍被視為符合法治,這不僅不予“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對它的發展和補充。因為,原來講法治,主要從消極方面考慮問題,即主要是防患行政機關濫用職權。其實,法治也有積極的方面,即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以維護法律和秩序。這種理論在資產階級法學界正日益得勢。(注4)
五、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
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說:“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絕對地腐敗,”(注5)自由裁量權亦復如是。自由裁量權的授予,絕不是允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把它作為獨斷專橫的庇護傘,相反應當實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爾在《政府論文集》中所說的:
“凡主張授予政權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張設立保障以防止濫用政權的理由?!保ㄗ?)法律、法規賦予人民法院對一部分具體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王漢斌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至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應由行政復議處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依法對被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適當性。
但是,這并不是說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就無法進行司法監督了。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滲透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各個階段,由于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其表現形式主要有濫用職權、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等,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撤銷,限制履行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審查權。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強調為政清廉,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這方面要有所作為。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案,既要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克服畏難思想和無原則的遷就行政機關。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權,對那些確實以權謀私者,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者,人民法院無法通過行政訴訟予以糾正的,應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以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六、控制自由裁量權的對策
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把自由裁量權變成一種專斷的權力,筆者認為應當采取如下對策:
1、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濫用職權的人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要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2、在立法方面,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同時,要切實貫徹執行國務院1987年4月21日批準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17條的規定:
“行政法規規定由主管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在行政法規的同時或稍后即行,其施行日期應當與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相同。”以保證行政法律、法規實施的效益。要抓緊制定與《行政訴訟法》相配套的有關法律、法規,如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復議法等等。
3、要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在行政訴訟中,對濫用職權的證明,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但由于這種舉證比較困難,借鑒國外的某些作法,應當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以便確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對說不出理由、理由闡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應認定為濫用職權。
4、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F在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是個較普遍的問題,這與我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建設很不適應,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有“占據一方,唯我獨尊”的思想。為此,一方面要加緊通過各種渠道培訓行政執法人員,另一方面對那些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要堅決調出,使得行政執法隊伍廉正而富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