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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行政執法是指國家高等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的活動。高等教育行政執法的運作即是一種執法權力的行使,有權力必有制約,只有對權力進行有效制約,才能確保權力在規定的范圍內和預定的軌道上運行,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越軌。[1]高等教育行政監督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對高教行政主體在教育管理過程中是否依法行政進行監督的活動。它就是對高等教育行政執法的一種法律制約機制。為防止有關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在高等教育管理過程中濫用執法權力,促使其合法、高效地實施執法活動,必須建立健全的高等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這既是保證行政執法在高等教育中真正落實的關鍵,也是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執法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二、高等教育行政執法監督的制度
從我國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體制的現實狀況來看,作為高校行政執法監督的制度主要包括:
1.高等教育執政執法責任制度。高教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是高等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為了履行法定職能、執行教育法律法規中規定的任務,通過對法律職責的層層分解,將這些任務落實到相關工作部門和個人,從而制定出來的內部管理制度。它是在實行政府管理教育的職能轉換的情況下,提高行政執法力度的強有力措施。它為推進高教行政管理法制化進程、依法促進和保障高教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撐。
2.高等教育申訴制度。教育申訴制度是一項法定的、專門性的、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申訴制度。教育申訴制度是指作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個體及教育行政相對人,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及有關政府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或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政府申訴理由,請求重新作出處理的制度[2]。高教申訴制度包括高校教師申訴制度和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它是保護高校教師和高校學生合法權益的基本制度,同時也是一種行政救濟制度。
3.高等教育行政復議制度。高教行政復議是指高教行政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出申請,請求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決定的一種制度。它的性質是一種行政救濟機制,是為相對人提出的一種為保障其合法權益免受非法、違法或不當行為侵犯的救濟制度。[3]
4.高等教育行政訴訟制度。高教行政訴訟制度是指高教行政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或其他教育行政執法主體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對被訴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裁決,以保證教育行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高等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缺陷
為了保障高等教育法律的實施,必須加強對高等教育法律實施的監督。我國目前的法律實施監督體制包括:權力機關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督,司法機關的司法監督,以及黨的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體制嚴密,但運作起來往往有差距。其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監察法》配套法律、法規的缺位,使高教行政執法監督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新修改的《行政監察法》雖然填補了對行政權力監督方面的空白,進一步促進了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廉潔從政水平,但是配套的實施條例、細則尚未修改,對高教行政執法的監督更是缺乏針對性。高等教育執法監督總體上講,起步較慢,有的監督實施問題目前尚在研究、探索和試驗過程中,因而,高教執法監督立法是整個高教法制中的薄弱環節。迄今,全國和地方性完整單項的高等教育執法監督的程序法仍是空白,而執法監督的內容大多數分散在以實體法為主的教育法規之中。執法監督的程序法規不構成體系,這就削弱了教育執法監督的力度,影響改善和強化對高等教育法律法規實施的有效檢查。
2.一些高教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地位低,權威性差。例如,從目前我們教育主管部門內部職能劃分看,教育督導應當是擔負教育執法監督職能的。在高等教育中,教育督導也應有同樣的監督職能。但由于對教育督導職能規定模糊且是部門規章,年限又早,缺少必要的約束力、影響力,所以,我們大部分高校的教育督導實際上并沒有定位于教育執法監督上,或者著力點并沒有放在這上面。由于教育督導定位和開展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職能過于分散,工作的隨意性很大,在實際工作中也就難免混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
3.高教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尚未切實做到經常化、制度化。盡管我國的高等教育行政系統內部已經形成了教師、學生申訴制度、行政復議制度、行政監察制度、行政審計制度等一整套完整的內部監督體系,但各項制度的監督主體之間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監督權限、方式、程序、范圍等不夠明確和具體等問題,他們彼此間又缺乏聯系和溝通。
4.社會監督的力度不夠。社會監督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很多情況下,這些非國家機關往往對教育執法的執行沒有過多的關注,并沒放在一個重要的位置,致使社會監督落實不到位,監督力度不夠。
四、健全執法監督體制,強化高教行政執法監督的對策
為了保證在高等教育實施過程中能夠依法治教,保證《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能真正地得到貫徹和執行,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運作監督保障機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強和完善人大的監督。各級人大是我國的監督機關,但人大要實施有效監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監督形式的運用是否恰當、充分。以往地方人大監督常常顯得軟弱無力。近年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了更好地行使監督權,都在努力追求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深度與力度,探求更加有效的監督形式。如評議監督,這給監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民主渠道得到了拓寬,監督職能也得到了強化。因此,要強化人大的監督權,樹立國家權力監督的權威性,必須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大的監督機制。
2.強化內部監督。教育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能否自覺依法辦事和嚴格執法,不僅僅取決于教育執法人員的思想覺悟,更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教育執法部門內部監督機制。首先,要建立健全教育機制,通過思想政治教育,使教育執法人員增強工作責任感,樹立良好的執法職業道德,增強抵制各種不良風氣的自覺性。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教育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錯案追究制”,使不嚴格執行教育法律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加強監察、審計監督。監察、審計部門同屬政府行政機構序列。在建立高等教育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機制中,要充分發揮監察和審計部門的作用。再次,尤其要強調高校內部對管理工作者工作的監督,確保一線教師地位的提高,保護學生權利的救濟途徑暢通。
3.加強群眾監督。高等教育行政執法的主要依據是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因此,高等教育行政執法部門要各司其職,采取多種形式將負責實施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在實踐中切實適用,以保障高校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更加積極地宣傳高校的良好形象。接受學生家長及其他社會群體的監督,是我們提升高等教育質量催化劑,也是減少高校教育糾紛,避免被司法審查的良好手段之一。
4.強化新聞輿論監督。新聞輿論對高等教育執法行為雖然不具有制裁力,但卻有一種無形的約束力,在高等教育執法監督中具有其它監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它通過報刊、網絡、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將教育執法領域中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如侵犯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等,向社會曝光。
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新聞輿論監督是廣大人民群眾參加教育管理的必要形式,也是各級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高等學校與其它教育機構在教育管理中的權力制約原則的客觀要求。所以,加強新聞輿論監督是解決高等教育執法不嚴問題的有效途徑。法不在多,貴在執行。在加強高等教育立法的同時,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執法監督機制,加大教育執法監督的力度,才能嚴格而有效地實施教育法律,我國的高等教育工作才能夠全面進入“依法治教”的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