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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國公司企業數量不斷增長的過程中,為了維持市場的穩定發展,國家出臺了公司法,希望通過法律的約束來促使公司企業可以依法發展,但正是因為法律對于公司的限制作用,從而使得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存在阻礙,而且公司法對于公司發展的限制也影響了市場的發展,制定公司法的理論目標和實際情況出現了一定的誤差。針對此種情況,公司法實行自由主義,讓公司可以獨立、自由的發展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本文對公司法的自由主義和法律政策進行了深入地方分析,并闡述了自己的見解,以供參考。
關鍵詞:
公司法;自由主義;法律政策
自由不僅是每個人的需求,同時還是一個公司的需求,若是公司不能自由的發展,其發展道路被限制,那么公司的競爭力就會降低,想要在殘酷的競爭環境中生存下去具有一定的難度。對公司發展進行限制的主要因素就是公司法,所以說,對公司法進行修訂,將自由還給公司是當前人們關注的焦點。
一、公司的人格自由主義及相關法律政策
我國在一開始制定公司法的時候,其主要的目標就是為了對公司發展提供一些幫助,并對其進行適當的約束,以此來保證公司可以健康穩定的發展,但當公司法實行一段時間之后發現,公司所具有的獨立人格是被限制的,此種情況遭到了人們的抵觸,在這樣的背景環境下,越來越多的公司要求人格自由。
(一)公司法對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我國在發展的過程中雖然已經認可了公司可以自主經營,但在實際對公司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卻對公司進行了諸多限制,比如說限制了其權利能力以及經營范圍等,公司法中明確提出了不能轉投資于合伙企業,這樣的情況已經對公司的正常發展產生了阻礙作用,所以說,國家在認可公司自有的情況下,就應該放手,不對其進行限制,而是給予公司充分地自由人,讓公司可以在自由的氛圍中健康穩定的發展下去[1]。
(二)公司法對公司經營范圍以及權力范圍的限制公司想要具有人格自由,其前提就是能夠用用財產權利,當一個公司沒有實際的財產權的時候,此公司的發展前景是不樂觀的,而且公司的獨立性也大打折扣。在公司法中,提出了公司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這一條規定明確的限制了公司的財產獨立權,這樣的情況就是對公司獨立人格的一種侵犯,在未來重新修訂公司法的過程中必須予以改善,保證公司的人格自由。
二、公司的設立自由主義及相關法律政策
公司數量是在近些年開始逐漸增多的,在這樣的大環境中,很多西方發達國家應該對公司設立的標準以及要求進行了適當的調整,使其更加符合市場發展需求,而對西方國家調整之后的公司設立標準進行分析后可以發現,政府在此方面的能力逐漸被削弱,但反觀我國,公司法中對于公司設立的條文依然很嚴格,此種情況的存在嚴重侵犯了我國公司設立的自由。
(一)設立公司需要得到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在市場發展中,越來越的人想要設立公司,獨立創業,但這些創業人員在設立公司的第一管卡就遇到了阻礙,公司的設立必須要得到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比如說省級人民政府。這樣的設立要求對于一些個體來說存在著不公平性,而且對于公司設立的此種限制,還和國家鼓勵人民創業的政策不相符,所以說,若是想要真正的實現市場的百花齊放,就必須取消此種設立標準,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賦予公司自由[2]。
(二)設立門檻高在針對公司設立這一問題上,公司法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但在眾多要求中,還存在著一些不科學的條件。例如,要求公司設立的股東人數有最低限制,此種情況就使得公司是不能由一個人所設立的;再比如說,公司實行怎樣的經營方式以及其經營條件都應該具有哪些,都不是應該由政府部門所決定的等等。
三、公司資本自由主義及相關的法律政策
在陳舊的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可以通過公司資本的維持以及退出機制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但此機制在社會快速發展中正逐漸地被淘汰,但我國仍然采用的是此種制度,所以公司法還需要繼續進行調整。
(一)法定資本制的不足公司法中所提出的法定資本制主要是指公司在設立的初期其資本必須達到規定的期限,這一制度出現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公司正常啟動并具有開展基本運營活動的能力,此制度的制定,既有優點也有缺點,其優點在于能夠對公司債權人所擁有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其缺點在于固定的資本限額使得公司設立更加的困難。另外,我國還實行了公司資本實繳制,此制度的實施限制了公司發展的自由,所以在以后對公司法進行修訂的過程中,應該對資本制進行修訂,根據社會發展以及市場現狀來制定新的制度。
(二)出資形式較為單一在公司法中的第24條規定,明確規定了出資形式,被允許的出資形式有貨幣、土地使用權以及實物等,這些明確并且強硬規定出資形式使得企業在構建的過程中失去了靈活性以及自由。在一些發達國家中,對于出資形式進行了豐富,比如說可以使用債券或者是勞務等來參與出資,這樣多種多樣的出資方式極大地豐富了企業的發展,而且還給予了企業充分地自由,企業的獨立性也得到了體現,所以說,我國應該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對公司法中所規定的出資形式進行豐富,以此來滿足企業對自由的需求。
四、公司的自由交易主義及法律政策
公司在實際運營的過程中,若是想要獲取經濟利益,就必須開展交易工作,在實際交易的過程中,因為必須按照公司法來進行交易,而公司法又對交易活動進行了限制,從而導致公司的交易活動不夠自由。在公司法中,明確提出了不能將公司的股票進行交易,而且股東出資也是無法進行交易的,種種對交易的限定,使得公司交易的發展受到了阻礙,公司的經濟收益因此降低。鑒于此種情況,在以后對公司法進行修訂的過程中,應該考慮到這一問題,并將此方面的限制進行合理的剔除,以此來保證公司交易具有自由,可以滿足公司自身對交易活動的各種需求。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國家所提出的公司法各項政策若是存在不合理之處,則會對公司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針對此種情況,國家應該對公司法進行完善,并在法律中給予公司充分地自由,并尊重其自由,只有讓公司自由發展,才能推動我國的經濟進步。
參考文獻
[1]汪寶琳.芻議公司法的自由主義及其法律政策[J].法制博覽,2014,(19):218-218.
[2]曹余林.淺析公司法自由主義及法律政策[J].法制博覽,2016,(3):205.
作者:沈顯武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