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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河道資源管理,健全河道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縣河道管理整治若干意見》、《關于加強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河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小流域砂石資源納入“四統一”管理
嚴格執行《縣河道管理整治若干意見》(政發〔〕號),江、溪、溪、溪等縣域內小流域的砂石資源均由縣河道資源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包、出讓采砂經營權,嚴禁亂采、亂挖。對原有小流域砂石資源擅自發包、出讓和開采的,開展專項調查,視情作出處理;對繼續私下買賣、偷采亂挖的,將按紀依法嚴厲處置。
二、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的部門、鄉鎮(街道)聯動管理機制
(一)在辦理采砂相關手續上,實行嚴格的條件前置制度。
1、采砂業主取得合法采砂經營權并交納相關規費后,由縣河道資源管理辦公室簽署開采意見。
2、根據縣河道資源管理辦公室簽署的意見,縣工商局、供電局、水利局、國土局、地方海事處再予辦理相關手續。
3、未經縣河道資源管理辦公室批準同意的,工商局不得辦理其營業執照;地方海事處不得辦理其水上水下作業許可證;供電局不得許可供電;水利局、國土局不得辦理采砂(礦)許可證,不得許可其采砂碼頭、臨時用房建設和砂料堆放占用土地。
(二)在管理執法上,實行主體牽頭、多方參與、各司其職的工作機制。
1、縣河道資源管理辦公室要履行河道資源“四統一”管理的主體職能,加強河道資源管理。砂石資源的出讓,由縣河道資源管理辦公室提出方案,并召集水利、國土、海事及相關鄉鎮(街道)會審后,實行公開出讓;出讓及開采中的政策處理、矛盾調處和安全監管、秩序維護,會同各鄉鎮(街道)及安監、公安、海事等部門負責落實到位。
2、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及時查處相關案件,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1)對涉及毀壞耕地的,違法占用耕地堆放砂石料的,經查實后由國土部門處理。
(2)對涉及毀壞防洪堤壩、影響堤壩安全的,違規建設采砂碼頭的,經查實后由水利部門處理。
(3)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偷采行為,可通報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或直接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4)行政村、村民小組等私自買賣砂資源的,視情況移送縣紀委(監察局)、縣檢察院查處。
3、實行采砂作業船舶年檢年審制。由縣地方海事處會同縣河道資源管理辦公室對采砂作業船舶進行日常抽檢和年終驗審,對無證照的船舶(包括挖砂船、吸砂船)堅決取締;對年內有二次及二次以上偷采、超采及不按規定掛牌作業、不按指定地點停泊等不良記錄的,兩年內取消采砂作業資格。
4、實行砂石料運輸車輛外運票證制。車輛在運輸砂石料前,在所屬砂場開具由縣河道資源管理辦公室統一印制的票據,并加蓋砂場公章后,方可外運。未開據票證的車輛不得運輸砂石料,一經查實,所運砂石料予以沒收,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5、實行私自買賣、偷采亂挖等違規違法開采砂資源舉報獎勵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嚴格規范采砂經營行為
(一)嚴格棄料平整、治理。砂石隨采隨運,棄料隨堆隨清,不準在河道內長期堆積,保持底平、坡順、不影響行洪安全和航運暢通。棄料堆積汛期不得超過五天,非汛期不得超過三十天,縣河道資源管理辦公室將定期進行巡查。同時,由縣河道管理辦公室收取棄料治理備用金,畝以下為萬元,—畝為萬元,—畝為萬元,—畝為萬元,畝以上為萬元。棄料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要求予以平整的,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承包期限屆滿后,經縣河道資源管理辦公室會同所屬鄉鎮(街道)驗收后,退回備用金。不能及時平整棄料的,將備用金用于棄料平整。
(二)嚴格執行采砂經營相關規費的收繳。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年月日國務院令第號)和《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水財〔〕號)收繳各項規費。采礦權使用費每年每戶元,礦產資源補償費按出讓砂灘測算銷售額的2%、采砂管理費按出讓砂灘測算銷售額的%在出讓后一次性收取。在以上規費縣級留成部分中由縣財政提取%經費用于河道管理。對不繳納相關規費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不得擅自開采,并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三)嚴格規范轉讓行為和采砂機械設備的使用。因故轉讓砂石開采經營權或者需增加、更換制砂等機械設備的,必須向縣河道資源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否則視情給予相應處罰。
(四)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砂石、廢料的車輛,應按指定的路線行駛。跨越堤防應按批準的道口進出,禁止在堤防上任意開缺口。
四、加強統籌協調,切實推進河道資源的管理工作
(一)成立縣河道資源管理工作協調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河道辦、公安局、水利局、國土局、交通局、供電局等有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各有關鄉鎮(街道)要確定一名分管領導,負責本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二)強化管理責任落實。實行鄉鎮(街道)、部門的河道管理績效考評,并從砂資源出讓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河道勘測、目標管理、舉報獎勵和河道資源有償出讓的公告、傭金,更好地保障河道資源的持續、有序利用和資源開采的安全、平穩。
(三)規范出讓金村級返還款的管理使用。出讓金返還村級的比例不變。在撥付上,由村里提出項目建設撥付申請,經鄉鎮(街道)項目審核、查驗后,再予撥付,真正使之用于村級公益事業建設。
(四)加強河道資源管理工作人員的思想作風建設,實行區片監管責任制,把目標管理、責任、獎懲掛鉤;健全管理工作制度,致力勤政廉政長效機制建設,造就一批素質好、作風硬的河道資源管理隊伍。
五、本意見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縣河道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