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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解決當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中帶有普遍性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號)精神和中共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規范工程建設和公共資源招投標交易工作的規定》(辦字[]號),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工程建設行為、規范工程建設秩序和工程建設及公共資源招投標交易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工程建設決策行為
(一)推進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科學化。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咨詢評估論證。對重大投資項目,要嚴格實行專家評議制度,禁止以會議紀要或集體討論等形式代替審批程序。的特點是施工期和冬閑期非常明顯,一定要利用好冬閑期抓好項目的相關手續辦理。及時將前期工作達到一定深度且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儲備庫,完善相關手續,落實建設條件,確保投資計劃下達后的項目順利實施。嚴禁以時間緊、有效施工期短為由,私自指定施工隊伍先開工建設,后辦手續。
(二)推進項目決策規范化。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認真落實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強化項目規劃、節能評估、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條件的審核。尤其是核心城區內的建設項目,一定要確保山水景觀和生態植被得到有效的保護,嚴禁越權審批和未批先建及破壞自然景觀。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聯動機制,確保各個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建設規范以及手續不完備的項目不予以審批。加強對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的審查。要加快“一站式”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網上集中管理和“一站式”辦理,規范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能。
(三)推進項目決策民主化。對關系公眾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逐步擴大人民群眾的知情和參與權。在項目決策過程中,要利用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二、規范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
(一)完善招標事項核準制度。堅持招標方案核準與項目審批權限相統一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核準的招標方案組織實施。加強對招投標核準事項的監督檢查,招標方案未經核準或未按核準招標方案組織實施的,行政監督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加強招投標活動進場交易管理。實踐證明,有形市場建設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是解決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的一個有力舉措。市區國有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國有企業工業項目、市政房屋建設項目、交通、水利等所有萬元以上的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萬元以上的項目;勘察、設計、監理等萬元以上的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交易活動等要一律進入市工程建設和公共資源招投標綜合交易管理中心進行交易。各縣(區)重點建設項目、國有企業工業項目、市政房屋建設項目、交通、水利等所有投資萬元以上的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萬元以上的項目,也要進入市工程建設和公共資源招投標綜合交易管理中心進行交易。以上金額以下的項目,要進入到縣(區)工程建設和公共資源招投標綜合交易管理中心進行交易。對不進入工程建設和公共資源招投標綜合交易管理中心進行交易,而到外地組織招投標和進行場外交易、規避招標的,要嚴肅查處,進行行政問責和紀律追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頂風違紀,搞暗箱操作的,一經發現,從重從快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三)加強評標專家管理。對政府投資工程,除特殊工程外,評標專家應全部從政府組建的統一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招標人不得安排或聘任人員出任評委。
(四)強化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按照職責全過程監督招投標活動,嚴厲打擊虛假招標、規避招標、圍標、串標和掛靠借用資質投標、收取管理費出借資質、違法轉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規違法行為,堅決遏制招標投標環節違規問題的發生。對參與上述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參與的投標人、招標機構、出借、借用資質的企業要進行行政、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列入不良記錄信息公示,清理出的建筑市場。
(五)推進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依法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公告,必須在國家指定的媒介。加大招投標信息的公開力度,招投標當事人要及時向社會招投標過程中的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建立健全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評標專家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完善項目考核、合同履約等市場信用記錄。建立完善招投標市場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對招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和不良行為記錄,行政監督部門要及時在省、市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平臺公告,并作為招標機構資格認定、投標人資格審查、招標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工程概算和資金管理
(一)嚴格概算控制。各級發展改革或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審查,審定后的概算為最高控制額,不得隨意突破。要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對于隨意變更設計方案,給國家資金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決策者的領導責任。如確需調整概算的,項目必須落實資金來源,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評審核定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未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自行調整。
(二)加強資金管理。凡使用國家、省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落實配套資金,及時開工建設,切實加強資金和財務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嚴格執行竣工財務決算相關規定。
四、加強項目管理
(一)嚴格落實項目建設“四制”。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避免多頭管理,分散實施、職責不清。項目實施過程中法人發生變更,要報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對在項目法人變更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落實招投標制,凡應招標的項目,一律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包商和供應商。落實合同制,項目建設中的各種采購,必須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力和責任,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實施。對利用虛假合同、陰陽合同騙取國家資金的,必須嚴肅處理。嚴格實行工程監理制,確保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效益。
(二)加強項目后評價工作。要積極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對政府投資額度較大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項目后評價。
(三)加強項目管理培訓。加強對各級政府主管項目建設領導干部的培訓,切實提高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自覺性。要采取多種形式對項目建設單位,特別是新上崗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學習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高管理水平。
五、加強安全質量工作管理
(一)樹立工程安全質量第一意識。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要切實把工程建設的安全質量放在首位。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要求,健全安全質量體系,制定相應措施,嚴格工程安全責任制,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安全質量管理,切實保證工程安全質量。各級領導干部要不斷提高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水平,對以行政命令方式,違背法律、法規和客觀規律,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等行為,造成工程安全質量隱患和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決策者的領導責任。
(二)加強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檢查。負責工程安全質量的行政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安全質量的監督檢查力度,形成重大工程建設安全質量檢查制度化。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影響工程安全質量的行為,要從嚴處理。
(三)加大違規違法和失職瀆職行為查處力度。監察和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違法和失職瀆職行為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
六、嚴肅工作紀律
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項目監管人員要嚴格遵守職業操守和有關規定,做到“十個不準”。即:
(一)不準以任何方式違規干預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二)不準介紹或指定建設材料、設備供應商和違規干預工程材料設備采購活動。
(三)不準介紹或指定設計分包、工程分包、勞務分包隊伍。
(四)不準違規干預工程設計變更、索賠、計量支付、資金撥付、工程驗收等事項。
(五)領導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不準在本人管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
(六)不準擅自批準項目,安排資金。
(七)不準接受工程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八)不準向工程建設市場從業單位“索、拿、卡、要”,報銷應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九)不準違背程序、與企業和招標機構內外串通、弄虛作假、規避招標、“暗箱”操作;違反國家政策“先上車,后買票”。
(十)不準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項目,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對不遵守上述規定、有不廉潔反映的人,主管部門該調換崗位的要堅決調換,對頂風違規違法人員,監察和檢察機關要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排查解決存在的問題,堵塞各種管理漏洞,建立長效約束機制,提高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和管理水平,切實把政府投資項目建成“民心工程”、“優質安全工程”。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要互相配合,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落實監管責任,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