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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用場地消防隱患存在的嚴重性,及時消除人民居住與生產、經營、儲存合用場所火災隱患,堅決遏制合用場所火災事故高發勢頭,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以人員居住與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分離為重點的合用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現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
全縣范圍內存在人員居住與生產、經營、儲存合用場所等各類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
二、整治要求
(一)6月30日前,所有人員必須按照通告要求從合用場所中分離,合用場所負責人必須按整治要求向鄉鎮(街道)和浦江開發區簽訂消防隱患整改承諾書,并按整治要求進行整改。
(二)10月底前,相關企業與場所必須按照整改承諾與技術規范要求全面完成整治。集中開展四項工作:一是安全通道專項整治;二是消防設施配備專項整治;三是用電安全整治;四是違法建(構)筑物拆除。
三、處罰措施
(一)自通告下發之日起30日內,人員居住與生產、經營、儲存未分離的單位,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執行決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各鄉鎮(街道)、開發區要積極聯合公安、供電、工商等部門,做好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二)對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或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臨時查封。
(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整治期間,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一律從重處理。
四、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