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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嚴格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從源頭上遏制工程建設領域中的腐敗行為,現就《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嚴格招投標審批程序。
1、管委會所屬部門或國有企業實施的應該招標的項目,要求采用除“公開招標”形式外的招標方法,必須經管委會招投標領導小組審批。嚴禁“先實施,后報批”現象。
2、村級集體經濟要求自行實施的建設項目,預算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批,預算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經招標辦審核,報招投標領導小組審批。
二、加強對附屬工程(或配套設施)、業主掌握金、材料(或設備)暫定價的管理。
1、附屬工程(或配套設施)原則上要與主體工程一起招標。確實不能一起招標的,實施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2、嚴格控制招標文件中設立業主掌握金。確需設立的,動用業主掌握金的建設項目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3、嚴格控制招標文件中設立材料(或設備)的暫定價。確需設立的材料(或設備)必須由建設單位提供,采購時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
三、智能化系統的采購、安裝項目
設計單位與投標人必須分離,有條件的可實行設計與采購安裝一起招標。既有工程設計資質又具有建設工程投標資格的單位,要求參與由該單位設計的項目的投標,必須經管委會招投標領導小組批準。
四、加強對招標單位的管理。
1、發現招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在六橫的招標資格,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作出相應處理:
(1)與投標人串通損害招標人的利益的;
(2)泄露與工程招標活動有關需保密情況和資料的。
2、實行招標機構的服務質量考評。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制定具體的考評辦法。
五、加強招投標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招標人、招標人、招投標工作人員、監督人員都不得泄露投標單位數量、投標單位名稱、預算標底、專家名單等資料,如有發現并經查實,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由財政資金、國有資金投入建設的項目工程決算,必須送區審計局工程造價審核中心審核。
七、加強工程款撥付前的審核。
財務人員在支付工程款前,除了按財務規定審核票據和審批手續外,還必須審核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工程量增加審批表、結算審核書等相關資料。對一些不符合手續或違反招投標規定的工程賬目應拒絕入賬,如有發現將追究有關財會人員責任。
八、加強標后工程管理管理。
1、建設單位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管理,特別是在項目班子(包括監理人員)到位情況、低價風險金的繳納、施工工期約定、工程款的撥付等方面必須嚴格要求施工方依法履行合同。
2、嚴格控制設計變更。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增加的工程量在1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處室負責人審批;增加的工程量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批;增加的工程量在50萬元以上的須經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審定。
九、嚴格執行建筑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
建筑業管理部門要建立“黑名單”公布制度,執法機構或有關部門對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處罰決定和不良行為記錄除依法追究其有關責任外,要列入“黑名單”并在網上公布,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或人員可取消其3年的投標資格。同時,對于采用非法轉包或用低價騙取中標后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企業,要依法予以查處。對拒不履行投標承諾及合同職責與義務的企業,可強制清算退場。